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青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青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於2020年11月18日青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青島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1/28
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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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對標最高標準最好水平,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完善法治保障,打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
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應當踐行“有事必應、無事不擾”的服務理念,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並明確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並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
第四條 各功能區應當發揮先行先試的示範帶動作用,探索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創新舉措。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先行先試保障機制,為功能區改革創新提供支持。除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項外,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功能區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實施條件等,依法向國家級、省級功能區賦予履行職能所需的經濟管理許可權。
第五條 積極推進膠東經濟圈一體化發展,與相關市協同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構建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
拓展與黃河流域城市產業、交通物流、商旅文化、生態保護等領域合作,發揮在“一帶一路”新亞歐大陸橋經濟走廊建設和海上合作中的作用,推動全方位開放發展。
第六條 本市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寬容失敗的激勵機制和容錯免責機制。對創新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和全流程電子化。公共資源交易的目錄、規則、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應當實現投標保證金自動退還,並提供投標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功能。鼓勵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和政府採購活動中,對誠信記錄良好的投標人、供應商取消投標保證金。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政府採購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供應商、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
(二)以在本地登記、註冊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等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條件;
(三)設定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條件;
(四)以與業務能力無關的規模、成立年限和明顯超過項目要求的業績等作為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條件;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投標人。
第九條 財政、民營經濟、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完善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大數據、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依託大數據管理平台,推動政務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在金融領域的共享套用,並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
支持和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法採用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第十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人才評價標準時,應當將同行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納入評價要素,突出用人單位等市場主體的主導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統籌推進人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人才培養、引進、激勵、服務保障機制,設立人才綜合服務平台、視窗。科技、公安等部門應當組織設立外籍人才服務專區,為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等提供便利。
推進人才服務市場化發展,鼓勵、支持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人才提供個性化和多樣化服務。
第十一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建設創新創業集聚區和公共創新平台,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支持科研人員、創業團隊和企業家等群體創新創業創造。
第十二條 本市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工業、交通、城市管理等領域規範化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構建數字經濟的生態系統。
支持企業建設各類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和供應鏈數位化平台,加強與產業供應鏈上下游的協同合作。
推進新技術、新產品套用場景的開放與建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具備條件的,應當開放套用場景。
第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智慧財產權侵權預警、維權援助和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完善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
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為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政策指導、技術諮詢等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辦理、破產企業重組、職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檔案接轉等事項。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共享平台,加強信用信息徵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市場主體可以按照規定對自身信用信息提出異議或者申請信用修復。有關部門、社會信用信息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企業發起成立行業協會商會,鼓勵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發展。
市發展改革、商務、民政等部門應當規劃建設行業協會商會集聚區或者發展孵化基地,支持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入駐。
第十七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搭建各類產業對接交流平台,舉辦具有影響力的行業活動,開展招商引資、人才引進等工作。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推動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數據統計、運行監測,參與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行業性糾紛調解或者專業調解組織。
第十八條 除法定的行政權力事項外,對於適宜由行業協會商會承接的行業管理與協調、社會事務服務與管理、技術和市場服務等職能或者事項,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轉移、委託或者購買服務等形式,交由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承擔。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行業協會商會承擔上述職能或者事項的情況進行監督、評估。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委託實施中介服務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事項依法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公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條件、服務辦理條件等信息。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額管理中介服務機構數量,對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作出的評估認證結果應當互認,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評估認證。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弄虛作假、通過非法手段損害委託人或者他人利益、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等行為,依法進行處罰並納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校、法律服務機構及行業協會商會共建法律查明機制,建立域外法律資料庫、專家庫和案例庫等,為市場主體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務。
鼓勵開展合規專業研究、設立合規專業服務機構,為市場主體的重大投資、重要契約簽訂、重大項目運營和其他重大經營決策提供合規審查服務。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服務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開放型、服務型、效率型政務服務環境。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權責清單(涉密權責事項除外),未納入權責清單且無法定依據的事項不得實施。
部門之間職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機構編制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明確。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主體、設定依據、辦理流程、申請材料、辦理時限等要素。
完善政務服務大廳、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移動端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實現一窗受理、一網通辦、資源整合。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部門不得限定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渠道;能夠通過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第二十四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政務服務事項實行容缺受理的,應當明確並公布必要申請材料目錄和可容缺的申請材料目錄。
對於審批要件能夠通過信息系統自動、準確完成數據比對的審批事項,可以通過智慧型化手段實施審批。因技術原因造成審批錯誤的,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對審批結果進行修正。
