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滄州市社會科學普及辦法》的通知

為規範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滄州市人民社會科學文化素質,充分發揮社會科學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滄州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精神,結合滄州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詳細內容
滄州市社會科學普及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加強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本市人民社會科學文化素質,充分發揮社會科學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河北省社會科學普及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事業,開展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高度重視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的協調機制和成果轉化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及其相關設施建設、工作經費分別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榜請洪劃、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順利開展。
第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並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社會科學普及經費,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順利開展。按相關章程成立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六條 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支持、公眾參與和資源共享的原則,緊密聯繫實際,講求實際效果,充分發揮社會科學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和服務社會的重要作用,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思想引導、精神動力、智力支持。
第七條 市、縣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分別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八條 市、縣級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晚說閥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社會科學類學會、協會、研究會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三)組織實施社會科學學術交流活動;
(四)開展社會科學理論研究,促進研究成果推廣轉化;
(五)建立社會道廈享想科學普及的人才庫和志願者隊伍,為普及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六)確定社會科學普及基地,面向公眾廣泛開展普及活動。
第九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知識和國家政策;
(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社會學、文學、政治學、倫理學、歷史學、軍事學、管理學、新聞傳播學、人類學、藝術學等社會科學基本理論知識和常識;
(四)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道德理念;
(五)燕趙文化、大運河文化、夜兆婆雜技文化、武術文化、棗鄉文化等具有滄州元素的地方優秀傳統文化和道德觀念;
(六)文明、健康、環保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方式包括:
(一)舉辦公益性社會科學論壇、講座、諮詢,開展社會科學知識競賽、展覽、文藝演出等活動;
(二)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專題活動和社會科學知轎鞏欠識進社區、農村、學校、企業、機關、軍營等基層活動;
(三)開展時事政策元潤和形勢教育的巡迴報告、宣講活動及先進事跡報告活動;
(四)編寫、製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書刊和電子音像製品;
(五)運用大眾媒體及網際網路、公共場館、普及基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六)開展與社會科學普及相關的課題研究和學術、文化捉欠探旋交流活動;
(七)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各級社會科學類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研究領域,採用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撰寫普及讀物或者舉辦公益性講座、論壇等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組織支持社會科學工作者編著社會科學基礎理論和套用知識的論著、通俗讀物,並針對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及時推出切實可行的對策研究成果。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利用當地的文化、教育和體育資源,根據本單位職工、當地居民的工作生產、業務培訓、休閒健身和文化娛樂等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站等媒體單位應當開辦社會科學普及欄目,製作相關節目,刊登、播放社會科學普及公益性廣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採用視頻、圖像和文字等多種表現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五條 博物館、圖書館、群藝館、文化館、展覽館、體育館和鄉鎮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支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開展,為社會科學普及提供場地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六條 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宮等校外教育機構和文藝團體應當發揮示範及輻射作用,向公眾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七條 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運輸設施和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用設定宣傳欄、櫥窗、畫廊等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八條 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學生素質教育的範圍,根據學生的接受能力和成長規律,重點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公德、個人品德、法律知識、安全常識等方面的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九條 社會科學知識應當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對公務員進行社會科學知識培訓,應當緊密結合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與行政管理工作實踐相結合,注重提高公務員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二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組織及其志願者應當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及年度計畫,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社科聯每年舉辦社會科學普及周活動,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二條 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款物、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設施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資助、參與有關社會科學普及的理論研究、書刊出版、影視製作、培訓教育以及對貧困地區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稅收法律的有關規定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四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社會捐贈的用於社會科學普及的款物應當專項用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或者挪用。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21日起施行。
(三)開展時事政策和形勢教育的巡迴報告、宣講活動及先進事跡報告活動;
(四)編寫、製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書刊和電子音像製品;
(五)運用大眾媒體及網際網路、公共場館、普及基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六)開展與社會科學普及相關的課題研究和學術、文化交流活動;
(七)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條 各級社會科學類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研究領域,採用創作社會科學普及作品、撰寫普及讀物或者舉辦公益性講座、論壇等方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二條 有關高等院校和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應當結合自身學科優勢,組織支持社會科學工作者編著社會科學基礎理論和套用知識的論著、通俗讀物,並針對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及時推出切實可行的對策研究成果。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利用當地的文化、教育和體育資源,根據本單位職工、當地居民的工作生產、業務培訓、休閒健身和文化娛樂等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站等媒體單位應當開辦社會科學普及欄目,製作相關節目,刊登、播放社會科學普及公益性廣告,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採用視頻、圖像和文字等多種表現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五條 博物館、圖書館、群藝館、文化館、展覽館、體育館和鄉鎮綜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支持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開展,為社會科學普及提供場地或者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六條 社會科學普及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青少年宮等校外教育機構和文藝團體應當發揮示範及輻射作用,向公眾普及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七條 車站、機場、碼頭等公共運輸設施和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用設定宣傳欄、櫥窗、畫廊等形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八條 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學生素質教育的範圍,根據學生的接受能力和成長規律,重點圍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公德、個人品德、法律知識、安全常識等方面的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九條 社會科學知識應當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對公務員進行社會科學知識培訓,應當緊密結合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與行政管理工作實踐相結合,注重提高公務員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
第二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志願者組織及其志願者應當按照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及年度計畫,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社科聯每年舉辦社會科學普及周活動,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按照社會科學普及年度工作方案的要求,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二條 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為名從事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或者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款物、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設施或者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資助、參與有關社會科學普及的理論研究、書刊出版、影視製作、培訓教育以及對貧困地區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對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稅收法律的有關規定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四條 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和社會捐贈的用於社會科學普及的款物應當專項用於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或者挪用。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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