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湛江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2021年12月31日湛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湛江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湛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建設省域副中心城市,推動湛江打造現代化沿海經濟帶重要發展極,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建立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是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組織、協調、指導等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檢查。
國家級、省級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激勵機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工作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五條 加快融入粵港澳大灣區、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建設,深入推進都市圈城市共贏發展,支持湛江綜合保稅區建設,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構建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促進湛江全方位開放發展。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訴求並予以回應,協調解決相關問題,保障生產經營活動便利開展。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結合實際探索創新性、特色化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並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採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備案審查等方式,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第九條 每年3月為“湛江營商環境宣傳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舉辦專題活動,引導市場主體合法合規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推動全社會樹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意識。
第二章 政務服務
第十條 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公共服務主體應當編制並公布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和辦事指南,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實現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政務服務事項不得增設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第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政府建設,加強省政務大數據中心湛江分節點管理和運營工作,建立公共數據資源共享機制,推進各地、各部門、各層級政務服務平台業務流程、服務資源、數據信息的整合集成,實現聯動協同。
因業務需要,使用國家垂直、省級垂直、市級部門自建系統開展審批業務的,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解決數據歸集問題。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建設並實行規範化管理。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公共服務主體應當健全一次性告知、首問責任、預約辦理、預審諮詢、限時辦結、“就近辦”、流程跟蹤查詢等制度,完善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為老年人、特殊需要人群等提供個性化服務。
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開展關聯許可事項集中辦理,並主動公開關聯事項及其材料清單。對一個行業經營涉及的多項許可事項,申請人可以填寫一套表單、提交一套材料申請集中辦理。
一個行業經營涉及的多項行政許可事項,可以按照規定將相關行政許可信息載入到一張行政許可證件上。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使用統一的電子證照服務系統,在工程建設、企業開辦、不動產登記、獲得電力等領域加快電子證照入庫、使用等套用的推廣,推行完稅證明電子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實體證照和電子證照實行同步簽發、同步更新、同步註銷,推行電子證照一網申請、受理、審批、公開、查詢和列印下載。
第十五條 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度,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公共服務主體應當製作並公布實行告知承諾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辦理條件並提供相關材料的,承辦部門應當直接作出決定。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未達到條件的,撤銷決定;作出虛假承諾的,直接撤銷決定,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沒有履行告知承諾或者作出虛假承諾的情況應當依法納入公共信用記錄。
第十六條 承擔政務服務事項的公共服務主體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並在新證明事項實施或者原有證明事項取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清單更新。全面壓縮證明事項的設定範圍,未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不得重複向市場主體索要證明。
第十七條 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新建、擴建獲得用水接入外線工程建設項目,中低壓天然氣外線工程建設項目在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系統統一收件、統一出件、資料共享、並聯審批,審批辦理時限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稅務部門應當持續最佳化稅務服務,推動相關稅費合併申報及繳納,精簡辦稅資料和流程,壓縮辦稅時限;拓寬辦稅渠道,推廣使用電子發票,逐步實現全程網上辦稅;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稅費信息和政策網上查詢、諮詢服務,提高稅務服務便利化。
第十九條 推行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質量安全監管和特定區域評估制度。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審批流程圖,推進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實行聯合勘驗、聯合測繪、聯合審圖、聯合驗收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施工圖審查或者縮小審查範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開展監督抽查。
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滿足土地、規劃條件,建設單位依法確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後,可以按照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地基基礎和地下結構、地上結構等施工進展順序,按階段申請辦理開工建設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諮詢項目管理,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確定範圍內的社會投資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聘請建築師、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內部技術檢查,加強企業內部質量管理。探索推行建築師負責制,註冊建築師為核心的設計團隊、所屬的設計企業可以為建築工程提供全周期設計、諮詢、管理等服務。
第二十條 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不動產登記同步申請,免繳不動產登記費,一次性發放聯合驗收意見書和不動產權證電子證照。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生態環境保護部門、水務部門、稅務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加強協作,對企業間不動產轉移登記辦理實行一窗受理、在一個工作日內一次完成,逐步實現電力、供排水、燃氣、網路過戶與不動產登記同步辦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動態分析評估和反饋機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易遭遇風險的行業、企業、設施、場所制定安全保護應急處理方案,納入應急預案。
建立社會動員機制,鼓勵支持市場主體開展互助,採取調整薪酬、彈性工時、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勞動關係,維持運行並及時復工復產。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評估突發事件對本地區經濟的影響,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實施救助、補償、補貼、減免、返還、安置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為市場主體尋求法律救濟提供必要幫助。
第三章 市場活力
第二十二條 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以及區域布局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實行開辦企業“一網通辦、一窗通取”模式,申請人可以通過“一網通”平台一次性申請辦理開辦企業涉及業務,在本市任意政務服務大廳“一窗通辦”視窗領取營業執照、印章、發票等資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有關部門應噹噹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可以通過“一網通”平台申請註銷,由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分類處置、並聯辦理相關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普通註銷程式,精簡註銷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註銷成本。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未發生或者已結清職工工資、清償費用、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登記。
