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檔案名稱稱: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檔案編號:豫財社〔2018〕8 號
發文單位: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文時間:2018年3月13日
檔案全文
豫財社〔2018〕8 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 使用效益,根據《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 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7〕33 號)和《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政〔2014〕16 號)等有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docx
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 年 3 月 13 日
附屬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範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豫政〔2017〕33號)和《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政〔2014〕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就業補助資金的主要來源包括上級財政補助、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和省普惠性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就業工作任務重、財力薄弱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調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最佳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的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資金管理。
第四條 部門的主要職責: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資金的籌措與管理;審核批覆同級人社部門編制的資金年度預決算,會同人社部門下達補助資金;按規定撥付各項補貼補助資金;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
人社部門主要負責編制資金年度預決算草案;參與資金的籌措與管理;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計畫,配合財政部門下達補助資金;受理、審核各項補貼補助申請,公示、確認審核結果; 管理保存各項補貼補助申報材料;配合財政部門實施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大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包括公益性崗位補貼和基層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和其他支出等。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補助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複的, 個人和單位不可重複享受。
第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建檔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適齡勞動者)、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含建檔立卡的適齡貧困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含網路電商創業培訓,下同)。五類人員可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在校學生,在校期間可參加創業培訓。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或職業技能等級證、專項職業能力證、培訓合格證,下同)的,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 對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的培訓機構,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 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於簽訂勞動契約之日起 1 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職業培訓補貼。對按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火電、水泥、平板玻璃、電焊鋁等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及處置“殭屍企業”分流安置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分流安置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八條 社會保險補貼。享受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符合《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或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 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 1 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對通過政府購買基層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 以下簡稱“政府購崗”)計畫招聘畢業年度和畢業 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對離校 1 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 2 年。
第九條 崗位補貼。包括公益性崗位補貼和基層崗位補貼。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長期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 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他人員最長不超過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享受基層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通過“政府購崗”計畫聘用的畢業年度和畢業 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對基層崗位聘用的高校畢業生給予基層崗位補貼。
第十條 就業見習補貼。享受補貼的人員範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以及離校 2年內未就業的中專中職畢業生。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並發放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的見 習單位,給予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 12個月。
第十一條 求職創業補貼。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 的高校畢業生和殘疾、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 業生,以及按規定進行實名制登記的離校未就業應屆高校畢業生, 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創業補貼。包括開業補貼、運營補貼和項目補助。
對大中專學生(含畢業 5 年內的普通高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畢業生及在校學生,畢業 5年內留學回國人員,下同)、就業困難人員、貧困家庭勞動力、返鄉農民工首次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正常經營 1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開業補貼。對大中專學生、退役軍人、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創辦的實體在創業孵化基地發生的物管、衛生、房租、水電等費用,給予運營補貼。對大眾創業優秀項目,給予一次性項目補助。
第十三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就業創業證、培訓合格證工本費等,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支出項目包括就業創業服務(職業介紹)補貼,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信息化建設及維護費用,省級以上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就業見習示範基地一次性獎補,孵化成果補貼, 網路(電商)創業培訓一次性創業扶持補助,創業型城市和充分就業社區創建補助,創業項目庫建設補助,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人員培訓費用,城鎮新增就業人員實名登記信息採集費用,就業創業證、培訓合格證工本費,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會、大眾創業導師團、創業大賽等專項服務活動經費以及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就業創業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五條 其他支出是指經省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及我省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專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補助資金,具體用途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及我省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投入力度和支出情況;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根據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省人社廳每年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各地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並將評審結果報人社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省及省轄市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上級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 30 日內,下達到下級財政和人社部門。
