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資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和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促進資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資陽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經2023年6月26日資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由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8月3日發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

發布信息

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號)
  《資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由資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2023年6月26日通過,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2023年7月25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資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8月3日

條例全文

資陽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3年6月26日資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和成德眉資同城化發展,促進資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四川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資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資陽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尊重市場主體地位,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協同聯動,創新體制機制,完善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管、服務等情況的權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會組織的權利,對營商環境相關領域工作進行監督、投訴並獲得及時回應處理情況的權利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和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營商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日常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加強與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以及其他城市的協同聯動,共同推進最佳化區域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措施、成效、經驗進行宣傳推廣,營造開放包容、互利合作、誠實守信、重商護商的社會氛圍。
  鼓勵新聞媒體及時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積極爭取國家和省級改革創新試點,在現行法治框架內,探索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新經驗、新做法,並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改革創新措施的落實,在產業園區等區域內依法開展先行先試,發揮其引領示範作用。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制定和實施歧視性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市場主體依法自主決策,不得干擾其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禁止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攤派行為。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不得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和費用。
  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依託全省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信息平台,主動提供服務,實現工程建設項目供水、供電、供氣和通信報裝服務一表申請、聯合踏勘、一站辦結。
  鼓勵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市場主體提供全程代辦服務。
  公用企事業單位不得將工程規劃審批和施工審批作為供水、供電、供氣和通信報裝的前置條件,不得設定與技術規範無關的非必要前置條件。
  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因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的,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合理、必要的原則,選擇中斷供應的時段、方式,並按照規定事先通知使用人。
  第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採取下列措施,創新金融產品,最佳化融資流程,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融資成本:
  (一)對信用良好且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提供免擔保、利率優惠、審批快捷的融資服務,按市場化原則合理增加中長期信貸投放;
  (二)通過動產、智慧財產權、股權、保單、訂單質押以及應收賬款保理等融資擔保形式,拓展市場主體融資渠道;
  (三)最佳化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等的貸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規開展無還本續貸業務;
  (四)加強與科技企業合作,運用金融科技手段為市場主體提供融資便利;
  (五)其他金融創新措施。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依法開展金融服務,規範收費行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向社會公開開設企業賬戶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
  (二)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服務費用;
  (三)在授信中對民營企業和中小微企業設定歧視性規定或者限制性條件;
  (四)設定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擔保費率以及各類政府性投融資平台收取的費用應當符合國家、四川省、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依法依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應當暢通市場主體融資渠道,降低市場主體融資成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強公益性融資服務平台建設,提供融資對接服務;
  (二)推動市公共數據運營服務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機構共享公共數據;
  (三)完善普惠金融體系,構建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長效機制,合理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
  (四)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的融資擔保體系,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與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完善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
  (五)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發行債券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
  (六)其他融資引導措施。
  第十四條 稅務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公布稅收優惠項目清單,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具體問題,確保稅收優惠政策全面、及時地惠及市場主體。
  稅務部門應當擴大稅收綜合申報範圍,壓縮辦理時間,完善網際網路辦理渠道,推廣電子發票,提升電子化、智慧化辦稅服務能力。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中小微企業權益保障力度,暢通維權渠道,建立維權援助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法採取財產保全、行為保全等保全措施,防止當事人惡意利用保全手段,妨害中小微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市場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力度,預防、制止、查處、糾正市場經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改善中小微企業經營環境,鼓勵大型企業與中小微企業建立協作關係,帶動和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
  對涉嫌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市場主體開辦流程。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印章刻制、首次申領發票、社保登記、公積金繳存等開辦事項實行一次性辦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登記。依法探索推行市場主體名稱申報承諾制、基於標準化地址的住所(經營場所)申報登記制。探索完善政府、銀行間信息推送、聯動辦理機制,進一步便利市場主體銀行賬戶開戶。