市場主體註銷依法須經批准的,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或者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式。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扶持、金融支持、土地供給、費用減免、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發展資金,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中小微企業在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活動中獲得公平待遇。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網路平台,建立健全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政策諮詢、人才培訓、技術支持、對接投資融資、智慧財產權、財會稅務、法律諮詢等服務。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支持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系,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的目錄、程式、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不再要求市場主體另行提交紙質材料。實現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等其他非現金方式,投標保證金自動退還。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和監督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投標人資格條件,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落實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等制度,不得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者限制投標人內容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全面落實優惠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編制政策兌現事項清單,納入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在市、縣(市、區)政務服務大廳和全市統一的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實施集成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策兌現事項集成服務模式,定期對政策兌現事項涉及的優惠政策和產業促進政策進行評估,及時更新政策兌現事項清單,實施對政策兌現事項的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市場主體採用靈活用工機制,引導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合作,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解工作機制,推進市場主體內部集體協商制度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引導企業加強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完善勞動者失業保障和就業服務的相關制度,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必要、精簡原則,編制並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能夠通過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可以解決,或者申請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第三十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簡化報裝手續、最佳化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限,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和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服務範圍、標準、流程、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鼓勵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網路、郵政等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上門服務、網上辦理、移動支付、線上查詢等便利業務。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依法規範和監督行業協會商會的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通過設立市場主體維權服務平台等措施,加強對市場主體的指導和服務,教育及規範會員行為,依法反映行業訴求,不得從事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章 開放創新
第三十二條 投資促進部門應當強化全球招商推介,加強投資促進服務,建立健全招商引資統籌協調、考核激勵、跟蹤服務機制,建立招商項目落地保障和承諾辦結責任制,對重大招商項目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第三十三條 推動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產業園區的銜接互認機制。加快智慧產業園區建設,提升園區的現代化管理水平。
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產業平台、工業園區等招商計畫和白名單目錄,以及重點招商對象、招商項目進展、土地供應情況等信息,並根據需要在產業園區設立政務服務視窗。推動各類產業園區管理運營單位或者投資促進代辦服務中心設立一站式企業服務受理點,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園區管理運營單位通過函件等方式為園區企業辦事提供證明、保證等服務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支持構建農業、工業、交通、教育、衛生、文化旅遊、安防、基層社會治理、公共資源交易、城市管理等領域規範化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引導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構建數字經濟生態系統。
鼓勵企業建設各類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和供應鏈數位化平台,加強與產業供應鏈上下游的協同合作。
推進新技術、新產品套用場景的開放與建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具備條件的,應當開放套用場景。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構建產業鏈、供應鏈協同發展服務體系:
(一)推動內部體制機制互通;
(二)破除生產要素的流通壁壘,推動資本、人才和知識等生產要素的自由流通;
(三)建立跨區域產業合作創新平台和產業技術聯盟,推進產業協同創新,推動資本、人才和知識等生產要素集聚,形成完備的創新產業生態鏈;
(四)構建多層面、跨區域的產業合作協調機制,促進產業互補和產業合理布局。
第三十六條 支持創新創業集聚區建設,支持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對於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稅收優惠,加強財政支持。
創業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創業投資企業與各類金融機構建立長期性、市場化合作機制。
第三十七條 制定高層次和急需緊缺人才評定標準時,應當將同行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納入人才評價要素,突出用人單位等市場主體的主導地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才培養、引進、留湛、激勵、服務、經費等保障機制,在編制、住房、醫療衛生、社會保險、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保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人才大數據建設,建立人才信息支撐平台、人才引進平台,設立人才綜合服務平台、視窗,培育國際化、專業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供服務。科學技術、公安等部門應當組織設立外籍人才服務專區,為外籍人才出入境、停居留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加大智慧財產權的投入和獎勵。
促進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依法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權益和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收益,提高企業運用、管理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補償機制,加強資金支持,促進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加強政銀擔合作,為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提高企業融資獲得率。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創新、推廣普惠金融產品及金融服務,簡化貸款手續,降低綜合融資成本,依據國家金融政策、產業政策合理調整信貸結構,加大對實體經濟信貸支持。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企業融資綜合服務平台,推動公共數據在金融場景共享套用,實現信用信息共享,為企業提供風險畫像、增信、風險補償等配套金融服務,實現線上融資智慧型匹配,提高企業融資便利度。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碳排放權交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施行有利於綠色低碳發展的財政、價格、金融、土地、政府採購等政策,打造湛江“紅樹林之城”品牌,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工業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等有關部門採取數據共享等措施,推動區域內能源及產業碳排放情況核查,完成碳排放核算,並根據本市未來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碳達峰、碳中和時間表、規劃方案和實施路徑。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工業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企業進行碳排放權交易,推動企業開展碳達峰、碳中和、碳排放權交易領域標準制定、技術創新、科研成果轉化、項目推廣,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第四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海關、海事、邊防檢查等單位持續推進通關模式、口岸收費等制度改革,深化主動披露制度和容缺機制,推行電子單證、線上受理等便利化口岸通關措施,實現港口作業單證無紙化、全程一站式服務。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牽頭推廣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落實貨物申報、艙單申報、運輸工具申報、跨境電商、市場採購等服務功能。
