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鄭州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是鄭州市為促進市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發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服務實體企業股權融資,助推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9〕1638號)、《河南省促進創業投資發展辦法》(省人民政府令208號)、《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鄭州市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實施意見》(鄭政辦〔2022〕6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鄭州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鄭州市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發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更好服務實體企業股權融資,助推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創業投資基金和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9〕1638號)、《河南省促進創業投資發展辦法》(省人民政府令208號)、《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鄭州市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實施意見》(鄭政辦〔2022〕6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市產業發展基金(簡稱“市產業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資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母基金,規模500億元。基金主要圍繞鄭州國家中心城市戰略定位,通過專業化管理,發揮財政資金槓桿撬動作用和基金的資源整合功能,為鄭州市產業發展導入資本、技術、品牌、人才、渠道、市場等優勢資源,推動產業實現突破性發展,提升鄭州綜合競爭力和區域輻射帶動力。
第三條 市產業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資、符合條件的市屬國有公司出資及其他資本,其中:
(一)市財政局統籌財政資金作為政府出資,通過市政府授權的政府出資方代表機構對市產業基金出資,出資比例不低於10%;
(二)符合條件的市屬國有公司作為市產業基金主要出資人,可按規定通過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擴大資本規模,向市產業基金出資;
為積極引導市屬國有公司參與市產業基金運作,市財政局統籌財政資金,按照不高於市屬國有公司向市產業基金實際出資金額的30%給予資本金支持。
(三)積極鼓勵有能力的區縣(市)及其他資本向市產業基金出資。
政府出資部分退出的本金及取得的收益原則上應滾動用於向市產業基金出資,支持市產業基金長期發展。
第四條 市產業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通過專業化投資運作管理,促進基金持續健康運行,保障政策目標有效實現。
第五條 市產業基金按運作模式不同,分為戰略投資類基金、科技孵化類基金和產業培育類基金。
(一)戰略投資類基金主要採取直接投資和專項子基金投資策略,發揮政府集中力量辦大事優勢,積極落實政府重大戰略部署,以“產業導入+項目導入”為切入點,緊盯行業龍頭企業、產業鏈核心企業等,通過直接投資或項目制專項子基金方式,引入重大產業項目、招引核心企業,以點帶鏈、以鏈聚產。
(二)科技孵化類基金主要圍繞科技創新驅動、世界科技前沿,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藉助知名創投機構和風投公司力量,通過多種方式,重點支持重大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種子期、初創期企業成長,搶占技術制高點、突破關鍵核心技術。
(三)產業培育類基金主要採取母基金投資策略,通過多種方式選擇市場化基金管理機構,聯合社會資本設立各類子基金,構建完善覆蓋科技創新、電子信息、汽車及裝備製造、數字經濟、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現代物流、新基建等重點領域的基金支持體系。
第二章 管理架構與職責
第六條 市產業發展基金基本運作管理架構包括鄭州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市產業基金出資主體、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等,各主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推動市產業基金政策目標實現。
第七條 市政府成立由市長任主任、相關副市長任副主任、財政、發展改革、工信、科技等相關部門及市產業發展基金為成員單位的鄭州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基金委)作為市產業基金重大事項決策機構,負責研究審定基金管理制度、子基金設立規劃、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直投,以及基金資金籌集、監督考核等事項。
市基金委具體工作由鄭州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基金辦)負責落實,市基金辦設在市財政局,與市產業基金政府方出資代表機構套合運行,市財政局局長兼任市基金辦主任。
市產業基金政府方出資代表機構在市政府的授權範圍內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牽頭組建市產業基金法人主體及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協調管理基金相關事項。
市發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大數據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擬定各自相關領域戰略投資類或科技孵化類基金運作方案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市產業基金出資主體主要職責:負責市產業基金法人主體和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的組建、整合及資金安排等相關事項;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實施基金年度財務審計和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評價。
第九條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職責:
(一)負責受託管理市產業基金,制訂基金年度投資計畫,建立基金項目儲備庫;
(二)負責組織對戰略投資類或科技孵化類項目開展盡職調查,落實項目的投資談判、協定簽署、投後管理、退出等後續工作;
