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士後研發基地管理辦法

河南省博士後研發基地管理辦法

《河南省博士後研發基地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博士後研發基地管理工作,促進博士後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博士後研發基地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post-doctor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base in henan province
  • 目的:促進博士後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 信息: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檔案
頒布,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頒布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檔案
豫人社博管〔2011〕5號
關於印發《河南省博士後研發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單位,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各博士後研發基地單位,各博士後科研創新團隊:
為加強我省博士後研發基地管理工作,促進博士後事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博士後工作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河南省博士後研發基地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博士後研發基地管理工作,促進博士後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後研發基地(以下簡稱研發基地)是在產業集聚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企事業單位中建立的人才、項目合作平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效實現產學研結合。
第三條 研發基地是指在本省境內科研院所、學校、醫療衛生等事業單位及各類企業,由博士、博士後及博士後科研創新團隊(以下簡稱創新團隊)從事研發工作的組織。
在研發基地從事博士後研究和項目研發的博士後研發人員及創新團隊成員等統稱為研發人員。研發基地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後稱為博士後研發人員;創新團隊與研發基地等企事業單位合作開展科研項目的人員稱為創新團隊研發人員。
第四條 研發基地管理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擴大規模,不斷提高質量,促進經濟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五條 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是研發基地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研發基地發展規劃、工作政策、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研發基地工作由河南省博士後管理協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博管辦)具體負責,對研發基地工作中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和協調。
第六條 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製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負責本地、本單位研發基地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管理、服務,負責研發基地的建立、工作評估、研發人員進出手續辦理等事宜。
第七條 建立研發基地的單位,制定管理工作制度,配備管理人員,負責研發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務等各項具體工作。

第三章

研發基地的建立
第八條 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建立研發基地工作,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次。
第九條 事業單位申請建立研發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一定經濟實力,未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科研院所、學校、醫療衛生等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好的科研條件,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原則上高級職稱人員不低於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的20%;
(三)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承擔有省級以上研究項目,並取得科研成果;
(四)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經費,並為研發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及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申請建立研發基地,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濟實力較強,生產、技術開發條件較好,未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各類企業;
(二)具備研發能力(包括科研機構、科研人員、科研設備),具有市場前景較好的創新技術項目;
(三)企業經營管理規範,社會誠信度高,可提供充足的科研經費,確保研發項目順利實施;
(四)能為研發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及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條 建立研發基地,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單位組織推薦選拔,進行初審後報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經省博管辦組織實地考核、專家評審,由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准,下發通知。

第四章

研發人員的招聘
第十二條 出站的博士後人員,獲得省級以上科研成果的教授、研究員、學術技術帶頭人等,均可申請進入研發基地從事研發工作。
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40歲以下的人員,申請進入研發基地工作,可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聯合做博士後研究。
第十三條 申請進入研發基地從事博士後研究的人員,應先與研發基地單位溝通,確定研發課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博士後申請表》,提交博士畢業證等相關材料,經與研發基地合作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單位同意後,報省博管辦審核批准,辦理招收手續。
第十四條 研發基地與創新團隊合作開展研發工作,經省博管辦同意,並統一組織,由科研能力強、學術水平高的創新團隊成員承擔科研項目。
第十五條 研發基地與創新團隊合作,需填寫《博士後研發基地與研發人員合作項目登記表》,雙方在表中簽署意見,報當地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省直單位人事部門備案,同時報省博管辦。
博士後研發人員每年在崗時間保證在八個月以上;兼職從事項目合作的創新團隊研發人員,須保證研發時間,按時完成研發任務。
第十六條 研發基地委託的科研項目或研發人員轉讓的成果項目,雙方達成合作意向的,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則簽訂合作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工作目標及產權成果歸屬、獎懲等內容。
第十七條 研發基地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聯合招收博士後研發人員,流動站、工作站設站單位應提供科研支持和技術指導,協助研發基地單位做好項目設立、博士後研發人員招收等工作。研發基地單位應向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或工作站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用,費用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五章