第二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關聯事項集中辦理。對一個行業經營涉及的多項許可事項,申請人可以填寫一套表單、提交一套材料申請集中辦理。
推行“一業一證”改革。一個行業經營涉及的多項行政許可事項,可以按照規定整合為統一的行業綜合許可證或者將相關行政許可信息載入到一張行政許可證件上。
第二十六條 實行行政審批事項辦理告知承諾制。告知承諾的具體事項,由行政審批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申請人承諾內容的監管,發現被許可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並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審批決定由行政審批部門作出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材料推送行政審批部門,由行政審批部門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實行行政審批與行政監管分離的事項,行政審批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後,應當及時將行政審批相關信息推送給有關主管部門。申請人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推送信息時予以明確。
有關主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需要依法變更、撤回、撤銷、註銷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推送行政審批部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核實、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推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有關部門,應當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事業單位進行業務信息共享,實現開發建設單位報裝一網通辦或者網上聯辦。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最佳化報裝辦理流程,精簡報裝材料。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加強協作,實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網路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推廣在商業銀行申請不動產抵押登記等便利化改革。
第三十條 市口岸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推進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推動實現海關、海事、邊檢、稅務、外匯管理等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市口岸、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推進貨物通關與港航物流各環節銜接,為市場主體申報、查驗、稅費繳納、商業支付、手續預約、進港和提貨等各環節作業提供便利。
鼓勵和支持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青島片區、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地方經貿合作示範區建設雙向投資促進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多式聯運一單制改革,助推國際物流互聯互通。
第三十一條 市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市統一的大數據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政務數據和公共服務數據的整合共享。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據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地向大數據管理平台匯集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政府及其部門、市場主體辦理政務服務事項,使用、製作、形成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電子簽名、電子印章、電子證照、電子檔案,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實物印章、紙質證照、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電子印章系統,實現電子證照、電子印章的互認互通。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三十三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預留發展空間,同時確保質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各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套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對不同信用狀況的市場主體,在法定許可權內採取差異化管理措施。在日常監管中,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失信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行政執法檢查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檢查目錄,制定本部門年度執法檢查計畫報司法行政部門,於每年一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年度執法檢查計畫應當包括檢查主體、檢查對象範圍、檢查方式、檢查項目和檢查比例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細化量化行政處罰基準,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
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和引導,依法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進行科學性、合理性、協調性評估,必要時通過公開答辯方式進行論證。
制定機關應當定期評估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對政策措施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政府及其部門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由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實施。規範性檔案提交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附具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第四十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和調整涉及市場主體的行政決策時,其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四十一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及其配套規定,並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政府及其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法律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專業機構,面向市場主體進行政策的宣傳解讀、適用諮詢、實施監督、效果評價和權益維護。
第四十二條 惠企政策制定機關負責組織惠企政策的落實和兌現,合理設定並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推進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鼓勵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惠企政策。
有條件的區(市)、功能區應當設立惠企政策綜合服務視窗,對惠企政策申請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
第四十三條 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政策承諾或者契約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市將政務履約守諾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以及責任倒查機制,按照規定對政務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決策效率。對市場主體反映的重大、疑難以及普遍性問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牽頭研究、協調,推動問題解決。
第四十五條 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依法出庭應訴並發表意見。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與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存在糾紛的市場主體提供法律服務。
第四十六條 司法機關依法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營商環境最佳化提供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網抗訴訟服務平台建設,推進全流程網上辦案模式,嚴格執行法律及司法解釋關於案件審理期限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調解組織、仲裁機構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完善調解、仲裁與訴訟相銜接的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鼓勵與境外商事調解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開展法律事務的交流合作,協同解決市場主體的跨境糾紛。
第四十八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對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資源出讓、政務服務、監管執法等活動中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調查、處置。
第五十條 本市建立民聲傾聽和回應機制,暢通政務服務熱線電話、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及時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諮詢、建議和投訴舉報。對受理的訴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限期辦理並予以答覆。
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予以報導。報導應當真實、客觀。
第五十一條 建立政務服務評價制度,由市場主體對政務服務事項、政務服務機構、政務服務平台和人員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公開,並建立問題整改和反饋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市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協同監督機制。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監察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等實施主體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完善信息通報和線索移送制度,發揮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監督的協同效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事事項、辦事環節、辦事材料、辦事時限的;
(二)不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遲延履行契約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妨礙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其他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情形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投標人的,由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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