商務、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推進國際貿易“單一視窗”與交通物流信息節點的對接,推進國際貿易與運輸領域的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和資源整合,推進港口企業、進出口企業、船舶公司、船務代理、貨運代理等不同主體之間的合作對接和信息互換,實現口岸“通關+物流”一體化聯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推行統一公平的市場競爭規則,廢除妨礙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的各項規定,保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設定限制性的行業準入、資質標準、產業促進、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公用事業服務、市場規制等措施。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涉企政策清單制度,及時公布並定期開展清理。
制定涉企政策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核,採取實地調研、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合理採納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應當通過報紙、網路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建立健全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徵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於三十日。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梳理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編制本地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並進行動態調整。禁止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設定、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
承擔許可事項的部門應當將本年度行政許可辦理、費用收取、監督檢查等工作情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用政府建設,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依法作出的發展規劃、項目引資、優惠政策、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需要改變規劃、行政決定或者影響契約履行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兌現以會議紀要、檔案等書面形式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履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有效契約,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或者政策變化等為由不履行、不兌現,或者遲延履行、遲延兌現。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與強制相結合。根據市場主體信用進行分級管理,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清單制度,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應當按照有利於市場主體經營發展的原則,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給予一定時限的包容期,不得簡單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四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多部門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協作等智慧財產權保護體制機制,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
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為社會公眾和創新創業主體提供政策指導、技術諮詢等公共服務。
落實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廣適用技術調查官制度、舉證妨礙規則;推行智慧財產權訴訟支持制度,探索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制度。
第四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監管事項清單,明確監管主體、對象、內容、方式和處置責任等事項,通過信用湛江網統一向社會公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動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加強監管信息的歸集共享和套用,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
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對不同信用狀況的市場主體,在法定許可權內採取差異化管理措施。對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失信主體,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和使用。
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管理領域信用修複製度,明確信用修復的條件、方式、程式以及證明材料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儘可能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範圍。
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國家、省的要求編制行政檢查事項清單並公布施行,應當制定本年度行政檢查計畫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於每年一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年度行政檢查計畫應當包括檢查的主體、檢查對象範圍、檢查的事項、依據、方式、比例和檢查時間等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五十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鑑定、仲裁、調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在勞動爭議、智慧財產權、環境保護、金融、商事等領域創新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供給模式,推動信息技術在公共法律服務領域的套用,建立全面覆蓋的法律服務網。
仲裁機構應當完善仲裁各環節的工作標準和要求,提高仲裁服務水平,依法高效辦理民商事案件。
第五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市場主體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懲治侵害市場主體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辦理涉及市場主體及其主管人員的案件時應當依法審慎適用查封、扣押、凍結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強制措施,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推進新技術與審判工作深度融合,完善訴訟服務體系建設。
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完善司法公開制度機制體系,最佳化升級司法公開平台載體,根據工作需要,通過法院入口網站,定期向社會公開民商事案件平均審結天數及結案率等信息。
第五十三條 強化執行難源頭治理制度建設,推動完善執行聯動機制,支持人民法院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政府各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等,應當加強與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配合與協作,協同推進執行工作水平和效率。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涉及營商環境的司法活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人民法院、調解組織、仲裁機構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完善訴前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加強與境外商事調解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等開展法律事務的交流合作,協同解決市場主體的跨境糾紛。
第五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深化、創新企業破產和強制清算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常態化、規範化高效運行,建立破產費用資金保障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財產處置、信用修復、職工安置、風險防範和融資支持等工作,提高企業破產工作的辦理效率和社會效益。
第五十六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多元途徑,宣傳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深化行業依法治理,推進企業法治文化示範創建,支持和引導企業依法合規治企、自我約束管理。
第五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的社會監督機制,通過設立“第一責任人信箱”等形式,依託政府入口網站和“12345”服務熱線,開通面向全體市民的多元化投訴與建議渠道。根據投訴與建議內容,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進行調查與處理並向投訴與建議人反饋結果。針對政府和公用企事業單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問題,追責主體應當開展“回頭看”等督查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特邀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企業家代表、媒體記者、行業協會負責人、商會負責人和民眾代表擔任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地對營商環境進行輿論監督,建立輿情收集和回應機制,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輿論氛圍。
第五十八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商會協會破壞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其違法情況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21年12月31日湛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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