江西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江西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於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共二十七條,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 發布機關:江西省第十二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江西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高全體公民的社會科學文化素質,促進人與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資源共享、服務大眾、依法普及的原則。
社會科學普及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和抵制偽科學。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傳播封建迷信和邪教。
第四條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憲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五)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和江西地方特色文化;
(六)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七)哲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民族宗教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軍事學、管理學、藝術學等體現人類社會文明和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科學知識。
第五條每年十月第三周為本省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
在社會科學普及宣傳周,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集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活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措施,並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列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投入,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開展。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研究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由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規劃、民政、稅務、環境保護、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電、民族宗教、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和社科院、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以及社科聯組成,日常工作由社科聯具體負責。
第八條社科聯是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社科聯在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措施並督促落實,為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二)組織和推動社會科學普及、相關學術研究、對外交流活動和人才培訓,指導各類組織、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三)建立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庫和人才信息共享平台;
(四)建立並組織實施公民社會科學素質監測評估制度;
(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其他工作。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其主管的相關單位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開展、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本地區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工作計畫,根據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企業應當結合職工培訓和自身文化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一條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利用文化活動室、社區(村民)廣場、農家(職工)書屋等公共文化設施,通過設立科普櫥窗和宣傳欄、流動宣講、道德講堂、特色講堂(壇)、文藝演出等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重點普及法治文化、環境保護、文明健康、睦鄰友善、家庭美德、移風易俗和反對封建迷信、邪教等內容的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二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特點,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培養學生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
中國小校應當利用地方課程、校本課程,積極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幼稚園可以根據幼兒身心特點開展社會科學啟蒙教育。
第十三條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支持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結合本職工作和自身專長,積極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和有關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節目,製作、刊載和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和公益廣告。
鼓勵圖書和電子音像出版、影視製作及動漫產品開發等單位出版、製作有益於提高公眾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
第十五條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利用自身資源,通過展覽、影視播放、講座、演出、競賽等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並將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具體規定,面向社會予以公告。
鼓勵和支持文藝團體及文化機構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演出和展覽。
第十六條車站、機場、碼頭、公園、遊覽中心、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信息櫥窗、電子顯示屏等載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將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對現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
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鼓勵、支持各類組織、個人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有條件的企業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儲備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鼓勵、支持依法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省社科聯應當建立和完善社會科學普及示範體系,創建社會科學普及示範縣(市、區),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惠民工作;應當制定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建設標準和管理規範,指導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結合各自特點,申報和創建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資助、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購買等方式,支持各類組織、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鼓勵各類組織、個人依法捐贈財產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捐贈評估程式,依法出具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憑證,為捐贈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各類組織、個人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財產;不得非法占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第二十二條社科聯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社會科學課題立項等形式,鼓勵和支持開展社會科學普及理論研究與套用開發。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的評選應當納入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範圍。