  第十七條 鼓勵、支持市場主體建立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完善重大決策法律審核和風險識別預警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行業性合規經營指南,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提出指導建議、提供契約示範文本、傳送提示提醒、提供法律風險自測智慧型服務或者約談等方式,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兌現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履行依法訂立的契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契約約定拖欠或者變相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範和治理政務失信行為的長效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對政府採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債務等重點領域政務失信行為的監督清理力度,通過督促整改、責任追究、補償救濟以及預算管理、績效考核、審計監督等方式,糾正政務失信行為。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創新資金投入機制,引導組建智慧財產權基金,探索科研項目經費制度改革,深化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改革,促進技術研發和科研成果轉化。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對市場主體創新創業的扶持激勵政策,統籌安排各類支持創新創業的資金,加強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建設,完善相關配套服務,降低市場主體創新創業成本。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個人等創新主體加強合作。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省級部門編制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的前述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收取,市場主體有權拒絕繳納。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以及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推廣以金融機構保函、保證保險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推廣使用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電子保函,並制定具體規範和辦事指南,不得限制企業依照規定自主選擇繳納涉企保證金方式。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推動跨境跨區域合作,推進全鏈條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持續實施政府補貼口岸基礎操作服務,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
  第二十二條 本市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推進信用數據歸集共享公開,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推動健全跨部門協同監管和信用獎懲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規範失信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鼓勵失信主體自我糾錯。
  第二十三條 實行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公共信用信息評價結果,依法建立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和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標準,編制監管事項目錄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除名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線上線下企業訴求快速回響機制,暢通常態化政企溝通渠道,及時傾聽市場主體的合理建議與訴求,依法解決市場主體的困難。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必要、精簡的原則,定期組織編制並公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清單之外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不得轉為中介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廣使用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台,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介服務機構監管,開展信用等級評價、資質動態管理。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等,並向社會公開。
  市場主體有權自主選擇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行政機關不得為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二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涉企應急救助機制:
  (一)建立突發事件動態分析評估和反饋機制,對易遭遇風險的行業制定應急預案;
  (二)組織評估突發事件對本地區經濟和重點行業的影響,根據評估結果精準制定實施救助、補償、補貼、安置等措施;
  (三)突發事件處置中臨時徵用企業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並及時返還;
  (四)鼓勵金融機構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
  (五)鼓勵市場主體採取調整薪酬、彈性工時、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勞動關係、維持運行並及時復工復產;
  (六)因突發事件影響證照審批、延續、變更、換髮等事項辦理的,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延期;
  (七)嚴格執行國家、四川省、本市助企紓困政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章 政務環境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政務服務體系。
  各部門依申請類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全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或者便民服務中心(站)。但是,因場地限制或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可以不進駐的除外。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政務服務分中心,由同級政務服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分中心可以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綜合受理視窗或者委託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進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標準化建設,根據需要在產業園區等區域設立政務服務分中心,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動態更新行政權力事項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以及政務服務指南,明確事項名稱、申請條件和流程、申請材料及填寫示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投訴渠道等內容。對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不得含有兜底要求。
  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實現市、縣(區)、鄉鎮(街道)同名稱、同依據、同類別、同編碼,線上線下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加強對政務服務視窗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監督指導。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並進行動態調整。在清單之外,不得違法設定或者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對國家和省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繼續實施、變相恢復實施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政務服務“跨域通辦”,加強政務服務網“跨域通辦”專區和政務服務中心等各類政務服務視窗建設,通過全程網辦、異地代收代辦、多地聯辦等方式滿足市場主體異地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需求。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實行“一窗受理”工作制度,實現前台綜合受理、中台業務支撐、後台分類審批、統一視窗出件。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分中心應當實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預約服務、延時服務、幫辦代辦、即辦件當場辦結、承諾件限時辦結、責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協作,實行登記、交易、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與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信息共享,實行登記與水電氣信的聯動辦理,實現同步過戶,最佳化登記流程,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效率。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機構的協作,完善不動產抵押登記的便利化措施。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市場主體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線上、線下自助查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級有關部門不得新建政務服務受理系統和網上辦事大廳,已建系統應當與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互聯互通。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一網通辦”政務服務事項服務流程,逐步實現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制證等全流程線上辦理,推行“一件事一次辦”集成服務。對可以實現網路共享的材料、通過網路核驗可以獲取的信息以及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複提交。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對投資項目應當最佳化審批流程,加強過程監督,為項目業主提供便利。對企業投資項目推行承諾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審批和全流程監管制度。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類型、位置等因素設定並公布工程建設項目的風險劃分標準和等級,制定分類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並向社會公布。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併辦理。