第二十條 省及省轄市財政、人社部門應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每年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 60日內,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管理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同時,按照國家和省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有關規定, 做好就業補助資金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由培訓人員繳納培訓費用的,培訓補貼由個人申請並撥付個人;由培訓機構墊付培訓補貼的,培訓補貼由培訓機構申請並撥付培訓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號,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補貼。
(一)符合條件人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提供《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複印件、職業資格證複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材料。培訓機構申請培訓補貼,應提供培訓人員花名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複印件、墊付培訓補貼協定。就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取得就業技能培訓合格證和職業資格證的,按相應技能等級確定為五級/初級 800元/人、四級/中級 1200元/人、三級/高級 1600元/人、二級/技師 3000元/人、一級/高級技師 4000元/人;僅取得就業技能培訓合格證的,每人補貼 700元。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的,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按培訓項目確定為創業意識培訓 200元/人、創業實訓 300元/人、創辦(改善)企業培訓 1000元/人、網路(電商)創業培訓 1500元/人(含網路教學平台服務費)。就業創業培訓合格證由省人社廳統一編號印製。
(二)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和生活費補貼的培訓機構,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和生活費補貼,應提供培訓人員花名冊、身份證複印件、《就業創業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複印件、初高中畢業證複印件、墊付培訓補貼協定、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標準每學期每人 1500元,生活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 200 元,培訓時間為 1 個學期至 2 個學期。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或企業為職工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新錄用職工崗位技能培訓補貼、技師培訓補貼和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職業資格證複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材料。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畫、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契約複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技師培訓項目培訓機構申請培訓補貼,應提供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花名冊、身份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與所在企業簽訂的勞動契約複印件、墊付培訓補貼協定。
新錄用職工崗位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就業技能培訓相應補貼標準的80確定。技師培訓補貼標準為技師每人 3000元、高級技師每人 4000元、高級技師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每人 2000 元。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標準按企業支付培訓機構培訓費用(以培訓機構收費標準和培訓費發票為準)的60確定,每人每年不超過 6000 元,補貼期限不超過 2 年。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分流安置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申請項目制培訓補貼,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培訓人員花名冊、《就業創業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複印件、墊付培訓補貼協定、培訓計畫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畫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補貼標準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相應補貼標準確定。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符合條件人員個人申請的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或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申請的培訓補貼或代為申請的生活費補貼資金, 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 職業技能鑑定補貼。五類人員向當地人社部門
申請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應提供《就業創業證》複印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複印件、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材料。五類人員委託鑑定機構代為申請技能鑑定補貼的,還應提供代為申請協定。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五類人員申請的補貼資金,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對鑑定機構代為申請的,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代為申請鑑定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補貼標準按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確定。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或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畢業證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 1年內高校畢業生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畢業證書複印件、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就業創業證》複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出具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四)通過“政府購崗”計畫招聘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基層崗位就業協定及勞動契約複印件、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出具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 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上述補貼給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企業(單位) 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但是公益性崗位和“政府購崗”的單位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貼給靈活就業個人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本人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3。
第二十五條 崗位補貼。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提供《就業創業證》複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單位應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銀行賬戶。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通過“政府購崗”計畫招聘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基層崗位補貼,應提供《就業創業證》複印件、“政府購崗”計畫招聘高校畢業生就業協定及勞動契約複印件、單位應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基層崗位聘用人員本人銀行賬戶。基層崗位補貼包括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 基本工資標準在扣除個人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專科、本科、研究生畢業生每人每月分別不低於 1700元、1800元、1900元,並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而調整;工齡工資標準為高校畢業生在基層崗位連續工作滿 1年以上的,每增加 1年工作時間,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
