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關於促進“二四三”產業發展的辦法
為進一步促進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商業服務業;旅遊業、金融業、商務服務業、信息服務業;中醫藥產業、低碳服務業、體育產業等 “二四三”產業實現快速發展和聚集,提高區域經濟核心競爭力,結合我區經濟發展特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東城區產業和投資促進局是推動東城區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產業發展的綜合協調部門,是本辦法的實施主體,具體負責本辦法信息發布、項目徵集、組織項目評審、資金籌措、政策兌現等工作。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是指符合東城區“二四三”產業發展規劃。
(一)兩大優勢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和商業服務業。
文化創意產業重點加快文化演藝、工藝美術及藝術品交易、文化著作權、文化休閒娛樂及文化傳媒等領域發展。
商業服務業重點發展高端商業綜合體、旗艦店、品牌店、商業連鎖、電子商務、體驗消費店等。
(二)四大支柱產業:金融服務業、商務服務業、信息服務業、旅遊業。
金融服務業大力發展文化金融和綠色金融,重點發展傳統金融地區總部和吸引風險投資、私募基金、財務管理、信託擔保等新型金融服務機構集聚。
商務服務業積極推動廣告、會計稅務服務、諮詢、法律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企業管理服務等專業服務業發展。
信息服務業重點吸引信息內容提供商、內容集成商、移動平台提供商、終端提供商、渠道合作夥伴等上下游企業集聚。鞏固發展電信業,提升電信增值服務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發展水平,積極扶持電子商務、數位電視增值服務、網遊動漫、物聯網等產業發展。
旅遊業大力發展文化旅遊和商務旅遊,推進城市旅遊自助信息公共服務系統、旅遊網路綜合服務平台、旅遊諮詢服務體系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重點發展遺產觀光、文化休閒、會獎旅遊、特色購物旅遊、修學旅遊、中醫藥健康旅遊和城市度假等高端旅遊產品。
(三)三大新興產業:中醫藥產業、低碳服務業、體育產業。
中醫藥產業重點發展中醫藥健康保健產品研發、中醫藥產品檢驗與檢測、中醫藥產品展示與交易、中醫藥文化傳播、中醫藥健康保健與養生、中醫藥產業中介服務、中醫藥文化旅遊的企業和承擔實體業務的中醫藥企業總部。
低碳服務業重點發展從事新能源及節能環保等領域的研發、設計、技術集成、線上監測、銷售、安裝和售後服務等環節的企業和承擔實體業務的企業總部;從事投資新能源、節能環保和碳交易領域的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投資公司、擔保公司以及融資租賃公司等投融資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從事新能源和節能環保技術諮詢、評估、認證、登記、能源審計以及交易等業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等專業機構。
體育產業重點發展體育賽事策劃、體育產權交易、體育產品研發、體育中介服務、高端體育休閒。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有關檔案規定標準劃分的企業。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符合轉型升級方向的中小企業是指:節能環保服務、技術創新、文化旅遊、體育休閒、健康養生、特色餐飲、傳統手工藝品、非遺保護與傳承八個方面。
第五條本辦法樓宇政策條款適用於東城區區域範圍內,已投入正常使用的商務樓宇和集中辦公區,不包括企業自用辦公樓,居民住房、行政事業單位自用房、餐飲設施、娛樂設施、科研機構、各類批發市場、文物保護單位、醫院、學校、大專院校等建築。
第二章 資金獎勵和補助
第六條對於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新設立或新遷入東城區的文化創意產業、新興產業企業,租賃自用辦公用房開展實際經營且第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實際營業收入不低於500萬元的,按照年房屋租金20%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執行期3年,三年房租補貼額累計不超過300萬元。企業享受補助期間,不得將自用辦公用房出租、轉租或改變其用途;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退還已獲得的補助資金。
第七條對於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從駐區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取得的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短期貸款項目,實際支付不高於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0%的利息,給予不超過50%貼息補助,每家企業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八條鼓勵駐區各類金融機構為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提供包括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託、融資租賃、私募債等相關金融服務。對當年為10家以上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且累計融資額達到1億元以上,按照融資總額0.25%給予獎勵,每家金融機構年獎勵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 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通過東城區各類公共服務平台開展融資活動,按照不超過其服務費用50%的標準進行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每家企業年補貼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鼓勵駐區擔保機構為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對於為駐區企業年度擔保額在3000萬以上的駐區擔保機構,按其提供擔保總額1.5%給予補貼,每家擔保機構年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駐區擔保機構為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發生的代償損失,按照代償金額15%給予補貼,每家擔保機構年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二條 