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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廣州市荔灣區產業投資基金的集中扶持和產業引導作用,規範廣州市荔灣區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與運作,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進一步促進荔灣區產業創新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規字〔2020〕2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荔灣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產業投資基金受託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構”)的遴選、投資、監督、考核、退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產業投資基金,是由區政府以財政性資金出資發起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府投資基金,帶動社會資本優先投向現代都市工業及科技創新領域產業和項目,支持現代都市工業企業及科技創新企業發展壯大,推動荔灣區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產業投資基金以有限合夥制形式設立,政府出資規模經區政府預算安排,所需資金在區科工信局部門預算資金中安排,按程式增資到廣州市荔灣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荔灣發展集團”),由荔灣發展集團作為有限合伙人與受託管理機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產業投資基金),荔灣發展集團以其認繳的出資金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受託管理機構為其普通合伙人,負責產業投資基金的日常運營、投資、退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政府出資部分由區科工信局會同區財政局下達資金計畫,視年度預算安排和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可予以調整。產業投資基金也可接受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及其他各類資金。
第四條產業投資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原則進行管理和運作。受託管理機構應制定相應的全流程投資管理制度,並組建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及退出事宜,委員由受託管理機構委派。為保證政策導向,由荔灣發展集團派出1名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參與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的討論,在產業投資基金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但不參與產業投資基金的經營業務、日常管理及投資決策。
第五條產業投資基金按照“誰設立,誰管理,誰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的原則,區科工信局作為產業投資基金的主管部門,代為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牽頭產業投資基金組建、投資目錄及方向確定、監管評價等,推進產業投資基金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的落實;會同區財政局遴選確定受託管理機構,做好基金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等。荔灣發展集團作為出資人代表,根據區科工信局要求協助具體工作實施。
第二章 受託管理機構
第六條受託管理機構的確定方式按照《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2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通過遴選方式確定。區科工信局會同區財政局與遴選出的受託管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定。
第七條區科工信局、區財政局根據產業投資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畫,確定委託管理資金額度,受託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區政府有關要求及委託管理協定約定,對產業投資基金進行管理。區科工信局、區財政局可視年度預算安排和實際運行情況,對委託管理資金額度予以調整。受託管理期限原則為10年,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區科工信局和區財政局可進行調整。
第八條受託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三)至少5名從事3年以上投資基金相關經歷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
(四)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
(五)有作為出資人參與設立並管理投資基金的成功經驗;
(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嚴格按照委託管理協定管理政府出資資金;
(七)其他國家省市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在產業投資基金委託管理協定中應當對受託管理機構的職責進行明確,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一)建立完善內部決策和風險控制機制;
(二)對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撰寫盡職調查報告,進行投資分析,擬訂投資方案;
(三)實施經批准的投資方案,簽署投資協定;
(四)做好項目投後管理,為被投企業(項目)提供增值服務,監督、指導被投企業(項目)運行;
(五)擬訂退出方案,做好項目的退出;
(六)定期向區科工信局、區財政局報告資金運作情況、項目投資管理情況及相關重大情況等;
(七)及時將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規定上繳國庫;
(八)完成其他投資運作相關工作。
第十條受託管理機構應選擇在荔灣區具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銀行開設產業投資基金專戶,對受託管理的產業投資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在產業投資基金委託管理協定中應當明確約定受託管理機構選定託管銀行的條件及具體要求,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及要求: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認定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三)與政府部門開展科技金融業務合作情況良好的優先考慮。
第三章 投資領域
第十一條產業投資基金應投向荔灣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優先支持都市消費工業、生物醫藥與健康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產業、新能源和智慧型網聯汽車、智慧型裝備、未來產業等現代都市工業領域及科技創新領域,重點投向現代都市工業或科技創新產業載體建設項目,以及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有發展潛力的創新型企業。
第十二條以下情形均可認定為投資荔灣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一)在荔灣區註冊,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通過設立子公司形式將主要經營主體落戶荔灣區(投資出資完成的2年內,子公司須成為荔灣區納統的“四上”企業)的荔灣區外企業。
