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

《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經2014年9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5號公布。該《規定》共25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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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第5號
《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已經2014年9月18日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4年9月26日

規定

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全面提高公眾的社會科學文化素質,充分發揮社會科學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開展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的協調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及其相關設施建設、工作經費分別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各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六條 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和資源共享的原則,緊密聯繫實際,講求實際效果,充分發揮社會科學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和服務社會的重要作用,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思想引導、精神動力、智力支持。
第七條 各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開展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轉化;建立社會科學普及的人才庫和志願者隊伍,為普及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確定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面向公眾廣泛開展普及活動。
第八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道德觀念,法律知識和國家政策,社會科學理論和常識,文明、健康、環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等。
第九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方式包括:
(一)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專題活動和社會科學知識進基層活動;
(二)開展社會科學知識競賽、展覽、文藝演出和公益性社會科學講座、論壇、諮詢等活動;
(三)開展時事政策和形勢教育的巡迴報告、宣講活動及先進事跡報告活動;
(四)編寫、製作社會科學知識普及書刊和電子音像製品;
(五)開展與社會科學普及有關的課題研究和學術、文化交流活動;
(六)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其他方式。
第十條 各級社會科學類的學會、協會和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研究領域,採用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撰寫普及讀物或者舉辦公益性講座、論壇等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一條 有關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組織、支持社會科學工作者編寫社會科學基礎理論和套用知識的論著、通俗讀物,並針對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理論、實踐問題及時推出有社會影響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利用當地的文化、教育和體育資源,根據本單位職工、當地居民的工作生產、業務培訓、休閒健身和文化娛樂等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站等媒體單位應當開辦社會科學普及欄目,製作相關節目,刊登、播放社會科學普及公益性廣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採用視頻、圖像和文字等多種表現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四條 博物館、圖書館、群藝館、文化館、展覽館和鄉鎮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支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開展,為社會科學普及提供場地或者其他便利條件,並適當減收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宮等校外教育機構和文藝團體應當發揮示範及輻射作用,向公眾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六條 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運輸設施和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用設定宣傳欄、櫥窗、畫廊等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七條 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學生素質教育的範圍,根據學生的接受能力和成長規律,重點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公德、個人品德、法律知識、安全常識等方面的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八條 社會科學知識應當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對公務員進行社會科學知識培訓,應當緊密結合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與行政管理工作實踐相結合,注重提高公務員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十九條 本省每年舉辦社會科學普及周活動。各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款物、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設施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資助、參與有關社會科學普及的理論研究、書刊出版、影視製作、培訓教育以及對貧困地區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稅收法律的有關規定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社會捐贈的用於社會科學普及的款物應當專項用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或者挪用。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答記者問

