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阜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阜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2022年,阜陽市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擬發布的一份檔案。

2022年11月,《阜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阜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阜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發布單位:阜陽市創建一流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阜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7月16日阜陽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產業環境
第四章 政務環境
第五章 法治環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提高投資吸引力和發展競爭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數位化改革為牽引,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為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一責任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園區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領域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常態化對標學習先進地區經驗做法,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服務體系。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營商環境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先進典型的宣傳,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最佳化營商環境建設。
第七條 設立阜陽企業家日,共同營造尊重企業家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 最佳化企業開辦流程,全面實行市場主體註冊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開戶、稅務辦理、社保繳存登記、醫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次採集、一套材料、一檔管理、一日辦結。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改革,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線上核驗,推進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承諾確認工作。
第九條 實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註冊登記的前置條件。
依照國家規定推進一業一證一碼審批模式改革,將一個行業準入涉及的多張許可證整合為一張行業綜合許可證,實現一證準營。市場主體需要單項許可證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提供。
第十條 除按照國家規定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外,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對承諾人的承諾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等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納入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 全面推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管理,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最佳化政府採購和招投標流程,全面推行政府採購、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不得設定與業務能力無關和明顯超過招標項目要求的業績等不合理條件,不得違規設定各類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名錄庫等,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不得限制保證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機構或者擔保機構。
第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違法拒絕或者中斷服務。
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築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從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連線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由供水、供電、供氣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照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當及時撥款委託供水、供電、供氣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對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涉路施工等許可事項,實行線上辦理、並聯審批、限時辦結。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電力市場直接交易,降低用電成本。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動態調整行政權力中介服務清單。清單之外不得設立中介服務。
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服務或者提供相關中介服務材料。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並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第十四條 推行企業註銷便利化,市場主體通過企業註銷網上一體化平台申請註銷,由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
第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台,開展對外投資、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活動。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場主體有權自主決定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收費、評比、認證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產業發展規劃,構建以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為主體、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引領的現代產業體系,加快向集群化、高端化、智慧型化、綠色化方向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環保全全等相關規定,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產業鏈群的整體培育,支持產業鏈延鏈補鏈強鏈,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發展水平,鼓勵產業做大做強。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數字產業發展,加強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加快推進數字產業化。
支持數字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與製造業全過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提升工業網際網路平台服務能力,推動產業數位化。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招商引資模式,實施專業化、生態化、精準化招商,推進產業鏈招商、基金群招商、商協會招商、套用場景招商。全面推介本市營商環境、投資政策和投資信息,提供產業用地供應、產業鏈合作對接、人才創新合作等方面的資訊,提供符合市場主體需求的項目、資金、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職業教育資源配置,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開展訂單式培養、套餐制培訓,提高勞動者素質和技術技能水平,保障人力資源的供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企業用工供需對接平台,及時發布人力資源市場供需狀況,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諮詢、勞動關係協調等服務,提高人力資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等措施,健全人才需求發布機制,推動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並在醫療、社保、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為引進、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培育重點產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推動人才工程項目與產業發展相銜接。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市場主體持續推進產品、技術、商業模式和管理創新,建立研發投入增長機制。
支持重點實驗室、產業研究機構、研發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建設,提升關鍵領域技術創新供給能力。
鼓勵支持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技術轉移、科技金融服務等機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大型企業科技設施、科研數據、技術驗證環境與中小企業共享共用,構建產業鏈上中下游、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生態。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加大發明創造和智慧財產權投入,促進高價值專利發明。
支持智慧財產權運營引導基金運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為創新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智慧財產權金融支持。支持投保智慧財產權保險。
加強智慧財產權高質量創造,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力度。
第二十三條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在符合國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縮減對市場主體融資需求回響時間,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降低市場主體綜合融資成本。依託綜合金融服務平台,提升企業融資便利度。
增強政府性融資擔保能力,拓展新型政銀擔業務,實施擔保優惠費率政策。
鼓勵支持市場主體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實施直接融資財政獎勵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掛牌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資項目落地保障制度,完善投資項目要素保障會商機制,常態化最佳化營商環境措施,強化跟蹤服務,及時協調解決投資項目審批、招工協調、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為投資項目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統籌推進各領域政務套用系統的集約建設、互通聯動、協同聯動,充分套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等數位技術,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政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務數據資源歸集、共享、交換和套用機制,促進和規範公共數據的共享、開放和利用。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務數據,編制本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目錄,並做好數據安全保護工作。
