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淮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淮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條例全文
淮北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2年6月24日淮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動高質量轉型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市、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推動、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要求,圍繞淮海經濟區協同發展主題,結合自由貿易試驗區聯動創新區功能定位,先行先試、率先探索,推進改革創新。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通過企業家接待日、開展訪企解難活動等多種方式,傾聽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難題。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七條 推進證照分離改革,禁止違法設定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前置許可條件。設立企業開辦專廳,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設立登記、公章刻制、申領發票、員工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開戶、銀行預約開戶等事項一窗受理、集成服務,為新開辦企業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網上平台申請註銷,由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相關事項。市場監管和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企業一般註銷和簡易註銷登記程式,推行清稅承諾制度。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相城英才計畫,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結合本市主導產業建設需要,實施開放、便利的人才引進政策,持續拓寬招才引智渠道,為各層次人才提供引進落戶、住房及社會保障、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等一站式服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用工供需對接平台,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供服務,引導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合作。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增加對主導產業及重點企業資金支持力度,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通過依法發行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實施直接融資財政獎勵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掛牌給予獎勵。
推進新型政銀擔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保費補貼等機制,提高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服務能力。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引導企業及其他社會力量投入創新創業活動。
推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間的產學研用對接活動,加快技術轉移市場與體系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載體建設。
第十一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和制度,規範招標採購人、招標採購代理機構和評標評審專家行為,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權利。
實施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投標人和供應商可以依法自主選擇現金形式或者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對失信企業和失信從業人員依法進行懲戒。
第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報裝應當納入工程建設項目綜合視窗一窗受理、集成服務,並聯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綠化、占路掘路等審批,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全程網辦和數據共享,審批流程公開透明。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企業應當提升保障能力,向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電力市場直接交易,支持開發園區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加快推進增量配網建設,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服務企業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惠企政策直達機制,依託一網惠企等平台,按照誰制定、誰落實的原則,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政策動態管理、服務精確推送、政策及時兌現、數據輔助決策等。
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制度,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免申即享清單,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照章程加強內部管理和能力建設,及時反映行業訴求,規範行業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和支持各類行業協會商會參與長三角等區域行業協會商會聯盟或者產業聯盟,積極開展招商推介、調研交流等招商引資、招才引智工作。
第十五條 依法放寬中介服務機構市場準入條件,禁止通過限額管理控制中介服務機構數量。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兌現政策承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拖欠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通過專項清理、審計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防範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需求整合政務服務事項,制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並向社會公布。
實行行政許可清單制度,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繼續實施、變相實施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實施。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市場監管、用地、用能、納稅、融資、環保、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政策業務指導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資源管理和信息共享套用工作機制,實行政務數據資源統一目錄管理,做到共享為常態、不共享為例外。
對可以實現網路共享和前端流程已經收集的資料以及通過網路可以認證的信息,有關單位不得要求重複提交。相關部門應當依法採集信息,加強信息安全保護。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託“皖事通辦”政務服務平台,推動長三角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皖事通辦”平台線上辦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推進政務服務中心規範化、智慧化建設,根據企業和民眾辦事需求完善綜合視窗設定。最佳化審批服務流程,壓減辦理時限,推進“一件事”全流程最佳化整合,實行一次申請、聯合辦理、限時辦結、統一回復,推動更多事項“最多跑一次”以及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聯合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入口網站公布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並在本部門對外服務場所、政務服務中心以及相關網站進行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下載和索取。
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和省規定的期限內,對承諾人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納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二條 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實施部門應當制定容缺受理事項及申請材料清單,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報材料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報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所有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審批,各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制定審批流程圖、審批事項、審批時限、申報材料清單。
精簡整合審批流程,實行並聯審批,推行多規合一、多測合一、多圖聯審、聯合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審批告知承諾制。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強政府土地收儲能力,加大對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力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工業項目篩選機制,推行“標準地”改革,提升項目落地效率。
推行在工業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抵押登記和轉移登記中,對符合條件的建築物可以分幢、分層分割登記。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能夠下放的經濟管理事項依法通過委託、下放等方式,賦予開發區行使,依據法律法規科學制定開發區賦權清單。開發區應當主動對接賦權部門,有序承接賦權事項的審批管理等職責,接受監督指導。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開發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行區域評估,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區域評估費用由實施評估的區域管理機構承擔。
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評估結果由區域內市場主體免費共享,不再對市場主體提出單獨評估要求。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各類開發園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力度,推動產城融合發展,根據需要集中配置行政辦公、商務、生活服務、租賃住房、綠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務設施,提升整體配套水平。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等級採取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實施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其他行業、領域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施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措施,引導其健康規範發展。
建立綜合執法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執法銜接機制,明晰綜合執法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間的職責邊界。
第二十九條 對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細化量化行政處罰基準,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
第三十條 依照國家規定,實行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修複製度。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信用信息,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處理。鼓勵市場主體通過主動履行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自身信用。
第三十一條 支持司法機關全面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法慎用羈押性強制措施,儘量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的不當影響。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破產工作府院聯動統一協調機制,搭建辦理破產的綠色通道,提高企業破產工作的辦理效率和社會效益。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營商環境傾聽和回應機制,完善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投訴受理一體化平台,實行統一接訴、按責轉辦、限時辦結,落實閉環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或者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取向;
(二)決策及其執行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三)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謀取非法利益;
(四)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五)未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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