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遼寧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1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遼寧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要求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8日
發布通知,全文內容,

發布通知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遼寧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18日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遼寧產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遼寧基金)管理,提升管理市場化、專業化水平,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的引領和帶動作用,根據國家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遼寧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遼寧基金旨在吸引、撬動社會資本,投資遼寧省產業發展和產業支持類項目,加快培育現代化產業體系,促進遼寧振興。
第三條 遼寧基金應以加快產業數位化、數字產業化和提高頭部企業本地配套率、科技創新成果本地轉化率、科技型企業增長率,引育壯大新動能為目標,緊緊圍繞建設“數字遼寧、智造強省”、做好產業結構調整“三篇大文章”、構建“一圈一帶兩區”區域發展格局、支持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實施若干重大工程等戰略,聚焦重點產業和重大項目進行投資引導,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遼寧基金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資金,以及遼寧基金收益等。
第五條 遼寧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投資運作。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機構職責
第六條 遼寧基金管理架構由決策層、管理服務層和運營層組成。決策層為遼寧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理服務層為遼寧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和省政府有關部門,運營層為遼寧基金管理機構。
第七條 管委會為遼寧基金的投資決策機構,對涉及遼寧基金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管委會由負責省政府日常工作的副省長任主任委員,有關副省長任副主任委員,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金融監管局、遼寧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同時,遴選1—2名金融領域專家參加管委會會議發表專業意見。管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遼寧基金髮展戰略和投資計畫;
(二)審定遼寧基金管理辦法;
(三)審議遼寧基金年度工作報告;
(四)認定產業支持類項目;
(五)審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組織論證遼寧基金髮展戰略和投資計畫;
(二)組織制定遼寧基金管理辦法;
(三)對投資基金設立方案、增資方案及方案的實質性調整進行事前備案;
(四)制定遼寧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監督指導遼寧基金運作;
(五)組織開展遼寧基金績效評價工作,定期向管委會報告遼寧基金的投資運行情況;
(六)完成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職責:
(一)行業主管部門立足部門職責推動投資基金設立,負責對接本領域國家級基金等工作,建立並完善項目庫,做好適合投資的企業推介服務;
(二)省發展改革委依託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對投資基金實施信用信息管理,負責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三)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為投資基金落戶提供便利,加強對視窗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十條 管委會下設專家顧問委員會,聘請重點產業、金融、投資、法律、會計等領域的海內外知名專家和業內人士擔任委員,由管委會辦公室主任負責召集。專家顧問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發揮決策支持作用,對遼寧基金管理制度、支持政策等重大事項進行論證、諮詢、指導,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二)發揮智庫作用,圍繞遼寧基金投資重點、前沿課題進行研究,提供基金人才培養、業務諮詢等服務,為管委會提供決策建議;
(三)發揮外部監督作用,根據管委會及辦公室委託,對遼寧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業務監督;
(四)完成管委會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遼寧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根據遼寧基金重點支持的產業和領域,制定遼寧基金髮展戰略和投資計畫;
(二)向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徵集投資基金設立方案或增資方案;
(三)評審投資基金設立方案、增資方案及實質性調整的事項,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通過後報辦公室備案;
(四)制定託管銀行遴選管理辦法,遴選符合條件的託管銀行,保證投資基金資金的安全和高效使用;
(五)負責遼寧基金的投資、管理、退出與清算及收益上繳等,定期向辦公室報告遼寧基金的投資運行情況;
(六)負責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工作,配合辦公室開展遼寧基金績效評價工作;
(七)配合省政府有關部門對接國家級基金,開展投資合作;
(八)完成管委會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投資運營
第十二條 遼寧基金主要投資運營方式:
(一)主要通過與社會資本及其他政府性資金合作設立投資基金,或增資已設立的投資基金;
(二)經管委會批准的直接股權投資或其他投資方式。
第十三條 遼寧基金參與設立投資基金可採用有限合夥制和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組織形式。各出資方應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簽訂合夥協定等法律檔案(以下簡稱協定),明確投資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四條 遼寧基金對產業發展類投資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該投資基金總規模的30%,且不作為唯一最大出資人,省內各級政府合計出資比例原則上不高於該投資基金總規模的50%。對產業支持類投資基金,遼寧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該投資基金總規模的50%,省內各級政府合計出資比例最高可達該投資基金總規模的100%。
第十五條 投資基金的設立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基金原則上應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實際經營;
(二)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投資不超過投資基金總規模的20%;
