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北京市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有關精神,深入實施“文化強區”戰略,加快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統籌推動我區文化創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北京市市級大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京財發〔2011〕6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現階段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需要,設立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和加強資金管理,科學有效使用專項資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2016年至2020年,東城區每年統籌安排1億元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資金來源為區財政預算。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需要,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第四條 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研究討論專項資金分配計畫、使用管理相關事項。項目運行採用“分口受理、歸口評審”的方式進行,即由區產促局、區商務委、區文化委、區旅遊委、東城園管委會、區文促中心等部門按職責負責專項資金評審標準及辦法的制定、徵集公告發布、前期申報受理、項目初審工作,對受理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進行監督。
區商務委負責受理文化商業融合類(包括老字號類)項目申報,區文化委負責受理戲劇演藝類項目申報,區旅遊委負責受理文化旅遊類項目申報,東城園管委會負責受理文化科技融合類項目申報,區文促中心負責受理文化創意產業公共服務平台、公共技術平台項目申報,區產促局負責受理文化創意產業其它類項目申報。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把初審通過後的申報項目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安排聯席會議討論,經區政府會議審議後實施。
區委宣傳部、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總體監管、績效考評工作。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六條 在文化創意產業統計範圍內,在東城區註冊、統計、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可申報使用專項資金。
(一)支持演藝、藝術品交易、全媒體出版、旅遊、設計服務、廣告會展、影視、動漫遊戲等產業領域,重點支持公共服務平台、公共技術平台建設;
(二)推進文化與科技、金融、商業、體育、中醫藥等領域融合,支持文化要素市場發展;
(三)支持文化精品力作、品牌推廣、文化消費,支持文化創意企業到津冀拓展發展空間,推動東城文化“走出去”;
(四)支持文化創意企業自主創新或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業項目;
(五)支持文化創意產業領域重點課題研究;
(六)用於組建區文化創意產業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委託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行監督審計等費用;
(七)撥付專項資金設立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
(八)其他聯席會議認定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單位需在申報時提交以下檔案材料:
(一)《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申報表》;
(二)註冊法人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等(複印件);
(三)法人單位稅務登記證(複印件)、統計證(複印件)、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101表或201表);
(四)項目總投資支付憑證;
(五)項目主要內容、可行性分析和項目實施進度;
(六)項目投資預算、項目資金籌措情況和專項資金的具體用途等;
(七)項目經濟效益分析;
(八)項目風險的分析與控制;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十)其他檔案。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扶持:
(一)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項目;
(二)申報單位5年內發生產品質量、侵權等重大責任事故,及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或不良信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發生過涉及重大稅務案件或生產經營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申報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申報單位在申報其他財政資金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或在享受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或申報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五)申報單位相同內容的項目已經獲得我區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資助的。
第三章 使用方式
第九條 專項資金資助主要採取基金引導、項目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一)基金引導:主要採取委託管理方式運作,即依託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區屬國有獨資公司(企業)或其設立的全資子公司管理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東城區文化創意產業;
(二)項目補助:對行業示範效果顯著、區域帶動作用明顯的重大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給予項目補助;對獲得國家級或市級文化創意產業專項資金資助並要求區財政相應配套的項目,進行配套資助;
單個項目資助比例一般不超過總投資的40%,對於國家級、市級文化創意產業重點項目,以及對本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具有關鍵性、全局性影響的重大項目,經聯席會議研究討論,可適當提高資助比例;
(三)政府購買服務:以政府購買第三方機構諮詢服務、平台服務、勞務服務等方式支持區內文化創意企業發展。
第四章 申報和審批程式
第十條 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為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時間,申報單位可在區產促局、區商務委、區文化委、區旅遊委、東城園管委會、區文促中心等部門領取申請表或在相關網站進行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 區產促局、區商務委、區文化委、區旅遊委、東城園管委會、區文促中心按職責開展專項資金的徵集公告發布、前期申報受理、項目初審工作,初審結果報區文促中心匯總。
聯席會議成立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申報項目的方向性、可行性進行把關。
申報項目經初審、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後,由區委宣傳部委託中介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踏勘。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經各受理單位初審、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中介機構現場踏勘後,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編制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提交聯席會議研究討論。
第十三條 每年四月、十月聯席會議對專項資金使用計畫進行研究討論,報區政府審核批准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經審核批准公示後,區文促中心會同區財政局按年度向各受理單位撥付專項資金。
各受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相關制度的要求,嚴格根據申報項目建設進度及資金預算安排向各申報單位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五條 每家申報單位原則上每年只能申報一種資助方式。享受本辦法政策資金支持的企業,原則上不再享受東城區其他優惠政策,企業可自主從優選擇。企業當年未完工項目,年終經費結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最長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確實需要超期使用的,由區文促中心會同項目初審部門、區財政局提出意見交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導致項目確定無法按照計畫開展,則需要資金申報單位向區文促中心提出項目變更申請,由區文促中心會同項目初審部門、區財政局提出意見交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當年結餘資金應全額上繳區財政。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區委宣傳部委託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對竣工完成項目進行驗收並出具正式結算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區文促中心、區財政局對專項資金進行監管,定期會同各受理單位、區審計局等相關委辦局,組織對資助項目進行專項檢查。專項檢查結果將作為資助項目單位再次申請資助的評審依據。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將資金單獨記賬,單獨核算。必須做到資金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挪用資金,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享受資助後,申報單位必須在東城持續經營不少於5年,5年內遷出東城區的,應退回在東城區享受的所有資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文促中心、區財政局分別給予暫緩、停止劃撥專項資金,取消申報項目等處理:
(一)虛報項目及經費預算的;
(二)自籌資金不能及時到位或不履行協定、契約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內容的;
(四)未按照財政資金相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
(五)有重大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六)財會機構、內部約束機制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的;
(七)符合招投標條件而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規定公開招標的;
(八)違反相關制度的其他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追究當事人及主管領導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參與評審的專家及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在項目申報、項目評審以及資金撥付等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專項資金申報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由聯席會議取消其評審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文促中心、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後,原有相關辦法與本辦法內容相牴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北京市或東城區頒布新政策,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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