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亳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修改稿)》是為了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亳州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4月17日,亳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布《亳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修改稿)》。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查批准了《亳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亳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亳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2023年6月28日亳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經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7日

內容全文

亳州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6月28日亳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踐行新發展理念,保障“六一戰略”全面實施,推動亳州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綜合協調、考核評價、工作激勵等相關機制,統籌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的統籌協調、組織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價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區域等相關城市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促進市場要素有序自由流動,推動市場規則有效銜接和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跨區通辦。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要求,踐行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健全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聯繫機制,依法依規幫助市場主體解決生產經營各類問題。
建立格線化市場主體服務專員工作模式,協調解決市場主體訴求。
公職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亳州市政商交往行為準則,增強主動服務市場主體意識,勤勉盡責,依法履職。
第六條 實行市場主體開辦全流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集成服務。在市場主體名稱、住所(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等方面,依法實行自主申報和信用承諾相結合的登記制度,推進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一業一證一碼、證照聯辦審批等改革事項,簡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
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推行市場主體註銷全流程電子化,最佳化註銷辦理流程,實行註銷聯辦機制。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激勵和服務保障等機制,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進產業發展急需的各類人才。支持市場主體引進各類高端、緊缺人才,完善人才招引相關政策,在醫療、住房、社會保險、配偶安置、子女入托入學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教育院校按照本地產業發展和用工需求,建立工學一體化技能人才培養使用機制。鼓勵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提高產業技能型人才薪酬等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就業圈服務平台,實現市場主體崗位用工與就業需求匹配。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保費補貼等機制,為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市場主體提供融資支持。
鼓勵和引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惠及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降低市場主體的綜合融資成本。
第九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務、監管等功能,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和全過程線上實時監管,推動電子證照、電子簽章、電子檔案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套用。
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推行以金融機構擔保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最佳化保證金退還流程,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
推行信用認定結果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套用,依法依規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十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推行網上辦理、上門服務等便利業務,最佳化辦理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提升服務質量,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投資界面應當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費用。
建立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接入工程提前介入對接機制,推行公用基礎設施接入聯合服務。鼓勵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整合服務資源,開展業務協作,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編制並公開涉及市場主體政策事項清單,建立健全政策出台前、出台後評估機制,科學規範設定政策條件,增強政策實施效果,完善政策發布、解讀機制,主動精準向市場主體推送涉企政策。
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務模式,完善“免申即享”服務平台,健全惠企政策兌現和評價機制,實施全覆蓋、全周期跟蹤問效。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標準化產業開發(園)區規劃和建設,堅持產業與城市融合發展,完善產業開發(園)區的教育、醫療、養老、托幼、商貿、生活服務、公共運輸等公共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
產業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需要設立一站式市場主體服務受理點,提供市場主體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
亳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亳州蕪湖現代產業園區以及其他各類產業開發(園)區應當發揮示範引領作用,依法探索、先行先試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投資促進政策和產業招商目錄,創新招商引資模式,積極開展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價值鏈、融資鏈招商。招商引資過程中承諾的投資政策和優惠條件,應當按照約定予以兌現。鼓勵投資者積極參與現代中醫藥及大健康、文化旅遊創意、人工智慧(電子信息)、綠色食品、汽車(農機、環衛)裝備製造、現代農業、輕紡服飾、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重點產業建設。
建立投資項目落地保障制度,完善投資項目推進機制,為企業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推行重大投資項目全過程幫辦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亳州市現有存量企業發展,制定扶持政策,對存量企業技術改造或者擴產增加投資總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將新增投資部分給予招商引資同等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園)區管理機構與市場主體簽訂招商引資、戰略合作等契約協定,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超出職權職能範圍,承諾優惠條件。踐行守信原則,全面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訂立的契約約定。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履約守諾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建立完善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和企業合法權益受損補償救濟機制。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編制並公布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完善網上辦事功能。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集中辦理、統一辦理。依託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數據歸集、開放、共享和套用機制,推進線上線下政務集成融合服務。按照“最多上一次網”的目標要求,推行政務服務事項“一鍵申報”改革,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獲取的數據和資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供。
政務服務中心、有關部門、基層便民服務視窗已經受理的事項,不得另行要求申請人補填網上流程。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完善綜合視窗設定,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推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容缺受理、“辦不成事”受理視窗等制度,根據需要為市場主體提供錯時延時、全天候、幫辦代辦等服務。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和全流程監管。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化管理,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平台,實現全過程線上審批。推行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清單、多規合一、多測合一、並聯審批、區域評估、多圖聯審、聯合驗收。
推進工程項目全過程諮詢服務,在民用建築工程領域探索推行建築師負責制。
第十七條 推行在工業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抵押登記和轉移登記中,符合條件的建築物可以分幢、分層分割登記。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盤活和開發可利用土地,推動工業控制線內工業用地提質增效,保障有效投資用地需求。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支持混合產業用地供給,依法探索產業用地“清單制”和複合開發利用。引導和支持市場主體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參與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符合法律法規、規劃和不改變用途的現有工業用地、倉儲用地,依法改造開發後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金融支持、科技創新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
完善創新創業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創新創業的資金,發展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支持大學生創業園、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建設,完善相關配套服務,降低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成本。
支持舉辦創新創業大賽、技能競賽、創新成果和創業項目展示推介宣傳活動,培育和弘揚創業精神、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按照有關規定對優秀企業家、勞動模範、高技能人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編制、公布監管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非現場監管、綜合監管、聯合執法,探索形成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鏈。
按照國家規定推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檔案,規範市場主體信用認定及公示,建立健全“稅信通”等跨部門、跨領域、跨行業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擴大信用認定結果的套用範圍,依法實施分級分類精細化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機制。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並適時調整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依法依規慎重實施行政強制,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可以依法制定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清單。
行政機關不得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要求市場主體配合實施行政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法採取要求公用企事業單位停止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方式促使市場主體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違規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謀取私利等行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市場主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失信認定、失信記錄與公示、失信懲戒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行政複議。違法採取失信懲戒措施損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並依法依規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立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制度,推行市場主體評議營商環境工作機制。
依託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平台、“碼上監督”平台、信訪等渠道建立健全營商環境諮詢和投訴舉報受理機制,推行接訴即辦工作機制,依法依規辦理投訴舉報事項,並及時反饋辦理情況,定期回訪辦結事項。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工作中出現失誤偏差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符合以下條件的,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決策及其執行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
(四)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五)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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