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22年6月22日南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高質量建設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和豫南高效生態經濟示範區,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充分激發市場活力,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市場主體滿意度為評價依據,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審批最少、流程最優、體制最順、機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務最好、國內一流為目標,踐行有求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建立健全常態化、持續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安全穩定、統一開放、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便利快捷、可預期的良好營商環境。
第四條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和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經營自主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考核和激勵機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每年5月18日為南陽企業家節,營造全社會共同尊重、關愛企業家的社會氛圍和關心、支持企業發展的鮮明導向,激發和弘揚南陽企業家精神,建設對黨忠誠、開放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專業專注、視野開闊、活力十足、奉獻南陽的企業家隊伍,彰顯和發揮企業家作用。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獲得平等待遇,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各類支持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依法享有平等使用資金、技術、數據、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用水、用電、用氣、用熱、通信等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招商引資,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平等協商、互利共贏、務求實效原則。投資政策和優惠條件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以書面形式承諾。招商引資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招商引資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跟蹤服務責任制,積極主動幫助推進項目審批和建設。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供應計畫管理,最佳化用地審批供應方式,提高項目用地審批供應效率,依法有效保障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加強產業生態鏈建設,完善產業體系布局,降低市場主體採購、運輸、生產、流通和交易成本,增強本地區產業發展的便利化水平。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主動、及時向市場主體支付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微企業賬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並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中小企業採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自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款項;契約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契約約定採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不得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的各類事項,不得對市場主體實施任何形式的攤派,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等部門應當依託入口網站、線上服務平台、政務服務機構等,依法公開涉及市場主體的規劃、產業、稅費、融資、獎勵、補貼、創業、創新、人才、市場等相關政策,確保市場主體能夠及時準確了解掌握相關信息,保障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依法及時享受相關惠企政策。
第十五條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引進支持政策,建立完善人才任職、戶籍、住房、社保、醫療、子女教育、家屬就業等全方位的人才保障體系,在開發區及其他人才密集區周邊建設教育、醫療及其他生活配套設施。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完善人才引進、培養、激勵、保障等政策措施,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人力資源支撐。
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引進和培育法律服務、智慧財產權、戰略諮詢、人力資源、職業技術培訓、數據分析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為市場主體在法律、智慧財產權、創業、政策、人才、管理等方面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污水處理、通信、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服務範圍、標準、收費、流程、完成時限等運營和服務事項的監督管理,依法禁止公用企事業單位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確保市場主體獲得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分級聯繫企業制度,明確專門人員,依法協調、督促問題解決。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暢通政企溝通渠道,定期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參加座談、調研,聽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建議,及時了解並依法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外部性強、基礎性、帶動性、戰略性特徵明顯的產業領域及中小企業創業成長,落實財政金融支持返鄉創業政策。
第二十條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完善金融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和推廣惠及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金融產品,增加信貸投放,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簡化貸款手續,降低綜合融資成本,提高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便利度、申貸獲得率和信貸規模。
鼓勵、支持保險機構創新信用保證保險產品,加大對中小微企業融資保險支持。
第二十一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託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地區、各部門採集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完善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實現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共享使用,推進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套用,依法向社會提供免費的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法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堅持合理、適度的原則,規範失信行為認定依據,準確界定信用信息歸集範圍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範圍,防止失信行為認定和記入信用記錄泛化、擴大化,不得違法設立信用信息平台,不得過度採集信用信息,不得濫用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市場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制定救助、安置以及推動經濟社會穩定持續發展的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標準化,創新政務服務方式,不斷提高政務服務質量,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透明的政務服務。
進駐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場所的各部門和單位應當授權服務視窗直接完成業務辦理。不能直接授權的,應當通過線上審批等方式辦理,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依法限時辦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梳理高頻高關聯公共服務事項,公布本級一窗通辦和一網通辦的事項清單,並按照規定實施動態調整。
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場所應當設定專門視窗,負責受理、協調和督促辦理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能辦理的政務服務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線下政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政務服務:
(一)健全並公開預約辦理、預審諮詢、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
(二)設定自助辦事設備,指定專門工作人員提供諮詢、指導服務;
(三)未提供預約服務的,不得限定每日辦件數量;
(四)行政審批事項由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實行聯合辦理,進行聯審聯批;
(五)其他應該提供的合理服務。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中心或者便民服務站,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完善全市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整合數據資源、最佳化業務流程、強化部門協同,實現政務服務線上線下融合互通、數據共享、全市通辦、異地可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地向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匯集相關信息。
本市推廣使用企業碼,企業碼應當依託全市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以二維碼為標識,由有關部門、單位、機構共同發起和參與,建立一站式快速服務通道,為企業線上辦理涉企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政務服務機構、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最佳化服務方式,為特殊群體提供便捷服務。對特殊群體所需的醫療、社保、民政、出入境、生活繳費、資格認證、津貼補貼領取等高頻服務事項,應當保留和完善人工服務等傳統服務方式,不得限制辦理渠道和方式。