對我區重點扶持且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實際支付給駐區擔保機構的服務費給予50%補貼,每家企業補貼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對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獲得國家或北京市專項資金支持,給予不超過1:0.5的資金匹配,每家企業總匹配額不超過100萬元,已享受過東城區配套的企業不再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 對於引進風險投資且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東城區文創、新興和符合轉型升級方向的中小企業,按照引入的風險投資額給予資金獎勵,每家企業年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 對於新設立或新遷入東城區,經國家、北京市相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投資於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後,股權投資企業完成全部投資或管理企業在東城區管理的基金存續期結束後,按其投資於駐區企業的區財力貢獻,給予相應獎勵。被投資駐區企業區財力貢獻達到200萬元以上,按照區財力貢獻10%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企業獎勵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六條 支持符合我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協會、商會、聯盟等社會團體入駐東城區發展,對於新入駐我區且註冊會員數量在60家以上的機構,能夠為東城區引入新的企業,且該企業當年實現區財力貢獻的,按照企業實現區財力貢獻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七條 支持國家體育總局所屬各運動中心推動體育事業發展,區政府每年按600萬元左右的規模獎勵國家體育總局所屬單位。
第十八條 對於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通過人才服務機構引進符合東城區重點發展產業方向的高層管理人才或核心技術崗位高端人才,給予不超過50%的中介費用補貼,每人補貼額不超過10萬元,每家企業年補貼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九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聯合建設人才培養基地開展定向專業人才培訓,經區主管部門認定授牌的人才培養基地,培訓後安排在駐區企業正式就業,錄用企業按照就業人數給予每人不超過50%的培訓費用補貼,每家錄用企業年度補貼額不超過20萬元;人才培養基地按照在東城區就業人數給予每人500元的培訓費用補貼,年度補貼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條 引導和規範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小企業創業基地、文化創意產業示範基地、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文化產業公共技術平台、科技園區、孵化器等公共平台建設,為企業發展提供良好條件和環境,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評審,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通過市主管部門審查,取得北京市資金支持的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給予不超過1:0.5的資金配套。
第二十一條 鼓勵樓宇業主或經營單位加強與政府合作,對總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非商務樓宇實行整體功能置換轉為商務樓宇,並與東城區簽署合作協定開展招商工作,按改造商務樓宇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給予改造主體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二條 為促進低碳產業、中醫藥產業及體育產業等新興產業實現聚集,發揮樓宇經濟聚集效益,新興產業企業入駐數量占本商務樓宇入駐企業總量60%以上或使用面積占可租用面積的60%以上,且樓宇整體出租率達到90%以上,同時已入駐新興產業企業區財力貢獻合計占本樓宇全部企業區財力貢獻總額的60%以上的商務樓宇,給予樓宇業主或經營單位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獲得國家級“馳名商標”稱號、中國名牌產品證書或其他國家級獎項、稱號的駐區企業,給予不超過3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級“著名商標”稱號、北京名牌產品證書或其他同級獎項、稱號的駐區企業,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東城區“知名商標”稱號的駐區企業,給予不超過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本辦法公布施行前,獲得本條款對應稱號、獎項的駐區企業,暫不列入本辦法獎勵範圍。
第二十四條 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將自主創新成果實現市場化、產業化,對已經轉化為產品或服務的企業且年營業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給予每項轉化成果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每家企業年度支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五條 對於通過東城區著作權交易平台進行著作權登記和著作權交易且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按照其實際支付服務費用50%標準進行補貼,單筆補貼額不超過1萬元,每家企業年補貼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六條 