《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本報記者就《規定》頒布和實施的相關問題專訪了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有關負責人。
問:《規定》出台的意義和作用是什麼?
答:《規定》的頒布和實施,是我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著力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文化強省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謀劃、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促進和保障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社會科學承載著“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重要功能,社會科學普及承擔著引導社會輿論、提升公眾社會科學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的重要使命。目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社科普及的獨特地位、作用和社會功能愈加凸顯,愈加重要。制定出台本《規定》,適應了提升全省人民人文社會科學素養和思想道德素質的迫切需求,有利於建立起促進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的長效機制,從而有力引導公眾用科學理論正確觀察、分析和認識改革發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效抵禦愚昧迷信、反科學、偽科學現象和邪教活動的侵蝕,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在全社會真正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問:這項《規定》有什麼特點?
答:《規定》在總結我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以法律形式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組織管理,社會責任,工作內容、方式、主體,保障措施與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其突出特點有以下三點:
一是突出了政府主導。社會科學普及是一項公益性事業,必須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規定》第六條明確指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協調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和相關設施建設、工作經費分別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順利開展。”
二是明確了普及主體。《規定》第三條明確指出“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開展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規定》第六條確定了“社會支持、公眾參與和資源共享”的原則,體現了社科普及主體的廣泛性和社科普及活動的大眾化、社會化特徵。
三是確定了社會責任。《規定》不僅明確了政府行為,而且確定了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社會科學普及是一項複雜的系統性工作,涉及到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從第十條至第十八條對各類普及主體的責任和工作重點作出了具體規定,目的在於動員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發揮社會各界的優勢。
問:《規定》在社會科學普及機制建設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制度建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和穩定性。《規定》在社會科學普及機制、制度創新方面作了以下規定:
在第四條中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的協調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在第七條中要求“各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方案”、“建立社會科學普及的人才庫和志願者隊伍”、“確定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第八條、第九條分別對社會科學普及的內容和形式提出了要求;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對社科類團體、高校和研究機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提出了明確要求;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對媒體單位、公共文化設施、公共場所以及教育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提出了要求,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突出了面向大眾開展宣傳普及的針對性。這些規定對於提高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組織程度、明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目標、建立完善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機制,都具有重要意義。
問:《規定》明確的社科普及的組織實施部門和主要職責是什麼?
答:《規定》第五條指出“各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並在第七條中列舉了各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完成的四項主要職責。具體包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根據工作方案開展社會科學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轉化;建立社會科學普及的人才庫和志願者隊伍,為普及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確定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面向公眾廣泛開展普及活動。”這些規定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全省社科聯的高度重視和信任,同時對社科普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社科聯將積極承擔起這一歷史使命,充分認識社科普及任務的重要性、艱巨性、長期性,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依法履行好各項職責。
問: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圍繞學習貫徹落實《規定》,將採取哪些舉措?
答:認真學習宣傳貫徹《規定》,具有重要意義,而學習貫徹《規定》又重在落實、重在實踐。省社科聯將組織動員全省社科界和有關各界、部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學習宣傳,為貫徹實施《條例》營造良好氛圍。學習宣傳《規定》,要緊密結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學習,將其作為學習貫徹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舉措和實際行動。要對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各類學校、科研機構等社科普及的主要社會力量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同時積極開展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近期各地、各單位的宣傳活動,要形成一個階段性高潮。二是認真謀劃實施,積極探索社科普及工作法制化以後的新路子。省及十一個設區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社科普及規劃,實施政策引導,規範社科普及活動,落實保障措施,加強對社科普及工作的檢查監督,從而促進社科普及事業的健康發展。三是依法履職盡責,努力開拓社科普及工作新局面。切實貫徹《條例》要求,全面履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要在傳播社會科學知識、提升人民民眾人文素質上有新建樹,在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上有新作為,在整合資源、構建社科普及新格局上有新突破。要以《條例》實施為契機,依法盡職盡責,努力把我省社科普及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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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河北省行政法規立法重點項目《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日前已經過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以省政府令的方式公布,於12月1日起開始施行。
日前,河北省社科聯在石家莊太行國賓館召開學習貫徹《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座談會。河北省社科聯常務副主席曹保剛在會上對《規定》做了詳細解讀。
據介紹,《規定》的頒布和實施,是河北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著力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文化強省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謀劃、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促進和保障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在總結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以法律形式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組織管理,社會責任,工作內容、方式、主體,保障措施與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共25條。突出特點有以下三點:
一是突出了政府主導——《規定》第六條明確指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協調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和相關設施建設、工作經費分別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順利開展。”
二是明確了普及主體——《規定》第三條明確指出“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開展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規定》第六條確定了“社會支持、公眾參與、資源共享”的原則。體現了社科普及主體的廣泛性和社科普及活動的大眾化、社會化特徵。
三是確定了社會責任——《規定》不僅明確了政府行為,而且確定了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社會科學普及是一項複雜的系統性工作,涉及到社會生活的諸多方面。從第十條至第十八條對各類普及主體的責任和工作重點作出了具體規定,目的在於動員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發揮社會各界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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