(三)負責對接各類專業基金管理機構,談判磋商子基金設立方案,對擬合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組織子基金設立方案實施,向子基金派駐出資人代表,對子基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考核評價;
(四)負責收集研究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及產業發展規劃,深入開展行業研究,謀劃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布局,支持產業轉型升級;
(五)負責市基金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據工作實際選擇專業的母基金管理機構,委託其履行部分管理職能,按照行業慣例支付委託管理費。
第十條 市產業基金建立專家諮詢制度,由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選聘投資、財務、法律、評估、行業等相關高水平人才團隊組建諮詢專家庫,完善專家服務管理工作機制,為市產業基金決策提供專業建議。
第十一條 市產業基金及其參股(出資)的子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具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銀行,建立基金專戶。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金保管等有關事宜,並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督。
第十二條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基金及相關子基金託管銀行選擇機制,優先選擇資金管理規範、回響效率高,能夠與市產業基金在資源共享、投貸聯動等方面提供增值服務和戰略合作的商業銀行合作。
第三章 基金投資與運作
第十三條 市產業基金綜合採用參股(出資)子基金、直接投資、跟進投資等合法合規方式投資運作,重點發揮母基金資源匯聚和導入功能,通過與頭部基金管理機構、中央及省級基金運作主體、高端研發機構及龍頭產業資本等合作,打造規模不低於2000億元的政府投資基金群,支持鄭州“四個高地”建設,推動“十大戰略”實施。
第十四條 戰略投資類基金及科技孵化類基金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政策目標及行業特點,會同市基金辦制定具體運作方案和投資決策議事規則,經市基金委審議通過後執行。運作方案應包括政策目標、投資方向、投資模式、運作程式等;議事規則應包括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構成及決策機制。
第十五條 戰略投資類基金及科技孵化類基金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法合規方式投資運作,其中直接投資項目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所投資企業須在鄭州市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符合我市重點產業發展方向,具有明顯的基礎性、帶動性、戰略性特徵的重大產業項目或創新性強、科技水平高的科技創新項目;
(三)所投企業須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六條 產業培育類基金原則上採取參股(出資)子基金方式進行投資,按照“分級授權、分類管理、合理制衡、提高效率”的原則運作。
(一)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根據政府工作安排,結合行業主管部門需求,提出年度子基金設立規劃,報市基金委審議;
(二)根據審定的年度子基金設立規劃,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多種方式選聘子基金管理機構,聯合社會資本,按照市場化原則設立子基金,相關子基金設立情況定期向市基金辦報告;
(三)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專業化管理運作,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採取委派投委會委員、觀察員等合理措施,依法依規參與子基金內部治理,維護市產業基金權益。
超出年度子基金設立規劃的,可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會同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研究提出相關領域子基金的設立要求及方案,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報市基金委審議決策。
第十七條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綜合考慮管理機構核心人員、管理水平、股東背景、募資能力、項目資源等因素,通過邀請合作、自主申報、競爭性遴選等方式選擇子基金管理機構,設立子基金。參股(出資)子基金應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參股(出資)子基金原則上應當註冊在鄭州市(國家有關部委設立的產業除外);
(二)市產業基金對子基金出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30%,對於主要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的天使基金、創投基金等,市產業基金出資比例可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50%,其餘資金依法募集;
(三)子基金投資於主投領域的比例應不低於子基金總規模的60%;
(四)子基金應當優先投資在鄭州市範圍內註冊的企業,返投金額應當不低於市產業基金出資金額的1倍,為提高子基金管理機構參與積極性,以下情形均可被認定返投鄭州:
1.直接投資鄭州市企業的;
2.基金投資外地企業在鄭州市落地項目或新增投資的;
3.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子基金管理機構的實際控制人、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管理主體)在管的其他基金在鄭州新增投資或引進外地項目落地的。
(五)市產業基金與鄭州市所屬區縣(市)、開發區國有投資主體共同出資參與設立子基金的,市產業基金與區縣(市)、開發區國有投資主體合計出資比例應不超過50%,且市產業基金出資不超過區縣(市)、開發區國有投資主體的合計出資;
(六)子基金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1.參股基金主發起人不得先於市產業基金退出;
2.市產業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不干預子基金日常運作,若子基金存在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市產業基金可按契約約定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十八條 參股(出資)子基金的管理機構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股東實力較強、項目資源豐富的,可適當放寬要求;
(二)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未受到相關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三)有完善的基金相關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內控機制,資金募集合法合規,原則上應具備完善的團隊跟投機制。管理多隻基金的,應建立完善的關聯交易隔離機制和利益衝突防範機制;