鼓勵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牽頭或主導制定各級標準化項目,對已公布的國際標準,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對已公布的國家標準,給予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已公布的行業標準,給予不超過30萬元獎勵;對已公布的地方標準,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七條鼓勵駐區企業的項目或產品申請進入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進入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給予項目單位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進入北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給予項目單位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進入東城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給予項目單位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已享受過獎勵的項目不再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開展股權激勵工作,對於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的若干意見》(財企〔2006〕383號),或《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財企〔2010〕8號)的規定實施股權激勵且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九條對在區內至少住宿兩晚的論壇、研討會、洽談會、年會等國內會議活動,按照在區內住宿人數規模給予會議主辦方或承辦方資金支持。住宿人數達200(含)—500人的,給予2萬元一次性資金支持;住宿人數達500(含)人以上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資金支持。
同時,對參會國家超過4個,參會外賓人數超過50人,且在區內住宿至少兩晚的論壇、研討會、洽談會、年會等國際會議活動,再給予會議主辦方或承辦方一次性資金支持3萬元。
對給予資金支持的國際或國內會議,可視會議規模和會議主辦方或承辦方的需求,免費提供東城區旅遊手冊、旅遊地圖、東城旅遊宣傳視頻資料(DVD)、特色文藝演出等服務。同時,支持區內從事會議產業的相關人員參加教育培訓,支持培育區域品牌會議。
第三十條鼓勵東城區駐區企業積極參加行業內市級以上重大展會活動,對駐區參會企業實際支付的展位費用給予不超過30%補助,每家企業年補貼額不超過10萬元。對於已申請享受市級補貼政策的參會企業,不再同時享受東城區補貼政策。
第三十一條對於經市、區主管部門認定授牌的各類中小企業服務分中心、小企業創業基地、文化創意產業示範基地、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科技園區、孵化器等公共服務平台,舉辦公益性培訓和活動,可對相關費用給予資金補貼,同一主體年補貼資金不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二條鼓勵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駐區企業與國內外創意、製作、經紀、行銷機構合作,生產製作科技含量高、資金密集型的出口產品和服務,開展國際行銷。對於年產品或服務出口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三條對在國內外具有重要影響或具有超前性、獨特性、戰略性作用的企業和機構入駐東城區,並符合東城區“二四三”產業發展規劃,在辦公場所選址方面及產品和服務政府採購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三章其他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新入區企業包括新辦企業和新遷入企業:新辦企業是指新在工商部門註冊,並在東城區完成國稅、地稅、統計登記的企業。新遷入企業是指原在東城區外註冊經營,新遷入東城區且在東城區完成工商、國稅、地稅、統計登記的企業。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區級財力貢獻是指:按照國家分稅制和北京市財政管理體制,企業上繳的各項稅收東城區留成部分扣除轉移支付上繳北京市財政和國家法律規定的專項事業費法定增長後的餘額。財力貢獻時間為公曆年度。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第八條“融資服務”是指:貸款融資、集合債券、集合票據、集合信託、融資租賃、私募債等相關金融服務。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股權激勵”是指: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以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等方式對企業的重要科技人員及經營管理人員等實施的激勵行為。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對於新設立或新遷入東城區的企業,達到享受北京市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政策及促進總部企業在京發展政策條件的,申請享受北京市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與市、區其他優惠政策相同的內容不重複享受,可由企業自行從優選擇。本辦法中獎勵、匹配、補貼、資助等金額幣種均為人民幣。
第四十條申請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企業應在東城區辦理工商、國稅、地稅及統計登記手續,並實現納稅。
第四十一條申請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企業在申報獲取政府扶持政策時應遵循誠信原則,有任何瞞報、虛報或者編造鼓勵條件的,不能獲得扶持資金或區配套服務。對發現企業有弄虛作假等欺詐行為的,一律予以追回資金,並取消企業享受政府扶持資金和區配套服務的資格。
第四十二條申請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企業,享受獎勵後必須在東城持續經營不少於五年,五年內遷出東城區的,應退回在東城區享受的所有獎勵和補助資金。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東城區產業和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北京市或東城區頒布新政策,則按新規定執行。原《東城區關於培育新興產業發展的鼓勵措施》(東政發〔2011〕9號)、《東城區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鼓勵措施》(東政發〔2011〕8號)、《東城區關於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辦法》(東政發〔2011〕2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檔案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