  對已聘請建築師、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內部技術檢查和內部質量管理的低風險建設項目,可以不再開展工程監理,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推行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制度,依法探索實施建築師負責制。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政務服務事項容缺後補機制,制定並公布容缺受理事項清單。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於申請人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並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條件或者次要申請材料欠缺的辦理事項申請,在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後,應當先予收件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形式、時限等。申請人按照要求補正材料後,應當及時出具辦理結果意見,頒發相關批文、證照。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跨前服務,對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點容缺後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制定的涉企惠企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政策、改進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制,加強人才引進、流動、評價、培養、激勵、保障等服務,最佳化人力資源流動配置,保障市場主體用工穩定,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需求,完善和落實各類各層次人才落戶、住房租購、醫療服務、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生活補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整合就業服務資源,健全餘缺調劑機制,支持勞動者靈活就業、市場主體共享用工。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勞動維權聯動處置機制,暢通維權渠道,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發揮勞動糾紛一站式多元化解聯動處置中心作用。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的政務服務評比制度,實現評價、核查、通報、整改、回訪、監督、問責的閉環管理,政務服務評比結果應當納入目標績效考核。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市場主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等為主的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市、縣(區)監察委員會應當定期抽查核實營商環境建設投訴舉報問題處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化政務服務平台、社交平台、電話、簡訊或者人工上門等提醒方式,為市場主體提供辦事節點、證照臨期、風險預警等方面的提醒服務,為市場主體及時辦理手續、提前獲知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籌管理、統一標準、集約建設、依法套用、安全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數據資源中心,完善政務數據歸集、共享和套用機制,規範政務數據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級分類規則,制定本部門政務數據開放清單,做好政務數據開放工作,並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信息。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數據開放套用。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託“網際網路+監管”系統,推進各部門監管業務協同開展,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加強監管信息的歸集、共享和套用,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協同監管等提供支撐,實現事前、事中、事後監管相結合,防範化解苗頭性和跨行業、跨區域風險。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通過執法培訓、考核、評價、報告等,促進行政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資源。
  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執法許可權範圍內,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依法細化、量化裁量標準,合理確定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情況和執法工作實際及時修訂。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執法協作,明確聯動程式,創新聯動方式,提高跨部門、跨領域聯合執法效能。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遵循合法、適當、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對採用非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對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限定在所必需的範圍內,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在相關區域採取要求相關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但是,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舉辦國家重大活動,並且報經有權機關批准的除外。
  確需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提前書面通知企業或者向社會公告。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快速預審、確權、維權以及託管、運營、監測預警等公共服務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人才培養,深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區域協作和國際合作;建立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多元化解、快速處理機制,加強訴調對接、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探索推進智慧財產權公益訴訟,完善智慧財產權維權救助機制;依法實行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四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市場主體破產協調聯動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工作協同,完善庭外重組、預重整與破產重整銜接以及重整價值協同識別等機制,協調解決市場主體破產面臨的稅務辦理、財產處置、企業註銷、股權變更、職工安置、融資支持、信用懲戒和修復、風險監測預警等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支持破產管理人、清算組依法履職,為其查詢市場主體信息以及接管處置財產、辦理變更註銷登記等事項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法院應當推動地區立案協同化,依託線上立案、立案繳費、線上庭審、電子送達等訴訟服務平台,實現訴訟、執行、諮詢引導、信訪答疑等事務線上辦理、遠程辦理。企業等市場主體可以申請以電子方式送達並提供真實、可聯絡的電子通訊方式。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支持有關機關及人員依法查詢與市場主體有關的信息,便利財產查控和執行。
  第五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組織領導,落實普法責任制,創新營商環境法治宣傳方式,拓寬普法渠道,大力宣傳有關平等保護、公平競爭、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防範風險的法律、法規,發揮典型案例宣傳引導作用,增強市場主體法治意識。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認為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內容、程式存在違背國家最佳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明顯不適當情形的,有權依法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並告知結果。
  第五章 區域協同
  第五十二條 本市應當與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共同建設統一開放的區域市場環境:
  (一)推進一體化市場主體登記綠色通道常態化運行,實行市場主體異地登記註冊;
  (二)推進人力資源協同發展區建設,聯通人力資源服務平台,推行人才資質互認共享;
  (三)在規定融資引導措施範圍內,共同促進區域內市場主體融資便利化,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跨區域合作,創新開發適應同城化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
  (四)加強科技創新合作,促進創新政策協同、創新資源共享、創新成果轉化,鼓勵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個人等創新主體加強合作;
  (五)推動數據資源共享專區建設,實現政務服務、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空間地理等領域信息同城化,促進區域協同發展;
  (六)推進跨區域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信用報告結果異地互認,建立跨區域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七)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溝通交流互認。
  第五十三條 本市應當與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共同建設高效便捷的區域政務環境:
  (一)制定通辦事項清單,逐步擴大跨區域通辦政務服務事項範圍,依託四川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協同完善通辦服務專區,推行聯網通辦和集成服務,實現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
  (二)推進數據資源共享平台建設、政務服務信息系統整合對接和政務服務結果聯網互認;
  (三)開展政務服務熱線協同聯動,全天候受理和快速處理反饋市場主體訴求。
  第五十四條 本市應當與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共同建設公平公正的區域法治環境:
  (一)在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加強溝通協作;
  (二)加強監管執法協同,統一監管規則標準,開展聯動執法,推動監管執法信息公開共享;
  (三)推進跨區域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四)開展最佳化區域營商環境情況的人大監督、社會監督、媒體監督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市應當加強與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交流合作,協同推進其他協商確定的合作事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探索創新中出現偏差失誤或者未能達到預期目標,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四川省、資陽市改革發展方向,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除責任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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