(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核心成員的穩定,管理團隊過往管理規模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至少有5個投資成功案例;
(五)根據管理基金規模情況,常駐鄭州市工作的管理團隊成員不少於3—5人;
(六)按一定比例入股擬設立的子基金;
(七)基金管理機構在提交合作方案時,應至少已經取得擬設立基金總規模50%的出資意向(不含市產業基金出資部分),並提供擬出資人的出資意向函、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鼓勵申請機構募集更多社會資本,降低申請市產業基金出資比例;儲備項目擬投金額應不低於擬設立基金總規模。
鼓勵市產業基金與註冊在我市的基金管理機構合作,培育鄭州基金生態。
第十九條 跟進投資是指經市基金委同意,對參股(出資)子基金選定投資的企業,市產業基金與參股(出資)子基金共同投資。
(一)跟進投資企業須在鄭州市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
(二)跟進投資企業應為鄭州市重點發展的優勢主導產業領域內的優秀產業企業;
(三)市產業基金跟進投資的投資條件與參股(出資)子基金投資條件相同,投資規模不超過參股(出資)子基金投資規模的30%;
(四)市產業基金對單個企業原則上只進行一次跟進投資;
(五)市產業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由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或委託參股(出資)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委託管理的,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與參股(出資)子基金管理機構簽訂《股權託管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等。
第二十條 市產業基金採用其他模式進行投資的,由有關需求單位會同市基金辦研究提出相關方案,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報市基金委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健全行業部門與市產業基金的聯動機制。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要根據我市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圖譜,按照基金擬投項目篩選標準,與發展改革、科技、工信等行業部門和區縣(市)招商主體對接,建立基金項目儲備庫。入庫項目由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推薦給市產業基金參股(出資)的各子基金,按市場化原則給予優先支持,對其中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點部署的、投資規模大、外部性強、基礎性、帶動性、戰略性特徵明顯的重大產業項目或科技孵化項目,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論證,並報分管市領導同意後,由戰略投資類基金或科技孵化類基金給予優先支持。
第二十二條 發展改革、工信、科技等行業部門要積極與省及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接,支持協助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爭取省及國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主導設立的產業基金在鄭州設立子基金。
第二十三條 支持市產業基金與有條件的區縣(市)、開發區合作設立縣域子基金(投資於特定區縣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規模的50%),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縣域子基金引入社會資本比例原則上應不低於50%,市產業基金可根據區縣出資金額按照不高於1:1的比例給予配套支持。
第二十四條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應加強與省級及國家基金的溝通對接,積極爭取省級及國家級基金在鄭州落地區域基金,依法依規推動保險資金及符合條件的主權基金、養老基金等長期資金參與基金組建運作,相關合作要求可適當放寬,具體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報市基金委審議決策。
第二十五條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應在做好母基金管理運作的基礎上,定期組織子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合規培訓,通過產業研討、企業考察等多種形式,加強交流互動,提升基金管理運作效能,並積極通過自建子基金等方式,募集社會資本,加大對鄭州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條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應分類建立完善母基金合作機構庫,明確入庫標準,篩選優質基金管理機構、專業第三方中介機構、知名研究諮詢機構等入庫,並對入庫機構實施動態管理。市產業基金合作機構原則上應為入庫機構,符合合作條件的非入庫機構應先履行入庫程式。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依託母基金資源匯聚平台和智慧島基金集聚區,聯合各子基金、知名投資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優勢主體,探索成立“鄭州創新投資聯盟”,組織策劃大型基金峰會或論壇,大力實施“基金入鄭”行動,廣泛開展行業研究分析、匯集優質項目、加強與金融機構投貸聯動,聯通政府與市場等服務,搭建人才資源庫,營造良好的創新投資氛圍,構建覆蓋企業成長全周期的創新投資生態圈。
第四章 退出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市產業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額或投資形成的股權可以通過上市、股權轉讓、回購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條 市產業基金可在投資協定中對轉讓方式、轉讓條件、轉讓價格、轉讓對象等事項進行約定,符合轉讓(含回購,下同)條件的,在我市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按程式進行,需辦理批准手續的,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三十條 市產業基金採取轉讓方式退出,如轉讓雙方為市屬國有全資公司或國有獨資企業,經雙方股東一致同意,並按程式批准後,市產業基金所持基金財產權益可以協定轉讓或無償劃轉。
第三十一條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子基金協定或章程中約定,在子基金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市產業基金有權無條件退出,並要求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無條件受讓市產業基金對子基金出資形成的全部權益,受讓價格參照評估值與原始出資額按同期LPR計算的本息之和兩者孰高的原則確定。
