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設立街道標準

浙江省設立街道標準於2020年12月31日印發浙江省設立鎮和街道標準的通知.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設立街道標準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根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標準。
二、設立街道要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適應城市管理運行需要,有利於提高城市綜合承載和資源最佳化配置能力,有利於加強和改善基層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
三、設立街道要綜合考慮城鎮化發展進程、國土空間規劃,以及人口面積、功能布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等因素,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四、設立街道可以採取撤銷一個鄉(鎮)設立街道、以一個或幾個鄉(鎮)的部分區域設立街道、合併兩個以上鄉(鎮)設立街道、鄉(鎮)與街道合併設立街道等方式。
五、擬設街道全部或大部分區域(超過區域面積的三分之二)位於當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且擬設街道辦事處駐地位於該範圍內。擬設街道所轄社區數量一般不低於村、社區總數的60%。
六、設立街道應滿足以下具體指標:
(一)人口及面積指標。
1.區域戶籍(或常住)人口不少於3.5萬人;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人口(含兼業人口)占就業人口的比重不低於80%。
2.除山區、海島等地理條件特殊地區外,區域面積一般為20至70平方千米。
(二)經濟指標。
1.生產總值或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保持較快增長且位居本縣(市、區)所屬鄉鎮前列。
2.產業結構以第二、第三產業為主,前一年第二、第三產業增加值不低於生產總值90%。
3.服務業發展較快,服務經濟特徵較明顯。
(三)基礎設施指標。擬設街道建成區具備良好的地質地理條件,基礎設施與中心城區一體化布局、聯動發展。道路密度較高,公共運輸覆蓋全域;自來水入戶,基本實現與城區供水同網同質;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完善;有污水處理設施或納入其他污水處理系統;有線電視、光纖網路和移動通信網路全覆蓋;郵政營業網點布局合理,快遞物流服務設施全覆蓋;有符合標準的防洪排澇、公共消防等設施和避災安置場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等布局合理;環境整潔,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四)公共服務設施指標。便民服務中心、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完善;“基層治理四平台”高效運轉;幼稚園、義務教育學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布局合理;有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殘疾人之家、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綜合性文化活動中心、社區文化家園、體育健身場所和設施以及金融與商貿等生活服務設施。
七、區位條件優越、已具有城市功能布局的地區,省級以上重大項目、設施等所在地,可適當放寬人口、面積和經濟指標。
八、從嚴控制現有街道分設,確需最佳化調整的,調整後擬設街道區域常住人口一般不少於8萬人,其他指標參照本標準執行。
九、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4號,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為貫徹落實《條例》要求,提升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科學化、法制化、規範化水平,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浙江省設立鎮標準》《浙江省設立街道標準》(以下簡稱《設鎮標準》《設街標準》),於1月18日由省人民政府印發。
二、主要內容
《設鎮標準》和《設街標準》的框架體系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總體要求和適用範圍
明確標準制定依據,設立鎮、街道的總體原則、要求和方式等。(《設鎮標準》第一至四條,《設街標準》第一至五條)
(二)具體指標要求
1、關於人口指標。
規定設立鎮、街道應達到的人口數量、產業人口比例等指標要求,綜合考量人口規模和結構是否滿足鎮、街道應具備的發展水平。其中人口數量指標取值綜合考慮了全省現有鎮、街道人口數量平均數和山區、海島等地區情況;產業人口比例指標取值參考全省90個縣(區、市)該指標值的中位數。(《設鎮標準》第五條(一)款,《設街標準》第六條(一)款)
2、關於面積指標。
規定設立鎮、街道面積指標要求,確保將鎮、街道面積控制在合理的管轄幅度。指標取值參考現有鄉、鎮、街道面積的分布情況。(《設鎮標準》第五條(二)款,《設街標準》第六條(一)款)
3、關於經濟指標。
規定設立鎮、街道應達到的經濟規模、產業結構和產業特點等指標要求,體現對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產業結構指標取值參考全省現有鎮該指標值平均數。(《設鎮標準》第五條(三)款,《設街標準》第六條(二)款)
4、關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指標。
規定設立鎮、街道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達到的要求,綜合評估擬設鎮、街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各項要求的確定依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要求、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部門要求,同時,考慮設立鎮、街道應具備的公共設施條件和實地調研的情況。(《設鎮標準》第五條(四)、(五)款,《設街標準》第六條(三)、(四)款)
(三)其他要求
對特殊地區適當放寬標準。對不適宜城鎮發展地區作了限制設鎮的要求。對街道分設提出嚴格要求,規定分設街道人口數量的下限。明確標準的解釋權和施行時間。(《設鎮標準》第六至八條,《設街標準》第七至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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