第四章 項目投資管理
第十三條產業投資基金採取股權投資方式進行運營。單一企業(項目)的投資金額原則上累計不超過產業投資基金認繳規模的10%。
第十四條受託管理機構應做好投資項目的盡職調查。對於符合基金投資標準且有融資需求的項目,受託管理機構應按照行業公認的道德規範與業務標準,遵循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盡職調查工作,並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及工作底稿檔案。
第十五條受託管理機構作出投資項目決策,應形成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符合投資標準並完成盡調工作的項目,受託管理機構可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做出相應決策。投資及退出事項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後方能實施。
第十六條受託管理機構應做好投資項目的執行工作。對通過投資決策審定的項目,受託管理機構應及時簽署投資協定等法律檔案,進行投資付款。
第十七條受託管理機構應做好投資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具體負責項目的投後跟蹤管理,除了跟進被投企業(項目)經營進展外,還可為企業提供戰略性諮詢、策略性諮詢、資本運作建議、對接資源、團隊搭建、後輪融資等增值服務,使企業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快速成長、增值;
(二)根據投資協定可推薦人選擔任被投企業(項目)的董事、監事等職務;
(三)建立被投企業(項目)動態風險監控機制,若被投企業(項目)出現重大風險問題,應及時向區科工信局報告並提出應對和解決方案。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受託管理機構應當遵照有關規定,建立基金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加強投後管理,切實防範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九條產業投資基金資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六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十條受託管理機構收取管理費,管理費從有限合夥企業列支,按考核合格等次預提當年的管理費,在年度考核結果確定後予以撥付。管理費以基金實繳規模為基數,根據區科工信局、區財政局對受託管理機構的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當年管理費率,原則上不高於省同類同期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費水平。具體標準如下:
(一)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基金實繳規模的2%予以支付。
(二)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基金實繳規模的1%予以支付。
(三)連續兩年不合格或累計四次考核不合格,可提前解除受託管理機構資格。
第七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若需終止並整體回收資金,由區科工信局函告受託管理機構,由受託管理機構按程式處置。如存續期屆滿,有限合夥企業尚有投資項目未完成退出的,報經區政府批准後,有限合夥企業可以延長存續期至項目全部退出。在存續期延長期內,不得新增投資項目。
第二十二條受託管理機構應做好投資項目的退出,具體可以通過股權上市後二級市場賣出、協定轉讓、回購及清算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鼓勵和支持被投企業創業團隊按照投資協定約定的退出條件和價格回購股權。投資項目具備退出條件後,受託管理機構應制訂退出方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項目退出。
第二十三條項目退出後,收益分配採取“先回本後分利”的原則。先按全體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有剩餘,政府出資部分按基準收益利率(由受託管理機構在合夥協定等中予以約定)優先進行分配。分配基準收益後剩餘的超額收益,政府出資部分和受託管理機構按合夥協定約定的比例再進行分配。對於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出資從產業投資基金退出時,其他出資人享有優先受讓政府出資部分產業投資基金份額的權利。政府出資部分所持有基金份額在5年以內(含5年)的,轉讓價格可參照其原始投資額確定。
第二十五條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產業投資基金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後,受託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清算,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剩餘財產按同股同權原則分配。受託管理機構應將清算情況向區科工信局報告。
第八章 監督檢查及報告機制
第二十七條產業投資基金應當接受區財政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績效評價、區審計局對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受託管理機構應在每個項目完成投資或退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區科工信局、區財政局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在委託管理協定中應當明確約定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受託管理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15日內向區科工信局、區財政局書面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編制並向區科工信局、區財政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財政資金存放表、基金項目表等報表。
第三十條區財政局按照《財政總會計制度》(財庫〔2022〕41號)和《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等檔案規定,反映產業投資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
第三十一條委託管理協定應當約定,在資金運行中發生違法違規、投資項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損失等重大問題時,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在發現後5個工作日內,向區科工信局、區財政局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若發現受託管理機構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等問題和隱患的,區科工信局可向受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或口頭整改意見。經認定為違法、失職行為的,由受託管理機構依法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依法依規、已履行規定程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不追究受託管理機構責任。
第三十三條建立基金投資資金管理運作考核機制。考核從整體效能出發,對產業投資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個投資項目盈虧等經濟效益指標進行硬性考核。考核結果與受託管理機構當年度可提取管理費率掛鈎。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規定的有關內容,適用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區科工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