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河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發布時間,內容解讀,

發布時間

2022年9月30日,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內容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以及人才發展,對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引導、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市場,是指人力資源的供給方與需求方通過市場機制實現人力資源交流配置,以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供需雙方提供相關服務行為的總和。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提供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的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高標準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人力資源開發機制,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促進人力資源市場健康發展的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政策落實和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服務保障、綜合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商務、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稅務、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服務、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人力資源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求職者、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中的先進典型,樹立正確的就業、用人和服務導向。
第二章 市場培育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培育,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做強做優,發展專精特新中小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群。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符合市場需求、功能完善、特色鮮明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發揮集聚產業、拓展服務、孵化企業、培育市場的功能。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按照規定享受稅收、資金、土地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財政支持政策。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重點群體提供就業創業服務的,按照規定享受就業創業服務補助;開展就業見習的,按照規定享受就業見習補貼。具有培訓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符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條件的,按照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範圍。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稅務等部門落實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或者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按照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重點產業、重點行業、重要領域等方面的人才需求,引導或者委託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引進人才,並根據引進人才的層次、數量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引進急需緊缺人才、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鄉村振興以及提供其他公益性服務事項。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套用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等新技術進行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和產品創新,發展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才測評等高人力資本、高技術、高附加值業態,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轉型升級。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融入國家重大戰略,探索建立人力資源市場區域化發展模式,推進人力資源服務領域交流合作。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與國內國際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交流與合作,在省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第三章 市場規範
第十六條 個人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個人求職者發現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刪除;發現處理的其個人信息有誤的,有權要求更正或者刪除。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基本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契約,按照勞動契約約定和國家規定,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對於依託網際網路平台就業的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網際網路行銷師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的,平台企業應當依法與其訂立勞動契約;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平台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平台企業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定,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託平台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創業和人才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公共人力資源服務計畫,執行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調查分析,組織實施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相關項目,辦理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的相關事務。
第二十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服務不得收費,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一)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二)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
(三)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諮詢;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選擇告知承諾制申請行政許可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諮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報告登記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託招聘人員,或者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接受用人單位委託發布招聘信息,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招聘簡章、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檔案、經辦人身份證件、用人單位的委託證明,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開展人力資源服務;
(二)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四)泄露、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五)發布虛假或者違法的求職、招聘信息;
(六)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人力資源服務;
(七)偽造、塗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八)扣押個人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
(九)向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等財物;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人才發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流動、配置、使用、評價、激勵等方面的體制機制,以人才優勢激發人力資源市場活力。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健全符合社會發展實際、符合人才成長規律的人才培養制度體系,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加大急需緊缺人才培養力度,全面建設人才成長梯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高質量推進人人持證、技能河南建設,提升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質量,實施技工教育提升工程,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建設全國技能人才高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引才聚才政策體系,結合當地發展需求開展人才引進工作。建立重點領域、重點產業人才需求預測預警和引才目錄定期發布機制。暢通高層次人才引進通道,創新兼職掛職、技術諮詢、項目合作等引才方式,吸引聚集高層次、高技能和急需緊缺人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暢通人才評價渠道,建立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評價認定機制,分類別、分層次進行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有序向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落實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職稱評聘政策,健全基層專業技術人才定向評價、定向使用機制,推進新興職業領域職稱評審。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順暢有序的人才流動機制,破除戶籍、所有制、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暢通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城鄉、區域、不同所有制之間的合理流動渠道。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艱苦崗位和基層人才保障水平,鼓勵、支持人才向優先發展的行業、基層和欠發達地區流動,並在職稱評審、人才招錄和工資福利等方面給予扶持、補助。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以人為本的人才激勵機制。深化工資分配激勵機制改革,構建充分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鼓勵用人單位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完善人才表彰激勵機制,對作出傑出貢獻的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線上線下一站式人才服務平台,加強人才服務專員隊伍建設,暢通高層次人才服務通道,推行人才服務事項網上辦理、限時辦結,構建集人才政策、人才業務辦理為一體的人才服務視窗和網上人才服務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發展優先保障機制,把人才發展支出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完善人才住房保障機制,創新貨幣補貼與實物配置相結合的人才安居保障方式;最佳化分層分類的人才醫療保障體系,完善高層次人才和特殊一線人才醫療保健和健康體檢制度。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明晰、措施具體、程式嚴密、配套完善的人才發展改革容錯免責機制,建立容錯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環境。
第五章 保障與監管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公共人力資源服務經費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鼓勵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資金,在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建設、誠信示範機構評選、骨幹企業培養、服務產品創新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人力資源服務領域。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完善行業調查統計制度和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分析、預測人力資源市場供求變化,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推動人力資源數據歸集融合、合理流動和開發套用,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採集人力資源市場供求情況等數據信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全民、貫穿全程、輻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提升公共就業服務均等化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聚焦高校畢業生、農民工、退役軍人、城鎮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堅持市場化社會化就業與政府幫扶相結合,創造就業機會、增強就業持續性、提升就業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零工市場建設,完善服務功能,強化規範管理,支持勞動者多渠道靈活就業。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創業帶動就業作用,加大創業政策供給和融資支持力度,落實場地支持、租金減免、稅費優惠、創業補貼、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和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政策,建設特色化、標準化、專業化的高質量創業平台載體,營造有利於創業創造的發展環境。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用人單位、求職者等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支持市場主體採用靈活用工機制,引導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通過用工餘缺調劑開展共享用工。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健全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機制,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需要推動制定人力資源服務地方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推廣與套用,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範、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暢通對用人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公布電話、信箱等舉報投訴方式,依法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並反饋處理結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
第四十二條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通過日常檢查、年度報告公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強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服務不規範、違法違規風險高、投訴舉報集中、發生違規失信行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其及時整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公安、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部門協同、區域協同機制,加強對用人單位以及網際網路平台企業等新就業形態企業的監管,督促其落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各項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健全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指導、監督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落實人力資源市場各項政策措施的;
(二)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在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實施監督檢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不依法處理舉報、投訴,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未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8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勞動力市場條例》和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人才流動條例》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