市場主體、特殊群體等有上門服務需求的,經預約,政務服務機構、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提供上門服務。
第二十八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推動全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實現全流程網上辦理和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各階段實現一窗受理、一網通辦、限時辦結。
第二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按照規定需要由多個部門驗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牽頭部門,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人防等部門制定綜合驗收方案,一次性集中驗收、出具驗收意見;符合驗收備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竣工驗收備案檔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公開交易的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以及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各類公共資源應當依法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提升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服務能力,推進不見面開標、遠程異地評標,降低企業交易成本。
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諮詢、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組織用工企業加強與中介服務機構、大中專院校及求職者對接,引導有需求的市場主體通過用工餘缺調劑開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第三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住房公積金、稅務等部門或者單位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為市場主體繳納稅費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動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等合併申報及繳納,減少市場主體繳納次數和辦理時間;
(二)推進稅費事項網上辦、掌上辦,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
(三)嚴格執行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申報程式,不得增設流轉環節;
(四)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預警提醒;
(五)推廣使用繳費電子憑證、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及其他電子票據、憑證;
(六)推動落實涉稅服務事項異地通辦;
(七)其他應當提供的便利措施。
第三十三條本市實行政務服務評價制度。所有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政務服務評價體系,評價結果及整改回復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法治保障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或者修改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為市場主體留出一般不少於三十日的適應調整期;涉及行業限制性措施調整的,在聽取相關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合理設定緩衝過渡期。
第三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創新激勵機制,制定並落實對企業創新獎勵、補貼政策。鼓勵企業加大專利申請力度,加大研發投入;鼓勵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交易和套用。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舉報、投訴、維權、援助以及跨區域執法協作機制,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加強監督檢查,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淨化市場環境。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對市場主體實行下列柔性執法方式:
(一)採用告知、建議、教育和勸導,預防違法違規行為;
(二)採用約談、告誡或者行政指導糾正輕微違法違規行為;
(三)通過行政調解化解矛盾糾紛;
(四)採用行政協定規範政府、行政機關和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五)其他非強制性執法方式。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推進行政部門執法標準互通、執法信息互聯、處理結果互認,不得多頭執法、越權執法、過度執法。
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多項執法檢查的,應當合併進行;多個部門對同一市場主體進行檢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第三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堅持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嚴禁違反法定許可權、範圍、條件、程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作出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等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堅持合法、適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限定在必需的範圍內,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採取限產、停產等應急管理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並根據市場主體的具體生產經營情況採取相應措施,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的措施。確需採取普遍停產、停業措施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依法審慎確定實施範圍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審判機關應當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嚴格遵守審限規定,充分運用商事糾紛速裁機制,依法壓縮商事糾紛處理時限,提高審判效率。
相關部門應當與審判機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支持、協助審判機關依法查詢有關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權利、市場交易等信息,依法協助審判機關對涉案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股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財產權利實施網路查控和依法處置,提高財產查控和強制執行效率;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收押審判機關決定羈押的人員,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違法犯罪行為。
審判機關與仲裁機構應當建立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審判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仲裁案件保全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一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審慎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以及實際控制人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依法需要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進行。
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需要對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的涉案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逾時限,並有效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促進市場主體法治化建設,支持、幫助市場主體建立健全體制機制,提高依法經營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
第四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有關營商環境方面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項目作出決議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官莊工區、鴨河工區和臥龍綜合保稅區等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條例做好本轄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六章四十七條,主要有以下內容及特點:
(一)總的指導原則方面。高質量建設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全力打造“六最”營商環境,用法律形式規定我市“5.18”企業家節,明確各部門單位工作責任等。
(二)針對市場環境不優、保障不力等方面問題,規定平等對待市場主體,保障招商引資項目落地和工作辦結,保障重點項目用地,加強產業生態鏈建設,保護市場主體正常經營,保障市場主體享受各項便利條件和服務、及時享受惠企政策,積極使用信用信息,防止濫用信用懲戒等。
(三)針對政務服務意識不強、服務不到位等方面問題,規定公布一窗通辦和一網通辦的事項清單,對依法應當辦理而未能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設定專門視窗負責,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推廣使用企業碼,提供政務服務事項上門辦理,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便利市場主體稅費繳納,實行政務服務評價制度等。
(四)針對法治保障不健全、質效不高等方面問題,規定製定修改政策應預留適應時間,保護智慧財產權,規定柔性執法,實施聯合執法,採取應急管理措施時避免“一刀切”,依法壓縮商事糾紛處理時限,提高執行效率,限制市場主體有關人員人身自由應當嚴格依法進行等。
本《條例》是我市獲得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十一部地方性法規。隨著《條例》的獲批和下一步的實施,將為固化我市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成功經驗,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破解我市當前營商環境痛點、堵點、難點問題,打造富強活力南陽、法治誠信南陽、低成本創業南陽、幸福美麗南陽、高效清正南陽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