(三)投資基金對遼寧省企業的投資額原則上不低於遼寧基金出資額的2倍,投資額認定根據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四)產業發展類投資基金對約定主要投資領域的投資額原則上不低於遼寧基金出資額的2倍,產業支持類投資基金應全部投資於約定的特定領域;
(五)投資基金期限一般不超過8年,經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適當延長。
第十六條 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處於行業領先地位,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經營業績優秀,管理團隊穩定,累計管理資本達到一定規模;
(二)按照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無重大過失,無行政或司法機關處罰、失信信息等記錄;
(三)具備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四)符合前三項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在省內設立子公司開展投資基金運營的,應在投資基金方案獲批後按規定時間完成登記備案;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十七條 遼寧基金對投資基金的投資,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或存續期內達到預期目標時,按照協定約定的方式適時退出。
第十八條 遼寧基金不早於國家級基金退出,不晚於省以下政府引導基金和其他社會投資者退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遼寧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直接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批覆後超過1年,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完成設立的;
(二)遼寧基金出資資金撥付投資基金賬戶1年以上,投資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投資基金未按協定約定投資的;
(四)其他不符合協定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條 遼寧基金退出時應按照協定約定的條件退出;協定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遼寧基金管理機構與其他出資人按照“同股同權、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分擔方式。遼寧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除政府外的其他出資人應為具備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第二十二條 遼寧基金利用應享有的增值收益對其他社會出資人給予適當激勵,具體激勵措施按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遼寧基金的收益主要為利息收入、投資分紅和股權轉讓增值,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條 投資基金管理及服務費由各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並在協定中明確約定。
第五章 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投資基金應委託託管銀行進行資金託管,託管銀行由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按照遼寧基金管理機構制定的管理規範進行選擇。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銀行應簽署託管協定,報遼寧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 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投資基金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金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託管銀行對投資基金管理機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協定或合伙人大會(基金董事會)決議的資金支付事項,不予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遼寧基金和投資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子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八條 遼寧基金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投資決策、風險管控、財務管理、績效考核等制度體系,加強對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當投資基金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目標等情況時,遼寧基金可以終止與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合作。
第二十九條 遼寧基金應建立定期報告制度。
託管銀行應依據託管協定,定期向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基金託管報告。
託管銀行應依據實施細則,定期向遼寧基金管理機構提交投資基金託管報告。
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實施細則,定期向遼寧基金管理機構提交投資基金運行情況報告。
遼寧基金管理機構定期向辦公室提交遼寧基金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條 遼寧基金管理機構按年度對遼寧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績效自評。
辦公室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遼寧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考核內容包括效益指標、財務指標、業務指標等。
第三十一條 遼寧基金管理機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每隻投資基金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存檔。
第三十二條 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應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對投資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和審計。對投資基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遼寧基金參與出資國家級基金,或國家級基金與遼寧基金共同參與出資設立省內投資基金,按照國家級基金有關規定執行。遼寧基金參與設立或增資註冊在省外投資基金的,按照管委會決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公布,並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21〕21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遼寧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
附屬檔案
遼寧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
主 任 委 員:
王 健 省委常委、副省長
副主任委員:
張立林 省委常委、副省長
姜有為 副省長
盧 柯 副省長
成員:
方鐵林 省政府副秘書長
趙愛軍 省發展改革委主任
王力威 省科技廳廳長
苗治民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
姜小林 省財政廳廳長
陳 健 省農業農村廳廳長
宋彥麟 省商務廳廳長
魏紅江 省國資委主任
劉恩舉 省市場監管局局長
杜 卓 省金融監管局局長
魯 珏 遼寧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