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21年10月29日滁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事服務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保障環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打造“亭滿意”營商服務品牌,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積極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穩定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實際明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第一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具有管理和協調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在管理區域範圍內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長三角區域城市最佳化營商環境的交流合作,推進在工作機制和改革舉措等方面等高對接,推動市場規則有效銜接和政務服務相互協作,加快實現政務服務標準統一、資質互認、區域通辦。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與激勵機制,鼓勵公民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二章 商事服務環境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業化的企業服務機構,常態化開展為市場主體送新發展理念、送支持政策、送創新項目、送生產要素等活動,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完善重點項目 “首席服務員”工作模式,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
第八條 每年10月15日為“滁州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倡導組織開展各類活動,共同營造全社會關注營商環境,鼓勵支持市場主體創新創業、奉獻社會的良好氛圍,激發和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尊重企業家價值。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建立常態高效的市場主體意見徵集機制,採用多種方式及時傾聽和回應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依法幫助市場主體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完善政策互動交流、服務評價和信息反饋機制。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廣泛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可以根據實際邀請企業家代表共同參與政策起草。
第十條 圍繞高質量發展,完善產業鏈和創新鏈供需平台建設,為市場主體生產經營、創新創造提供便利。健全產業鏈鏈長牽頭調度和全鏈條服務保障機制,將招商引資和招才引智一體推進,常態化招引產業鏈頭部企業和重大項目、人才團隊。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選拔評價、激勵保障機制,通過各類平台、政策和資金扶持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支持市場主體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聯合引進和培養高層次人才。
實施開放、便利的人才引進政策,持續拓寬招才引智渠道,為各層次人才提供引進落戶、住房及醫療保障、配偶就業、子女入園入學等一站式服務。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搭建企業用工供需對接平台,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供服務;鼓勵和支持有需求的企業建立“用工周轉池”開展共享用工。
支持和規範新業態新領域多樣化勞動用工,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加強職業技能教育和培訓,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支持大中專院校創設“企業定製班”,開展建立“網際網路+”職業培訓。
加強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環境。
第十三條 實行企業開辦登記、公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銀行開戶、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網填報、合併申請、一次辦理。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外,開辦企業手續齊全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實施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承諾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經營場所)線上核驗,推進企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先行確認及責任承諾制。
第十四條 推行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涉及政府各有關部門已有的信息,政府各有關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
第十五條 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健全各類公共資源交易規則,完善交易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監管電子系統和交易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跨區域合作,構建跨區域市場主體信息互認、交易系統互聯互通、評標專家資源共享等聯動保障機制。
第十六條 鼓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在符合國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縮減對市場主體融資需求回響時間,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融資擔保體系,加強貨幣信貸政策、財政政策和產業政策協調聯動,完善銀企融資對接、銀擔全面合作、銀稅信息共享、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拓寬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
第十七條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快速維權和維權援助機制,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多元化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
積極拓展智慧財產權投融資渠道,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信用擔保機制和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推廣專利質押貸款保證保險。
第十八條 建立公開競爭科研項目和後補助獎補支持相結合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及其他社會力量加大科技創新投入,提高科技研發能力。通過給予科技金融、創業孵化、項目資助等科技服務和政策扶持,促進中小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搭建省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本市企業間的產學研用對接交流平台,幫助企業引進創新項目。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惠企政策直達平台,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門的惠企政策並及時發布更新,提供一站式網上檢索、匹配、申報、兌現服務。
最佳化惠企政策申報兌現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推廣免申即享辦理模式。
第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簡化辦理手續,確保市場主體各項稅費優惠應享盡享。
第二十一條 鼓勵為各類開發園區等市場主體相對集中的區域規劃建設公共運輸、學校醫院、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務設施,合理布局工業鄰里中心。
第二十二條 依法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依法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級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機制,完善全市政務服務諮詢和投訴受理平台,實行統一接訴、按責轉辦、限時辦結。
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各類市場主體代表以及新聞從業人員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做好營商環境輿情收集和回應工作,對在輿情中暴露的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公開調查處理結果。
第三章 政務服務環境
第二十五條 完善政務服務大廳建設,設立綜合視窗,推進涉及市場主體政務服務事項一窗受理、集成辦理;設定政務公開專區,提供政務信息查詢、信息公開申請、辦事諮詢答覆等服務;配備服務終端機等自助設備,方便申請人自助辦理。
各類政務服務和稅費減免等事項,以及關聯的公用事業服務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應當分級分類進駐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第二十六條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政務服務平台辦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實行“一網通辦”。
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線上填報、線上提交和線上審查,對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材料免於提交;對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免於提交實體證照;對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
