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進程
2023年1月5日,
瀋陽市營商環境建設局發布公示,將《瀋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面向社會進行徵求意見。
2023年11月30日,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瀋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由瀋陽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經遼寧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瀋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10月25日瀋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14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體制機制創新為支撐,以數字賦能為牽引,以法治建設為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全力打造辦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競爭力強、生態宜居的營商環境,為瀋陽全面振興提供強有力支撐。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相關機制,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動、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市和區、縣(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房產、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發展等主管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仲裁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要求,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推進最佳化營商環境改革,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面構建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的要求,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採取調查研究等多種方式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了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並依法幫助其解決。
第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鼓勵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輿論監督,開展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宣傳,營造人人都是營商環境、人人建設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十條 本市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各項政策,享有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資源和水電氣等公共服務資源的權利。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整合各類中小微企業服務資源,創新工作機制,按照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原則,幫助中小微企業對接獲得投資融資、財會稅務、法律諮詢、產權交易、人才引進、技術培訓、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專業服務。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各類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創新創業載體的建設。對於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載體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四條 本市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完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提升中小投資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參與權等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與維權援助機制。
建立智慧財產權運營平台,開展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質押融資等服務。
第十六條 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依法公開交易規則、流程、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拖欠市場主體賬款行為約束懲戒機制,並通過預算管理、審計監督、責任追究等方式,防止和糾正拖欠市場主體賬款行為。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市場主體跨區域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提供便利,不得對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設定障礙。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政策諮詢等服務,支持市場主體採用靈活用工等方式,引導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合作。
第二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諮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服務。
本市依法嚴格規範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市應當加大對外開放力度,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深化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經貿、金融、生態環保等領域的合作。
本市應當積極完善、合理布局涉外服務機構和國際教育、醫療、養老、托幼等配套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開展文化、藝術、體育等人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三條 本市應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不斷提升外商投資服務能力和水平,對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市建設以舒心就業、幸福教育、健康瀋陽、品質養老為主要內容的宜居宜業城市發展環境,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提升城市功能品質、服務品質、生態品質、文化品質。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全市政務服務標準,推進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編制並向社會公開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指南。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推行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公開、網上申辦、網上查詢、網上投訴和網上答覆,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線上政務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需求整合政務服務事項,形成“一件事一次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推行一次申辦、當場辦理、限時辦結;採取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等方式提供便利化服務;根據需要為市場主體提供錯時服務和個性化、定製化服務,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需要市場主體補正相關材料、手續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各類政務服務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辦理,深化政務服務“一網通辦”。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實現數據融合共享;推動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移動掌上辦理、自助終端辦理、無人工干預智慧型秒批等。
第二十八條 對可以通過國家電子政務外網共享的材料、線上核驗獲取的信息以及前置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交,推行“只提交一次材料”申報模式,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行政務服務大廳管理標準化,各類政務服務事項一般應當進入各級政務服務大廳統一辦理,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全面對接,實現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標準一致。
政務服務大廳按照統一入口、統一平台、統一標準的原則推行集成服務,逐步推廣綜合視窗設定,實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統一視窗出件。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管理,依法編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熱線建設與管理,提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諮詢解答能力和服務水平。
本市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好差評”評價情況應當納入政務服務質量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市使用統一的電子證照共享服務系統,在開辦企業、工程建設、不動產登記等領域推廣電子證照的套用。對於需要實體證照的,應當與電子證照實行同步簽發、同步更新、同步註銷。
鼓勵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印章。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並進行動態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當逐項明確事項名稱、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基本要素。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第三十四條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告知承諾制。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定權責,編制採取告知承諾制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承諾的具體內容、要求以及違反承諾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細化辦事承諾方式和承諾事項監管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申請人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時,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辦理條件並提供相關材料的,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直接作出決定;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政務服務事項除外。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依法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受理服務機制,編制容缺受理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明確事項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市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模式,通過有關主管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企業免於申報、直接享受政策。
惠企政策應當由企業提出申請後方能享受的,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申請條件,簡化申報手續,實現一次申報、全程網辦、快速兌現。
第三十七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的事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
第三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信網路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推進公用企事業單位全面實施網上辦理業務,最佳化辦理流程、減少申報材料、壓縮辦理時限。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事業單位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市推行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制度。按照投資主體、類別分別最佳化審批流程,推行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聯合審圖、聯合驗收。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實行建築師負責制。
培育工程質量保險市場,防範和化解工程質量風險,維護建築物所有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評估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地質災害危險性、文物考古、節能評價、雷擊風險、地震安全性評價等事項實行評估,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最佳化稅務服務,推進智慧稅務建設,推動“多稅合一”申報及繳納,利用已有的信息共享資源,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壓減辦稅時間,拓寬辦稅渠道,推行涉稅事項清單化管理,推廣使用電子發票,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符合條件的納稅事項實行一次辦結。
稅務機關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全面享受各項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稅收政策,為納稅人提供稅收信息和稅收政策網上查詢、諮詢服務,提高稅務服務便利化。推行無紙化退稅申報、核准退庫等業務網上辦理。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不動產登記辦事流程,精簡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辦理成本,實行不動產登記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
第四十三條 金融發展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惠及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產品,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建立中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促進中小微企業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便利度。
第四十四條 本市應當最佳化通關流程,提高通關效率,完善申報方式,推廣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規範口岸收費,公示口岸收費目錄清單,收費主體應當通過“單一視窗”公開收費標準、服務項目等信息。
第四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營商環境的舉報投訴制度,對舉報投訴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代表以及律師、專家學者、企業經營者、城鄉居民代表等擔任營商環境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監管執法
第四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託國家統一建立的線上監管系統,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慧型化水平。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網際網路+監管”系統,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
第四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監管事項清單,明確監管主體、對象、內容、方式和處置責任等事項,實行清單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實現監管全覆蓋。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包容審慎監管機制,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裁量標準,並依法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五十一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的意見建議;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理順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和執法體制,推動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的實施,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銜接,加強跨區域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加強產權司法保護,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強執行工作,切實維護各類市場主體勝訴權益;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努力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優質司法服務。
第五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人民法院應當深化、創新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府院聯動機制,建立健全破產費用多元化保障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財產處置、信用修復、職工安置、風險防範和融資支持等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指導破產管理人積極採用網路拍賣形式處置破產企業財產;建立破產案件審理的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機制。
第五十五條 本市應當完善執行聯動機制。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作,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數據共享,實現辦理各類法律服務事項時當事人身份、不動產等信息的高效查詢和套用。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交易、聯繫方式等信息,協助人民法院查找被執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實施網路查控和處置。
第五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仲裁機構等單位應當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五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個人利益,不得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接受服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和妨礙公平競爭。
第五十八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瀋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明確,市場主體有權拒絕經營服務型收費項目清單之外的收費和保障金;不能以政府換屆等理由拒絕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不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情節嚴重將依法追責。
《瀋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共六章六十條。結構設定為:總則、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和附則。其中,為了明確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原則和目標,條例規定,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體制機制創新為支撐,以數字賦能為牽引,以法治建設為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全力打造辦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競爭力強、生態宜居的營商環境,為瀋陽全面振興提供強有力支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