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關於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有關精神,深入實施“文化強區”戰略,引導更多社會資本進入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促進東城區中小微文化創意企業的發展,特設立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根據《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北京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京財經一〔2015〕305 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東城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區文促中心申請設立,區政府批准並出資,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效應,引導社會資金加大對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的投資,特別加大對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文化創意企業的投資力度。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第三條 引導基金資金來源為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2016年度投入規模為4000萬元,以後年度根據財力狀況和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再行確定引導基金規模。財政資金投入最長不超過5年。
第四條 引導基金要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在東城區註冊的文化創意企業,資金放大效應不低於1:4,引導基金不分享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投資的基金統稱為引導基金的子基金。
第五條 引導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在引導基金到賬後的半年內募集成立子基金。子基金在設立後的每個完整財務年度,其對外投資額不應低於子基金募集資金總規模的80%,且其中不低於60%的資金投向在東城區註冊的文化創意企業。
第六條 引導基金的存續期限為8年。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設立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作為引導基金的決策管理機構。領導小組由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產促局、區國資委、區文促中心和受託管理機構各一名主管領導任成員。領導小組由區委宣傳部牽頭,辦公室設在區文促中心,主要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審議批准引導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託管銀行;
(二)審議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的投資計畫、投資運營報告、資金使用報告等;
(三)監督引導基金規範運作。
第八條 領導小組聘請成立專家諮詢委員會,為重大決策提供獨立的專業諮詢建議。
第九條 引導基金採用委託管理模式,由領導小組委託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區屬國有獨資公司(企業)或其設立的全資子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引導基金的代持與投資運作事務。
第十條 受託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資質:
(一)從事基金管理業務3年以上,具備有效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專業人員;
(二)應具有較強的資本實力和健全有效的財務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經營業績、誠信記錄和資本運營經驗,具備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規範的投資決策程式和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
(三)能夠有效執行區政府及區有關部門促進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制度;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受託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對引導基金的安全性負責,確保引導基金按期如數上繳返還區財政;
(二)確定子基金的具體募集方案,開展對合作方、合作方案的盡職調查,提出擬合作項目的盡職調查報告,負責牽頭組建子基金;
(三)以出資額為限對引導基金帶動形成的子基金行使權利、承擔責任,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擇專業性基金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子基金的日常運營工作,落實領導小組的要求;
(四)引導子基金管理運行規則的制定,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確保實現引導基金的政策目標;
(五)定期對子基金業務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每年不少於兩次向領導小組報告引導基金、子基金運營情況,必要時提出意見建議;
(六)根據需要派駐代表參與引導基金運營管理的重大決策並監督其投資方向;
(七)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公開委託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託管銀行,對引導基金進行專戶管理。
第三章 進入與退出方式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由區財政出資形成,領導小組委託受託管理機構運營。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本金由區財政按照“財政補助收入”方式劃撥給區文促中心,區文促中心按照“事業支出”方式撥付受託管理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核算。
引導基金存續期滿後,受託管理機構須將引導基金按照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投入本金總規模返還區財政。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參股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在基金穩定運營後,可通過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以促進引導基金的循環使用。
第十六條 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在子基金參股形成的股權可隨時退出,其他參股股東不得先於引導基金退出。退出方式及價格應體現引導基金政策性,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結合引導基金運作模式具體約定。
第十七條 合作投資機構未按約定出資的,引導基金有權退出。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並納入公共財政考核體系範圍。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不得投資於股票、期貨、外匯、房地產業,以及國家和北京市、東城區政策限制類行業。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閒置資金僅限用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保證本金安全的無風險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條 領導小組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引導基金運作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契約約定使用管理基金。對違規使用基金的,領導小組可撤銷其受託管理資格,對因違規操作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文促中心、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