有關部門應當對與市場主體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和辦件量較大的高頻事項,以辦一件事為主題,依託政務服務平台,推動實現網上並聯審批。
鼓勵探索人工智慧審批服務,提升審批效能。
第二十七條 政務服務事項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公布並動態更新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編制並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規範自由裁量權,推動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全市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依法確需保留的證明事項清單應當在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公布,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當及時完成清單更新。
第二十八條 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並及時公開,方便各類市場主體瀏覽、查閱、申領或者下載。
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辦理條件並提供相關材料的,有關審批部門依法作出決定,並依法對申請人履行承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申請人未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工作機制,實施部門應當制定容缺受理事項及申請材料清單,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報材料有欠缺的登記、審批事項,先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報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補齊所有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作出決定。
第三十條 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政務信息資源歸集、共享、交換和套用機制,建設數字政務公共平台,促進和規範公共數據共享和利用。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務信息,編制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做好數據安全保護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開發園區賦權工作,結合實際編制開發園區賦權清單,將經濟管理、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通過委託、下放等方式賦予開發園區管理機構行使。
第三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細化並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收費監管、信用監管和服務水平評價,規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
第三十三條 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審批制度。各類工程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制定分類審批流程圖,明確審批事項、時限及申報材料清單,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多圖聯審、聯合驗收。
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審批、規劃、消防等管理系統數據實時共享,實現一次填報、材料一次上傳、相關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
第三十四條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有關部門應當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的,有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對帶方案掛牌出讓地塊和有意向單位的產業用地,探索推動項目建設條件核實與交通、環境、安全等評估評價工作並行開展,同步落實建設條件和管控要求,推進“拿地即開工”。
第三十五條 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通信接入工程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視窗,明確辦理標準。
有關部門應當實行公共服務與規劃、涉路施工、綠化、占路破路等環節的並聯審批、線上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在用地、規劃、施工、驗收、不動產登記等階段,實行工程項目測繪一次委託、聯合測繪、成果共享,避免重複測繪。
第三十七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應當加強部門協作,實行不動產登記、交易、稅費繳納一窗受理、並行辦理。依託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實行網上登記集成服務,最佳化、整合核稅環節,實行不動產登記稅費一站式繳納。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加強協作,逐步實現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事業與不動產登記聯動辦理。
推廣在商業銀行設定不動產抵押登記受理點,為有融資需求的市場主體代為辦理不動產抵押申請。
第四章 法治保障環境
第三十八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跨部門、跨區域行政執法協商聯動、案件會商、信息共享機制。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原則上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由屬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
第三十九條 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國家規定,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檔案,規範市場主體信用認定及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
第四十二條 制定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依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專項審查。
涉企政策應當保持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因情勢變更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結合實際設定合理過渡期,為市場主體預留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行政機關能夠依法直接處理或者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申請。
第四十四條 支持各級人民法院加強訴訟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全面梳理訴訟服務項目清單,逐項制定並公開標準化工作規程和服務指南,推動實現同一訴訟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交易、聯繫方式等信息,協助人民法院查找被執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實施網路查控和依法處置,提高財產查控和強制執行效率。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的稅務協調、信息共享、財產處置、信用修復、職工安置、融資支持和風險防範等工作,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執轉破”工作機制,推進預重整、重整識別,完善市場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建立破產企業動態資產信息庫,引導投資人參與破產重整和資產變現。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營商環境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並探索區域聯合協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有管理和服務職責的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 1月1日起施行。
檔案主旨
該《條例》旨在以法治賦能“亭滿意”,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營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穩定可預期的營商環境,讓市場主體放心投資、安心創業、順心發展。
檔案內容
《條例》以總結滁州市成功做法為主線、以解決實際突出問題為重點,對標學習借鑑蘇州等滬蘇浙先進經驗,吸納容缺受理、告知承諾制、工程分級分類審批等創新做法,固化專班推進機制、企業家寫政策等已有經驗,解決審批許可權下放不夠、部門間數據壁壘等各類市場主體反映突出的共性問題,並創新設定“滁州企業服務日”“首席服務員”“企業用工周轉池”等5條服務企業舉措。
圍繞《條例》制定,滁州市成立2個調研組,深入近70個相關政府部門以及公共企事業單位、1215戶企業,採取走訪、座談、問卷等形式進行調研,共收集梳理最佳化營商環境措施和成效371條、問題近300條,同步開展“我為立法建一言”“我為立法獻一策”“人大代表評議條例”“企業家立法顧問改條例”等活動,確保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準立法。
社會意義
營商環境既是生產力,也是競爭力。近年來,滁州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站穩全省第3,在很大程度上是全市上下不斷創新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結果。但對標長三角先進地區,滁州市營商環境在服務理念、關鍵環節等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條例》的出台,在商事服務環境、政務服務環境、法治保障環境等方面補齊補強短板,從法治層面為各類市場主體活動提供“硬核”護航,彰顯滁州市堅定不移打造“亭滿意”營商環境,加快建設新階段現代化新滁州的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