研發人員的管理
第十八條 研發基地單位應建立研發人員的考核指標體系,對研發人員的目標管理、績效評價、獎勵懲處等要制定管理規章制度。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研發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研發人員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第十九條 研發基地單位應將博士後研發人員納入本單位臨時人事管理,可採取月薪或年薪工資發放辦法,其福利待遇、成果轉化獎勵等優惠措施按協定執行。
第二十條 博士後研發人員在研發基地工作,可參照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管理辦法,在研發基地單位所在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根據本人意願,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其流動。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研發人員在研發基地工作期間,可憑省博管辦或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介紹信,在其子女暫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托、上學,報考(或轉入)高中學校等事宜。
第二十二條 博士後研發人員在研發基地工作時限一般為兩年。承擔國家和省重點項目或各類基金項目的人員,如需延長研發時間,經研發基地單位同意,可根據需要延長一年,須報省博管辦備案。創新團隊研發人員與研發基地合作的時間不限。
第二十三條 研發基地單位可根據項目需求,委派研發人員到省外、國外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或參加學術會議等活動,在外時間由派出單位確定。
第二十四條 博士後研發人員在研發基地工作計算工齡,工作兩年後,研發基地單位可根據其科研能力、技術水平、研發成果,為其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 研發人員完成科研任務後,須向研發基地或其他合作單位提交科研報告和科研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研發基地單位要及時組織專家對其科研、工作表現等情況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六條 博士後研發人員完成科研項目後,經研發基地單位和合作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考核,專家評議合格的,可獲得《博士後證書》;研發人員完成科研項目後,經研發基地或其他單位考核,專家評議合格的,可獲得《河南省博士後研發項目驗收合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研發人員的研究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博士後研發人員工作期滿,到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憑省博管辦的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件,到當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辦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落手續。
第二十九條 非在職研發人員的就業實行雙向選擇,可以留在研發基地單位工作,也可另選其他單位。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研發基地單位應為其工作安排創造條件,做好其就業推薦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 研發人員在研發基地工作或合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1、開展工作半年後考核不合格的;
2、在研發期間工作不認真,出現技術問題造成損失的;
3、因身體狀況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發工作的;
4、不遵守保密紀律丟失技術資料或泄密的;
5、超出一個月不與研發基地單位聯繫的;
6、其他情況應予辭退或解聘的。
第三十一條 被辭退的博士後研發人員,不再享受本省優惠政策,有關部門予以辦理其戶口遷出等有關手續。被解聘的創新團隊研發人員,由創新團隊負責人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省博管辦。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研發基地管理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使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規範化。

第六章

研發基地運作方式
第三十三條 研發基地按照博士後工作協會的運作方式具體實施。結合本省實際,可以項目招收博士後研發人員到基地開展科研工作;也可將研發人員的科研成果在研發基地轉化;還可與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工作站聯合開發項目,進一步提高產業集聚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及企事業單位的科研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十四條 研發基地立足於我省電子信息、生物與新醫藥、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資源與環保、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高新技術領域優先發展的需要,以高科技和高效益的研發項目為依託,選擇項目既要有較好的市場前景,也要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
第三十五條 研發基地運作方式既要有利於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培養和項目開發、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也要有利於合作單位的學科建設和維護研發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經濟規律運作,實行有償服務,以簽訂合作協定的形式,合理確定雙方權益,形成合作共贏的發展模式。
河南省博士後工作協會在成果轉讓和委託研究中應做好各項服務工作,根據研發基地與創新團隊或研發人員簽訂的協定,從成果轉讓費和委託研發費中提取5%用於管理服務和協會發展,其中2%作為省轄市和創新團隊負責人所在單位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的管理服務費用。

第七章

科研經費
第三十六條 研發基地每年應制定研發規劃,設立研發項目,提供科研經費。根據博士後工作發展狀況,省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可為研發工作提供必要的資助。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部門的支持,省博士後工作協會創辦實體收入,有關社會團體、單位或個人的捐贈等。
第三十七條 科研經費是對研發人員開展自主創新項目提供的科研啟動資助,省轄市應對獲得省資助的研發基地和研發人員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第八章

工作評估
第三十八條 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全省研發基地的評估工作。評估工作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每年進行一次工作考評。
第三十九條 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評估辦法和評估指標體系,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單位人事部門按照要求,負責組織本地、本單位研發基地的評估工作,並將評估情況報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四十條 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評估成績,劃分評估等級並予以通報。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的單位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並向全省公布。
第四十一條 各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對受到警告並限期整改的研發基地,應將制度建設、日常管理、科研成果等作為整改重點,對整改情況進行考核後,及時將考核結果報省博管辦。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考核結果作出撤銷警告或撤銷研發基地建立資格的決定,並向全省公布。撤銷的研發基地兩年後方可重新申請建立。
第四十二條 對在科研、生產和經濟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工作單位和研發人員,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通過組織開展全省評先活動進行表揚和獎勵。
第四十三條 省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直單位要加強對研發基地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激勵機制,對優秀工作單位給予獎勵,對存在問題的單位給予指導和幫助。各級博士後工作管理部門要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第九章

職業道德建設
第四十四條 研發人員應具有奉獻精神,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以事業為重,潛心研究,開拓創新,多出成果,多做貢獻。
第四十五條 研發人員要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嚴格遵守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護其研究成果和權益。各地、各單位要營造尊重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治環境,依法申報智慧財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十六條 研發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求實的治學態度,應追求真理,勇攀高峰,團結協作,加強學術道德自律,遏制科學技術研究中的浮躁風氣和學術不良風氣,弘揚科研人員誠實守信,尊重創造的行為準則和職業操守。
第四十七條 研發基地單位應為研發人員營造尊重知識、學術民主、鼓勵探索、支持創新、寬容失敗的寬鬆和諧環境,形成有利於優秀人才創新發展的機制。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及研發基地單位應結合本地、本部門及本單位實際,並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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