學校、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作為個人工作業績考核評價的內容;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應當作為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評聘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於在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情節輕微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危害行為,並享受了財政資助或者稅收優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繳相關資金或者稅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截留、挪用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經費、財產,非法占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歸還或者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江西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畫,並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負責提請審議。現就《江西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社會科學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動力。憲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2016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指出:“一個沒有發達的自然科學的國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個沒有繁榮的哲學社會科學的國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近年來,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得到快速發展,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通過創建社科普及基地,舉辦社科大講堂、社科普及宣傳周等方式,在全省開展經常性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為提升公眾社會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科學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還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加快我省社會科學普及立法步伐,用法治的手段鞏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主流價值陣地,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是貫徹中央大政方針,推進法治江西建設的迫切需要。2004年和2017年,中共中央出台《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和《關於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相關領域立法”。2015年6月,中共江西省委出台的《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提出:“加快推進社科普及立法進程,推動社科普及大眾化、社會化和法制化”。通過立法,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既是推動社會科學普及的重要舉措,也是建設法治江西的重要內容。
二是提升公民科學文化素質,鞏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陣地的迫切需要。社會科學的發展水平,體現著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思維能力、精神狀況和文明素質。當前社會存在著信仰危機、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不良思潮,人們的價值取向日益多元、多樣,更需要通過立法,用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有效抵制各種不良思潮的侵蝕。
三是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江西特色文化的迫切需要。當前,不重視中華傳統文化甚至反傳統文化的情形不同程度存在,對江西地方特色文化的傳播和普及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加強。通過立法,將有利於普及、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江西特色文化,有利於增進對中華優秀文化和本土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二、起草過程
截止今年7月,全國已有9個省份出台了社會科學普及條例,2個省出台了政府令。2013年,該項目被列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庫。2015年和2016年,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聯合省社科聯開展立法調研。2017年1月,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江西省社會科學普及條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計畫,明確由省人大教科文衛委負責起草並提請法規案。
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志武高度重視該項立法,對立法中有關重點問題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並多次參加省內外調研活動。為提高立法質量,確保如期提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主要做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提前謀劃,儘早啟動。年初即聯合省社科聯,並邀請江西財大法學院專家,成立起草工作小組,於3月初提出草案草稿。二是突出重點,加強論證。先後兩次召開有法律專家、實務工作者、人大代表等參加的立法論證會,從理論和實務方面對草案進行研討。三是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起草小組先後赴湖南、貴州、河南、寧夏等省、自治區和吉安、上饒、宜春、萍鄉等市及其部分縣(市、區)考察調研,召開座談會17次,並書面徵求11個設區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四是注重溝通,充分協調。邀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辦提前介入,參與有關起草和論證工作,多次徵求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民政廳、省法制辦、省住建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民宗局,以及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社科聯、省科協等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五是精心打磨,反覆修改。起草小組對照上位法和中央檔案精神,梳理綜合各方面意見,數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9月15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召開全體會議對送審稿進行審議,逐條認真研究,省社科聯有關負責同志列席會議。會後修改形成條例草案討論稿。9月21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討論稿進行了研究,形成條例草案,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草案的特點
草案起草和修改過程中,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原則,力求草案符合上位法精神和江西地方實際,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發揮引領和規範作用。主要體現了以下四個特點:一是彰顯政治性。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涉及意識形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是凸顯江西地方特色。草案將江西地方特色文化、綠色生活理念、“道德講堂”等做法,提煉上升為法律規範。三是力求簡潔實用。草案全文共31條,注重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堅持從問題入手作出條文規範。四是注重創新。草案體例上不分章節,不追求大而全;內容上作出多項創新規定,如把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5月17日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發表重要講話的日子設立為社會科學普及日、明確了社科聯與科協在科普工作中的協作機制、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示範縣創建制度等。
四、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含義
社會科學普及要達到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的目標。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社會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為與憲法的提法保持一致,草案選擇了“社會科學”這一概念表述,而沒有使用“哲學社會科學”或“人文社會科學”等概念表述。
(二)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組織和管理
草案第三條和第四條明確規定,“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資源共享、依法普及的原則”。由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主要由社科聯負責組織實施,而社科聯是民眾團體,不是行政主管部門。因此,草案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同時在第八條規定,“社科聯是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工作力量”,從而為條例的實施以及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落實提供了機制保障。
(三)關於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
社會科學的內容涉及範圍非常廣泛。普及社會科學知識,首先是普及重要的、基礎性的、民眾迫切需要的社會科學知識。為此,草案第九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考慮到社會科學普及知識難以窮盡,草案該條第八項作了兜底性的規定。此外,黨的十九大即將勝利召開。在二審對草案修改完善時,再將十九大確立的重大理論成果作為社會科學普及內容予以充實。
(四)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社會責任
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是公益事業,需要組織和動員社會各方面積極參與和配合。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企業,對基層自治組織、學校、科研機構、傳媒文娛單位、公共文化服務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的社會科學普及責任都作了相關規定。