按照電子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電子證照歸集和套用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對紙質證照和電子證照實行同步簽發、更新、註銷,推廣電子證照在工程建設、企業開辦、不動產登記、公用事業服務等領域的套用。
推進電子印章在政務服務等領域的套用,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印章。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市、縣、鄉、村四級政務服務體系,推動政務服務向基層延伸。政務服務體系應當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實行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全市同一辦理標準、線上線下同一服務標準。
政務服務事項(包括垂直管理部門事項)以及關聯的公用事業服務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稅費減免等依申請辦理的事項,除對場地、保密有特殊要求的外,應當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有關單位應當賦予派駐人員充分的行政審批許可權,實現受理、審批、辦結一站式服務。
第二十八條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服務制度,完善預約、全程幫辦、代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運用評價機制,通過好差評反饋、過錯整改、覆核監督等方式對政務服務部門提供的政務服務進行評價,提升市場主體滿意率。
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務服務事項納入統一的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實現一網通辦。
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線上填報、線上提交和線上審查,推動線下和線上政務服務融合。對本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核發的材料免於提交;對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免於提交紙質證照;對已在平台提交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紙質材料;對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
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開辦、企業準營、員工錄用、涉企不動產登記等高頻事項,推行集成化辦理,實現一件事一次辦。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開發園區依法賦權工作,結合實際編制開發園區賦權清單,通過授權、委託等方式將經濟管理等許可權賦予開發園區實施。
各類開發園區應當整合政務服務資源,組建幫辦代辦專職隊伍,為企業投資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無償幫辦代辦服務。
第三十一條 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風險程度等,分別制定審批流程圖,明確審批事項、審批時限及申報材料清單。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審批、規劃等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信息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根據施工圖審查改革有關規定,依照法定程式報經同意後,實行免審承諾制。對已經作出施工圖免審承諾的項目,在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無需提供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有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有關部門應當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對帶方案掛牌出讓地塊和有意向單位的工業用地,探索推動項目建設條件核實與交通、環境、安全等評估評價工作並行開展,同步落實建設條件和管控要求,推進“拿地即開工”。
第三十二條 深化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按照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地震安全等評估,並對文物、歷史建築保護對象等進行現狀普查,形成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清單,在土地供應時一併交付用地單位。相關單位在項目後續報建或者驗收環節,原則上不得增加清單外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執行統一的測繪測量技術標準和成果形式,分階段整合規劃、土地、房產、綠化、人防、消防等測繪測量事項,實現同一階段一次委託、成果共享,避免對同一標的物重複測繪測量。
第三十四條 對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會同有關部門限時開展聯合驗收,實現統一收件、內部流轉、聯合審批、限時辦結、自動出件。
第三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房管、稅務等相關部門加強協作,持續深化不動產登記、交易、辦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服務,實現不動產登記與水電氣線上線下聯動過戶。實現一般登記一個工作日內辦結;抵押登記、查封登記、異議登記、解封登記即時辦結。嚴格落實對小微企業和工業類項目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優惠政策。
第三十六條 海關、商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最佳化通關流程,完善企業申報模式,最佳化各類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探索實施出境竹木草製品遠程檢疫監管新模式,逐步擴大到出口電子產品、工業品(紡織服裝)、植物產品、食品等行業。
第三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精準推送稅費優惠政策,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出口退稅優惠。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海關等部門可以依法共享企業年度報告有關信息,企業只需填報一次年度報告,無需再向多個部門重複報送。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惠企政策直達機制,按照誰制定、誰落實的原則,依託皖企通等平台,及時發布解讀各類惠企政策,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政策動態管理、服務精確推送、政策及時兌現、數據輔助決策等。
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免申即享清單,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對象和範圍、釐清監管事權,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實現監管全覆蓋。
依法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非現場監管、跨部門綜合監管和綜合行政執法,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聯動回響和協作機制。
第四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失信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差異化分類監管措施,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裁量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基準,嚴格限定裁量權的行使。
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情況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實行動態調整並及時予以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並公布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處置聯動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的稅務協調、信息共享、財產處置、信用修復、職工安置、融資支持和風險防範等工作,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涉企案件時,應當依法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儘量減少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建立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專家學者、企業經營者、媒體記者、行業協會商會和民眾代表擔任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 建立營商環境投訴維權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創優營商環境為企服務平台等,對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進行投訴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及時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並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條 對存在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督促同級政府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並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草案)》提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要求,常態化對標學習“滬蘇浙”先進做法,加快實現市場規則有效銜接和政務服務區域通辦,推動長三角營商環境一體化建設,著力打造皖北承接產業轉移集聚區。
在企業開辦方面,《條例(草案)》提出,最佳化企業開辦流程,全面實行市場主體註冊登記、公章刻制、銀行開戶、稅務辦理、社保繳存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醫保登記、金融、水電氣開戶等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次採集、一套材料、一檔管理、一日辦結。依法需要現場核查、前置許可、聽證的,應當及時安排、限時辦結。
在金融支持方面,《條例(草案)》提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貨幣信貸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落實的協調聯動,完善銀企融資對接、銀擔全面合作、銀稅信息共享、信貸風險補償等機制,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在符合國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縮減對市場主體融資需求回響時間,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提高貸款審批效率,降低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在獲得用水用電用氣方面,《條例(草案)》提出,鼓勵電力、供水、燃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全面實施網上辦理業務,在“一網通辦”總門戶開設服務專窗,最佳化流程、壓減申報材料和辦理時限。對涉及的工程規劃、綠化許可、涉路施工許可、占掘路許可等實行並聯辦理,深化工程接入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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