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設立街道標準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南省設立鎮標準》《河南省設立街道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設立街道標準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4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設立街道要符合城市發展規律,有利於加強基層社會治理,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增強行政服務效能。
(二)設立街道要綜合考慮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功能劃分、面積和人口規模、歷史文化、服務能力等因素。
(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所在地的鎮,常住人口不少於10萬人、建成區面積不少於10平方公里的縣政府所在地的鎮,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功能區所在的鄉鎮和其他已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的鄉鎮,應逐步撤銷設立為街道。設立街道要堅持撤一設一、撤多設少原則,採取結構性調整等方式。未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的鄉鎮,一般不設立為街道。
(四)設區的市政府批准設立街道前,要將設立方案報經省民政廳審核同意;批准設立街道後,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省民政廳備案。
二、具體指標
(一)人口和面積指標。
1.撤銷市轄區政府所在地的鎮、市轄區範圍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功能區所在的鄉鎮和其他已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的鄉鎮設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於5萬人且從事非農產業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於70%,建成區面積不低於鄉鎮總面積的40%。
2.撤銷縣(市)政府所在地的鎮、縣(市)範圍內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功能區所在的鄉鎮和其他已納入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的鄉鎮設立街道的,常住人口不少於4萬人且從事非農產業人口占常住人口比重不低於60%,建成區面積不低於鄉鎮總面積的30%。
(二)經濟指標。擬設街道的鄉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位於所在縣(市、區)所轄鄉鎮上一年度排名的前40%。
(三)基礎設施指標。擬設街道的鄉鎮,道路硬化率、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95%,地名標誌設定率達到100%,有齊全的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垃圾處理率達到95%以上。鄉鎮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於90%,衛生廁所普及率不低於8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少於9平方米。
(四)公共服務指標。
1.擬設街道的鄉鎮,配備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的衛生健康、教育、文化、體育、商業、金融、郵電通信、公共運輸、供水、供電、網際網路、防災減災等公共服務設施。
2.擬設街道的鄉鎮,配備符合要求的幼稚園、國小和初級中學,建有符合標準的衛生院、社會福利機構和民眾性文體活動場所,每千名常住人口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均符合有關要求。
三、街道的整合和分設
對現有面積和人口規模不合理的街道,可以按照上述標準進行調整最佳化,常住人口16萬人以上的街道可以分設1個街道,分設後的街道均應符合新設街道的各項要求。
四、其他
(一)本標準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二)本標準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704號)第十一條規定“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為貫徹落實《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要求,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河南省設立鎮標準》《河南省設立街道標準》,已經2020年8月19日省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9月15日印發。
二、主要內容
(二)《河南省設立街道標準》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明確了設立街道要遵循的規律、考慮的因素、設立的原則和備案要求。
第二部分具體指標。明確了設立街道應具備的人口和面積、經濟、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指標等條件。
第三部分街道的整合和分設。對現有面積和人口規模不合理的街道可以進行調整最佳化,分設後的街道均應符合新設街道的各項要求。
第四部分其他。對標準的調整、解釋進行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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