第二十六條 就業見習補貼。吸納離校 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離校 2 年內未就業中專中職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見習單位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提供參加就業見習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定、《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畢業證複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費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複印件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見習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補貼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 1500 元。
第二十七條 求職創業補貼。同時符合條件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向同級人社部門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提供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畢業證或學籍證明複印件等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並公示,報同級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銀行賬戶。補貼標準為每人 1500 元。
為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辦理離校未就業實名登記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提供《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畢業證複印件等材料,經登記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銀行賬戶。補貼標準為每人 300元。
第二十八條 創業補貼。
(一)符合條件的大中專學生、就業困難人員、貧困家庭勞動力、返鄉農民工向工商登記註冊地人社部門申請開業補貼,應提供《就業創業證》複印件、畢業證或學籍證明複印件、創業者身份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員工花名冊、工資支付憑證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創業者本人銀行賬戶, 補貼標準為 5000元。
(二)大中專學生、退役軍人、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創辦的實體在創業孵化基地發生的物管、衛生、房租、水電等費用,3 年內給予不超過當月實際費用 50的運營補貼,年補貼最高限額 1 萬元。
(三)每年從各地推薦大眾創業項目中評選一批大眾創業優秀項目,對評選為省級優秀項目的,省給予 2萬元至 15萬元的項目補助;對評選為市、縣級優秀項目的,項目補助標準由當地人社、財政部門確定,最高不超過 1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各地應當綜合考慮基層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承擔免費公共就業創業服務的工作量、專項性和成效等,安排補助資金用於保障和提升其服務能力,以及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一)職業介紹補貼。經人社部門批准獲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登記的職業中介機構,可按經其免費為五類人員介紹服務後實現就業 3個月以上人數,向同級人社部門申請就業創業服務(職業介紹)補貼,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補貼,不得重複申請。職業中介機構申請就業創業服務(職業介紹)補貼, 應提供介紹就業 3個月以上人員花名冊、身份證或《就業創業證》複印件、勞動契約複印件、工資發放證明等材料。經同級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補貼標準為 300元/人。
(二)每年認定一批示範性創業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對達到國家或省級標準的,省給予 50萬元一次性獎補。
(三)每兩年從各地推薦的就業見習基地中認定一批示範性就業見習基地,對達到國家或省級標準的,省給予 10萬元一次性獎補。
(四)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信息化建設及維護費用,重點 用於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及維護,原則上採用政府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服務機構和支付金額。
(五)每年評選認定一批省級充分就業社區,每個給予 3萬元的一次性創建費用補助;每兩年評定一批省級星級充分就業社區,每個給予 5萬元一次性創建費用補助。
(六)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會、大 眾創業導師團、創業大賽等各類專項服務活動費用,認定為國家 級或省級創業型城市創建費用,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人員培訓費用, 城鎮新增就業人員實名登記信息採集費用,由當地人社、財政部 門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確定補助金額。
(七)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級以上創業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孵化成果補貼,每孵化一戶企業運營 1年並帶動 3人以上就業的,按每戶不高於 1萬元/年的標準對基地(平台)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 2 年。
(八)創業項目庫建設補貼。每開發徵集一個創業項目,給予項目庫建設單位 2000元的補貼,用於開發、徵集、評估和發布創業項目等相關支出。創業項目庫建設補貼由創業項目庫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創業項目名錄、項目基本情況介紹、項目評審表、開發徵集單位、項目實施情況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 按規定將資金直接撥付給創業項目庫建設單位。
(九)為五類人員開展網路(電商)創業培訓服務的技術平台企業和培訓機構,每扶持 1名創業者成功開辦網店,且持續經營 6個月以上、無違法違規交易行為的,按照 2000元的標準給予網路(電商)平台企業和培訓機構一次性創業扶持補助。
第三十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資金。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進一步最佳化業務流程,提高資金支付效率,及時審核、撥付各類補貼補助資金。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 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補助資金。
各級人社部門應按規定對上述補貼補助支出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通過部門官網向社會公示補貼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經公示無異議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撥付資金。公示內容包括:享受補貼補助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欄位的身份證號碼)、補貼補助標準及具體金額等。
第三十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最佳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各級人社部門應建立完善就業補助資金髮放台賬,做好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補助政策的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落實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建立完善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有條件的地方可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補貼補助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餘。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有關規定,做好就業補助資金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官網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補助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補貼補助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隱藏部分欄位的身份證號碼)、補貼補助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內容、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在高校初審時應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九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省級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 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
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財政、人社部門可依據
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社〔2017〕8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