(一)市產業基金投資決策機構作出有效投資決議之日起超過1年,未按照規定程式完成子基金募集、設立工作的;
(二)市產業基金出資資金撥付至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實質性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期(含投資期延長期)結束時未完成基金實繳出資總額80%投資比例的;
(四)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市產業基金政策目標,或子基金未按協定或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未經子基金相關機構同意,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重大變化對子基金管理運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包括但不限於管理機構主要出資人發生實質變化或鎖定的核心人員半數(含)以上變動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產業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基金出資主體監督下組織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資主體收回。
第五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合理的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科學設定崗位分工,加強對子基金及直投項目的投後管理和服務,指導子基金管理機構完善治理結構,合理配備行業研究人員、投資經理、風控業務人員等,提升專業能力,有效防控風險。
第三十四條 子基金各出資方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合作,市產業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得向其他出資方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第三十五條 市產業基金閒置資金應按照有關規定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 市產業基金應當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財務會計情況及有關重大事項,並定期就基金整體運行情況向出資人進行信息披露,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審計。市基金辦定期匯總基金運作情況報市基金委。
第六章 考核評價
第三十七條 建立市產業基金綜合考核評價制度,量化統計基金投資運作帶動新增投資、引入機構、企業、人才、稅收等社會效益並納入考核評價範圍。
第三十八條 市基金辦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對市產業基金整體運作情況開展考核評價,一般不對單只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考核評價指標主要包括政策指標、效益指標和管理指標等。考核評價結果實施百分制和四級分類。四個級別分別是:優秀:90(含)—100分;良好:80(含)—90分(不含);合格:60(含)—80分(不含);較差:60分以下。
(一)政策指標。主要考核基金落實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情況,撬動社會資本情況,投向市內項目情況,帶動就業人數,屬地經濟貢獻、支持產業發展情況,資本招商情況等。
(二)效益指標。主要考核基金投資進度情況、投資回報情況等。
(三)管理指標。主要考核基金規範管理情況,包括信息報告、資金使用監控和風險控制等情況;投後增值服務情況;項目儲備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市基金辦會同有關部門可根據市產業基金運行不同階段情況及不同類型基金情況,制定具體考核方案,確定本年度考核指標的具體標準及權重,自行或通過聘請中介機構、組織專家等方式開展考核評價,確定考核等級,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和相關工作建議報市基金委。
第四十條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從市產業基金中提取,按照基金實繳規模的一定比例或每年度固定金額等方式收取,原則上不超過基金實繳規模的1%,具體計費方式經市基金委審定後,在相關委託管理協定中明確。基金考核評價結果與管理費支付掛鈎,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按年度管理費的110%進行支付;良好的,按100%進行支付;合格的,按80%進行支付;較差的,按40%進行支付。
第四十一條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應積極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考核評價,及時向考核單位提供資料和反饋情況,按要求在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按時完成重大事項更新和績效評價,並參照本辦法要求,負責所參股(出資)子基金的考核評價相關工作。
第七章 讓利與激勵
第四十二條 為更好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激發社會資本參與積極性,市產業基金可在子基金完成政策目標的條件下,通過讓利退出等方式向社會資本轉讓所持子基金份額。
(一)在子基金註冊之日起3年內(含3年)轉讓的,可以原始出資額轉讓;
(二)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轉讓的,可以原始出資額及從第3年起按照轉讓時1年期LPR計算的利息之和轉讓;
(三)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根據同股同權原則按當時市值確定。
第四十三條 根據子基金返投任務完成情況,市產業基金可以以獲得的超額收益為限,對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實行分檔讓利。
第四十四條 市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參照行業慣例建立基於目標考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市場化薪酬體系。基金運作遵循客觀規律,按照《中共鄭州市紀委辦公廳關於印發〈紀檢監察機關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幹部擔當作為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鄭紀辦發〔2020〕29號)、《中共鄭州市委組織部關於印發〈組織人事部門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鄭組通〔2022〕39號),對參與市產業基金管理運作的政府部門及市屬國有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建立盡職免責機制,不將符合投資決策程式、不存在謀取個人利益的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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