(五)關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保障措施
針對我省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面臨的形勢、任務和存在的問題,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對必要的保障措施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二是整合資源,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建設;三是規定了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資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四是規定了省社科聯應當通過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支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五是規定了建立社會科學普及與套用成果評價機制。此外,還對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隊伍建設、捐贈、獎勵等保障措施作了相關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雖僅有二十七條,但短小精幹,對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作了比較系統全面的規範,具有較強的政治性、針對性、前瞻性,主要體現於以下四個方面。
一、彰顯政治特性
社會科學普及意識形態屬性強,需要始終強調政治性,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正確的政治導向。《條例》旗幟鮮明地規定了“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同時,在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上也彰顯政治特性,體現與時俱進,《條例》在社會科學普及內容中除了規定“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外,還及時將黨的十九大精神吸收進來,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等納入了社會科學普及內容,使《條例》更加完善豐富,體現了時代特色,以及我省在立法上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實際行動。
二、強化政府主導
社會科學普及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為此,《條例》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對各級政府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職責定位、組織協調、經費保障、扶持措施等方面明確了責任,突出了政府在社會科學普及中的主導地位。在職責定位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措施,並將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列入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其主管的相關單位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開展、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做好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並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在組織協調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研究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在經費保障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大社會科學普及經費投入,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開展。”
在扶持措施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將其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對現有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應當加強利用、維修和改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資金資助、政策扶持等措施,支持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的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購買等方式,支持各類組織、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儲備社會科學普及人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於在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三、堅持全民參與
社會科學普及作為公益事業,是廣大人民民眾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和精神文化服務的重要渠道,點多線長、面廣量大,需要充分調動社會公眾的積極性,在全社會形成合力,推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發展。《條例》規定:“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全民參與、資源共享、服務大眾、依法普及的原則。”通過充分調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社會科學普及,在社會上形成全民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
社科聯作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必須發揮其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作用,《條例》對其規定了五項職責。此外,為鼓勵、推動社會各界積極發展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條例》規定:“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的評選應當納入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範圍。”“學校、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作為個人工作業績考核評價的內容;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社會科學普及優秀成果,應當作為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評聘的依據。”“鼓勵、支持依法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工作機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結合各自特點,申報和創建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鼓勵、支持各類組織、個人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有條件的企業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建設。”
為豐富社會科學普及的形式和載體,不斷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條例》規定:“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設社會科學普及宣傳欄目、節目,製作、刊載和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和公益廣告。”“鼓勵圖書和電子音像出版、影視製作及動漫產品開發等單位出版、製作有益於提高公眾文化素質、促進社會進步的社會科學普及作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利用自身資源,通過展覽、影視播放、講座、演出、競賽等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並將服務項目、開放時間等具體規定,面向社會予以公告。”“車站、機場、碼頭、公園、遊覽中心、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宣傳欄、信息櫥窗、電子顯示屏等載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為促進全社會積極支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針對實際中遇到的“捐贈難”問題,《條例》規定:“鼓勵各類組織、個人依法捐贈財產資助社會科學普及事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捐贈評估程式,依法出具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憑證,為捐贈提供服務。”
四、凸顯地方特色
江西是文化大省,歷史悠久,人文鼎盛,特色鮮明。不僅是禪宗的腹地,道教的重鎮,理學的心臟地帶,詩人與詞客的沃土,還在中國革命史上留下了偉大的井岡山精神、蘇區精神等一系列寶貴的精神財富。內涵豐富、特色鮮明的江西文化已然成為社會科學形成和發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江西還有許多有地方特色的社會科學普及形式,在全省乃至全國都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如鷹潭市餘江縣春濤鎮的板車流動宣講團,其組織機構鷹潭市餘江縣春濤文化站被中宣部評為“全國服務農民,服務基層文化建設先進集體”,站長也被評為“全國優秀社科普及工作者”;吉安市泰和縣的“民嘴講堂”、南昌市青雲譜區的“書香青雲”社區百科講壇和景德鎮市珠山區的“小巷講堂”都曾被中宣部評為“全國基層理論宣講先進集體”。
為加強江西地方特色文化的普及和傳承,除了將“江西地方特色文化”納入《條例》規定的社會科學普及內容外,還將流動宣講、道德講堂、特色講堂(壇)、文藝演出等富有江西地方特色的基層社會科學普及形式在《條例》中體現,凸顯了《條例》的地方特色。
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條例》的頒布實施,開啟了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新篇章,必將極大地推動我省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創新發展,從而構築起哲學社會科學精神高地,促進人與社會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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