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濟寧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濟寧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於 2022 年 12 月 17 日經濟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 會議通過, 於 2023 年 1 月 10 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2023年1月10日公布, 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寧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濟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目錄,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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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六章 附 則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在全面提高普惠均等營商環境水平基礎上,依法探索符合本地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打造對標國內外先進標準、體現本地特色、彰顯本地優勢的營商環境制度創新、典型案例、最佳實踐。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了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創新,需要依法取得國家、省授權改革或者試點改革的,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爭取,及時總結並複製推廣成功的改革成果,轉化為最佳化營商環境實效。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照國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發揮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適應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需要,推動數位技術與政務服務深度融合,推行錯時、延時、預約、全天候政務服務,打造優質營商服務品牌。
第八條 推進魯南經濟圈一體化發展,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加強與京津冀、長三角等地區的聯繫和交流,與外市協同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
加強與京杭大運河沿岸城市在城市產業、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態保護等領域的合作,推動全方位開放發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和查處回應制度,暢通便民服務專線、政務服務平台、信訪等渠道,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直接查辦或者按責轉辦、限時辦結、跟蹤督辦,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並依法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有關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宣傳,推廣典型經驗,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經營模式的權利,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管、服務等情況的權利,對營商環境進行監督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
第十二條 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監管,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開辦企業全流程網上辦理,企業營業執照申領、印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預約銀行開戶、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網填報、合併申請、一次辦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廣市場主體註銷的網上一體化平台建設,實現市場主體線上申請營業執照註銷、稅務註銷、社保註銷等業務。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推行證照聯辦,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
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涉及政府有關部門已有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共享,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
第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業應當推行業務網上辦理,在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開設服務專窗,簡化報裝手續,最佳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實行交易目錄清單管理,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跨區域合作,構建市場主體信息互認、交易系統聯通共享、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等聯動保障機制,推行遠程異地評審。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支持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力度,鼓勵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聯合創新攻關,推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
鼓勵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鼓勵企業投保智慧財產權保險,減輕中小企業申請和維持智慧財產權的費用等負擔。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投資促進政策,完善投資項目服務推進機制,加大對創新產業、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提供金融服務信息,組織金融機構與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對接,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利的金融支持。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人才工作協同推進機制,培育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推進海外人才聯絡機構建設,引導市場主體加大人才投入,強化人才服務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等措施,發布人才需求目錄,推動國內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並在醫療、社會保險、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提高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維護信用信息安全,嚴格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常態化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辦理、破產企業重組、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相關制度,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表決權、收益權和監督權。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市場主體有權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並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經濟運行監測長效機制,強化經濟運行、公共衛生、金融安全、社會就業等領域風險預警,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加強宣傳解讀和督導落實,合理引導市場預期。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各類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實施保障經濟穩定和推動經濟發展的扶持政策,依法採取救助、補償、減免等幫扶措施。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細化政務服務標準,制定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流程,依託一個辦理平台,統一線上線下服務標準,對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平台一體化建設,推動與上級政務服務平台的對接,暢通網際網路端、移動終端、自助終端智慧型化辦事渠道,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推進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府入口網站融合,完善政府入口網站政務服務的導引功能,擴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範圍。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動態調整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清單,完善“市縣同權”工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涉企服務事項全流程線上審批服務,加強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互認共享和推廣套用,建立電子證照的簽發以及跨地區跨層級互通互認、異議處理、反饋糾錯等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線上政務服務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供;可以通過電子證照庫獲得業務辦理所需電子證照的,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紙質證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並聯審批、多圖聯審、聯合竣工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第三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推進網上登記服務,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強不動產登記存量數據整合,強化共享信息的支撐作用和套用範圍,加強與有關部門業務協同、數據共享,推動交易、納稅、登記全流程網上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推行不動產轉移登記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用戶信息變更聯動辦理。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業應當同步辦理。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惠企政策清單,主動向企業精準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請,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確需申請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兌現事項清單和申請指南,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三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落實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有關稅收優惠,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稅務機關應當最佳化辦稅流程、精簡辦稅資料,簡併申報繳稅次數,公開涉稅事項辦理時限,壓減辦稅時間,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的力度,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持續最佳化納稅服務。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服務評價制度,由市場主體對政務服務進行評價,公開評價結果,並對問題進行及時整改。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編制監管事項清單,明確監管主體、對象、內容、方式和處置責任等事項,實行清單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對不同信用狀況的市場主體,在法定許可權內採取差異化管理措施,提高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創新監管理念,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四十一條 對於實施行政審批與行政監管分離的事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批監管聯動機制,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後,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推送至有關監管部門。有關監管部門接到信息後,應當及時啟動事中事後監管。
有關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需要依法變更、撤銷、註銷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書面建議,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與法律、法規或者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一致的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並予以公布。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並充分聽取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採取限產、停產等應急管理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並根據市場主體的具體生產經營情況採取相應措施,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除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報經有權機關批准外,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
第四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制定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事項清單,明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嚴格依法公開公正高效做好審判、檢察和執行工作,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應當對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置,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審慎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需要採取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進行。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法需要對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涉案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的,不得超許可權、超範圍、超數額、逾時限,並有效保護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最佳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專家學者、企業家代表、記者、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民眾代表等擔任監督員,對營商環境進行監督。
第五章 人文環境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儒家文化、運河文化等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和利用,推動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弘揚紅色文化,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建設有內涵有文化的品質城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創新創業文化和誠信文化建設,完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居民綜合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
第五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傳統基礎設施數位化改造升級,推進新一代網路系統、工業網際網路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公共服務便利化、高效化、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合理配置醫療服務資源,強化醫療保障服務,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建設緊密型縣域醫共體,構建醫養康養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五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力度,提供優質居住環境。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加快區域交通一體化建設,實現多種交通方式互聯互通,發展綠色交通,暢通物流運輸,提高交通運輸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提高教學水平,引進優質教育資源,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加快托育服務機構建設,形成多樣化托育服務體系。
第五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場主體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發展跨境貿易和外貿商務項目,推進國際化學校、國際化醫院、國際化社區建設,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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