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

《河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20印發。本辦法共七章二十二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20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0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政辦〔2017〕160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0

辦法全文

河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考核制度促進創新驅動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1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規範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管理,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我省範圍內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經開區,經省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經開區。
第三條 功能定位:將經開區建設成為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和實施區域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成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和培育吸引外資新優勢的排頭兵,成為科技創新驅動和綠色集約發展的示範區。
第四條 主管部門:省商務廳。
負責擬訂全省經開區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經開區設立、升級、擴區、調整、退出的審核,開展統計分析,對經開區建設和發展進行指導、督查和綜合考評,研究經開區建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第二章 省級經開區設立
第五條 設立原則:布局合理、功能互補、產業集聚、區域平衡。優先選擇對外開放度高、利用外資好的產業集聚區,原則上依託省定產業集聚區設立省級經開區。名稱為“河南省×××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六條 設立條件:
(一)符合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和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特色突出、優勢明顯、前景良好。
(二)符合土地利用和城鎮總體規劃,符合國家關於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合理,發展空間充分,基礎設施配套,四至範圍、規劃面積和土地利用方案明確。
(三)符合國家及省對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四)建立管理委員會制度,建立一級財政,實行集中精簡、靈活高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五)具備一定的發展基礎和對外開放度:申報區域內第二、三產業近兩年增加值均達到40億元;年實現稅收收入達到2.5億元;近兩年累計進出口額達到3000萬美元;實際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累計達到2.5億美元或實際引進省外資金累計達到100億元;主導產業增加值所占比重達到70%。
第七條 審批程式:
(一)由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設立省級經開區的申請。
(二)省政府批轉省商務廳。
(三)省商務廳對材料進行審核;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調研組,對擬設立的省級經開區進行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政府。
(四)省政府批准設立。
第八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於設立省級經開區的請示。
(二)基本情況:擬設立省級經開區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包括社會人口、產業特點、土地集約、基礎設施、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社會責任等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城市規劃:符合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包括擬選址位置、四至範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社會發展規劃及功能區塊布局等內容。省轄市、省直管縣(市)規劃部門出具的申報區域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的正式檔案。
(四)擬設立省級經開區管理委員會:機構設定、管理機制、主要職責、人員編制、財政體制等。原則上依託省定產業集聚區管理委員會設立或進行有效套合。
(五)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結果確認正式檔案,並附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指標匯總表、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
(六)省轄市、省直管縣(市)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保護執行情況正式檔案,即有效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度及政策,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區內所有企業排放的各類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區內企業環評合格率達到100%。
(七)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履行社會責任情況正式檔案。社保覆蓋率大於70%。
(八)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商務、統計、發展改革等部門分別出具進出口和引資、稅收收入、增加值、主導產業及所占比重等情況符合設立條件的正式檔案。
(九)省政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經省政府批准設立後,省商務廳牽頭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商務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為省級經開區核定四至範圍。
(二)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明確省級經開區管理委員會為其派出機關。加強對經開區與行政區的統籌協調,完善經開區財政預算管理和獨立核算機制,充分依託所在地各級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減少向經開區派駐的部門,逐步理順經開區與代管鄉鎮、街道的關係,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有關規定確定經開區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對經開區管理機構與行政區政府合併的經開區,應完善政府職能部門設定,體現經開區精簡高效的管理特點。
(三)省級經開區享有省轄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將經濟管理許可權授權或下放至經開區管理委員會。簡化申報程式,需要由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逐級轉報的審批事項,由經開區管理委員會直接向審批部門轉報。對具有公共屬性的審批事項,以經開區為單位進行整體申報或轉報。
(四)經開區可結合產業規劃,在政策允許和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相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三章 省級經開區升級
第十條 符合國家級經開區評定條件和指標要求的省級經開區,可申請升級為國家級經開區。
第十一條 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請;省政府批轉省商務廳;省商務廳按國務院規定的條件、指標和需提交材料提出審核意見後報省政府;具備升級條件的,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第四章 經開區擴區
第十二條 擴區條件:
(一)經開區原批准規劃面積已基本開發完畢,產業鏈延伸和配套需要新的發展空間。
(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成效明顯。經開區土地集約利用程度評價指標現狀值整體情況在提出申請之日前一年達到同期全省經開區平均水平以上,土地集約利用擴展潛力規模比重低於全省經開區平均水平,無閒置土地。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全省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符合國家及省對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有明確的四至範圍、規劃面積和土地利用方案。
第十三條 審批程式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第十四條 經省政府批准擴區後,省商務廳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為經開區核定新擴區域的四至範圍。
第十五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關於省級經開區擴區的請示。
(二)基本情況:包括省級經開區原批准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情況、產業發展情況和主要經濟指標情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擴區的必要性。擬擴區域內經濟發展、社會人口、土地集約、環境保護、基礎設施等需要說明的情況。
(三)城市規劃:符合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包括擬擴區選址位置、四至範圍(附標準格式坐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社會發展規劃及功能區塊布局等內容。
(四)省級經開區管理委員會:機構設定、管理機制、主要職責、人員編制、財政體制等。
(五)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商務、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符合省級經開區擴區條件和同意擴區的正式檔案。
(六)省政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國家級經開區擴區應當符合國務院的規定。我省的審核程式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第五章 經開區區域調整
第十七條 省級經開區原批准規劃區域範圍內因所在城鎮總體規劃調整、地下資源、地質災害等原因需要調整區域的,審批程式和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四條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級經開區區域調整應當符合國務院的規定。我省的審核程式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第六章 經開區退出
第十九條 省商務廳負責牽頭組織對經開區開展考核評價工作。對考核末位的省級經開區予以通報,對連續兩年考核處於末位的省級經開區,報省政府批准後取消其省級經開區資格。
第二十條 退出省級經開區管理序列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退出國家級經開區管理序列的,按省級經開區進行管理,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國家級經開區。
第二十一條 省級經開區原批准規劃區域範圍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開發,本行政區域內又無地可調整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政府應向省政府申請撤銷,省政府批轉省商務廳提出審理意見後報省政府批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申報省級經濟開發區的通知》(豫政辦〔2012〕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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