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是為執行《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的通知。由財政部於2015年11月12日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5年11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5年11月12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發文字號:財預[2015]210號
  • 所屬類別:政府性公文
內容解讀,發布信息,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財政部向社會發布《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對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投資範圍和風險控制等進行規範管理。設立政府投資基金,錢從哪裡來?投資的方向和領域是什麼?政府投資基金不能從事哪些業務?針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記者採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政府出資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重點支持創新創業、中小企業發展等,控制數量、不得重複設立
“設立政府投資基金的目的,主要是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財政部財科所所長劉尚希表示,政府投資基金,資金來源是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並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進行運作的。
管理辦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複設立基金。投資基金投資方向和領域,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支持創新創業。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支持中小企業發展。體現國家巨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最佳化配置。
——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採用政府引導基金方式吸引社會出資和引導投向,是財政治理理念和資金管理方式的深刻變革,也是實施供給側改革的重要舉措。”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指出,加快發展政府引導基金,有利於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與“融資貴”的瓶頸制約,更加有效地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發展新動力,拓展發展新空間。
引入“負面清單”管理,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等
在明確政府投資基金投資方向和領域的同時,管理辦法也給出了投資的“負面清單”,共有七大業務領域“禁止入內”。
投資業務“禁區”包括: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對投資基金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就是要確保資金投向實體經濟,避免‘錢炒錢’。這樣才能突出基金投資重點,把好鋼用在刀刃上。”劉尚希表示。
辦法規定,投資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運作,各出資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政府投資基金應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政府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有效套用績效評價結果。政府投資基金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以往財政資金支持企業,更多是採用項目補貼的形式,給誰不給誰最後部門說了算,容易出現錢花不到位,甚至權力尋租的現象。”劉尚希認為,設立政府投資基金,政府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有利於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新機制。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下,政府資金通過合理讓利引導基金投向,促進政策目標的實現。
推動財政資金由補轉投,有效撬動社會資本,儘快形成投資、發揮效益
近年來,在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促進創新創業、鼓勵股權投資政策背景下,我國政府投資基金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其中,設立最多的是政府引導基金,主要通過整合競爭性領域扶持重點產業、行業、區域發展的專項資金,推動財政資金“由補轉投”,有效撬動社會資本。
數據顯示,在國家層面,中央財政設立了國家積體電路產業投資基金、中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中國文化產業投資基金等9隻基金。財政承諾出資約2000億元,帶動社會資本5000多億元。在地方層面,截至今年上半年,各地共成立304隻政府引導基金,管理資本規模3500多億元。
“做好政府引導基金工作,首先要明晰政府引導基金定位,合理控制基金規模與投向。將工作重點放在已設立的基金儘快形成投資、發揮效益上來。”樓繼偉強調,各地應對基金設立情況進行重新梳理,做好統籌規劃,不能重複設立,不要新鋪攤子,不搞一哄而上,不搞全覆蓋,不設時間表。
基金投向要實現政府公共職能屬性與市場資本逐利屬性的有機統一。要科學界定基金投資領域,投向“具有一定競爭性、存在市場失靈、外溢性明顯”的領域。對純公益性項目,應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疇,也不應作為基金投資的對象。
同時,突出基金投資重點。在產業上突出實體經濟,政府引導基金應當緊緊圍繞支持實體經濟這條主線;在階段上區別於成熟期市場基金,聚焦於初創期、早中期企業;在區域上實事求是,統籌兼顧。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5]21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委):
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規範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和風險控制、預算管理等工作,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預算法、契約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政策全文

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槓桿作用,規範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預算法、契約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第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或契約章程規定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
第二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 政府出資設立投資基金,應當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複設立基金。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一般應在以下領域設立投資基金:
(一)支持創新創業。為了加快有利於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增加創業投資資本的供給,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為了體現國家巨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規劃意圖,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發展,改善企業服務環境和融資環境,激發企業創業創新活力,增強經濟持續發展內生動力。
(三)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為了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扶持重大關鍵技術產業化,引導社會資本增加投入,有效解決產業發展投入大、風險大的問題,有效實現產業轉型升級和重大發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最佳化配置。
(四)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為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機制,創新公共設施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快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九條 政府投資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定、契約等(以下簡稱章程),明確投資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政府投資基金的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十條 政府投資基金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財政部門應指導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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