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是2021年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實施日期:2021年05月12日
  • 文  號:穗工信規字〔2021〕3號
全文,政策解讀,起草情況,主要內容,關鍵字詮釋,解讀方案,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20〕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基金由受託制和公司制兩部分資金組成,其中受託制資金是指廣州市促進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發展資金中,由市工信局根據預算安排下達的資金,其規模按實際情況確定;公司制資金是指已注入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廣州市工業轉型升級發展基金。發展基金圍繞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與國內外企業、園區運營商共同成立子基金。
  第三條 發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滾動支持”原則使用。
  第四條 發展基金的託管、運作、退出、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發展基金受託制資金由市工信局遴選確定受託管理機構或經市政府批准指定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發展基金公司制資金由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市工信局要求確定受託管理機構。
第二章 受託管理機構
  第六條 市工信局按規定遴選確定受託制資金的受託管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定。受託管理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類企業,須符合《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有關要求及委託管理協定約定,對發展基金進行管理。在發展基金委託管理協定中應當對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職責進行明確,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一)與合作機構簽訂投資協定,代表發展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並對子基金進行投後管理監督;
  (二)根據財政資金的管理要求開設資金管理專戶和基本戶;
  (三)根據本辦法、協定及市工信局的指導操作發展基金的退出相關事宜;
  (四)定期向市工信局書面報告子基金運作情況。
  第八條 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選擇在我市具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銀行開設發展基金專戶和基本戶,對發展基金實行專賬管理。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託管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認定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記錄;
  (三)優先考慮與相關政府部門業務合作情況良好的。
第三章 子基金組建與運作
  第九條 市工信局根據相關產業領域發展實際,發布申報指南,組織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完成申報機構的專家評審及盡職調查工作。市工信局結合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對合作機構盡職調查的意見,確定子基金合作機構。
  第十條 子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等組織形式,發展基金以股東或有限合伙人等身份出資參與子基金,發展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最高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0%,其中受託制資金出資比例最高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且不作為第一大投資人。子基金投資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企業的金額原則上不低於發展基金出資額的1.5倍,主要投資於廣州重點產業及相關園區載體建設等領域。
  我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包括:
  (一)被投企業的註冊地位於廣州市內的;
  (二)被投企業在獲得投資後,子基金存續期限內將註冊地、重要生產經營子公司、主要產品研發子公司設立或遷入廣州市內的(需在廣州納入規模企業統計申報),其中新設立或遷入的子公司按實繳註冊資本與被投企業獲得投資金額較低者計算返投金額,被投企業遷入廣州的按投資額的2倍計算返投金額;
  (三)子基金存續期內,被投資企業被廣州市範圍內註冊企業收購的(需在廣州納入規模企業統計申報)。
  第十一條 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將子基金組建方案報市工信局同意後,由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與選定的子基金合作機構發起設立子基金,簽訂合夥協定等法律文本。
  第十二條 子基金原則上設立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全部出資額須在合夥協定等法律檔案簽署後的兩年內到位,可分期繳納。發展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在子基金完成註冊手續,且其他出資人完成對應比例出資後,方予以繳付。
  第十三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四條 為保證政策導向,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與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合夥協定等法律檔案中應當約定,由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派出代表進入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子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子基金運作進行監督,在子基金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但不參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經營業務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 退出機制
  第十五條 子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十六條 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發展基金受託制資金可適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享有優先受讓發展基金所持有份額的權利。發展基金受託制資金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受託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實繳份額在3年以內(含3年)的,轉讓價格參照發展基金受託制資金原始投資額確定;
  (二)受託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實繳份額在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的,如已獲得累計分紅高於或等於基準收益(基準收益指發展基金所持有實繳份額期間按同期儲蓄式國債收益率計算的收益),轉讓價格參照發展基金受託制資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如累計分紅低於基準收益,則轉讓價格不低於原始投資額加上基準收益與累計分紅的差額之和;
  (三)受託管理機構所持有子基金實繳份額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按公共財政原則和發展基金受託制資金的運作要求,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十七條 在合作協定中應當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發展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十八條 發展基金公司制資金對子基金的出資與其他資本同股同權,並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原廣州市工業轉型升級發展基金已出資部分按合夥協定的約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子基金在發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產)時,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後,剩餘財產按照同股同權原則分配。
  第二十條 發展基金受託制資金退出回收的資金(含分紅)應進入受託管理機構開設的資金專戶,專戶內所有資金由市工信局滾動安排。發展基金公司制資金退出回收的資金對應進入基本存款賬戶,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市場化運作。發展基金終止後,按財政資金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工信局應向發展基金受託制資金的受託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管理費在廣州市促進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資金中安排,當年支付上年的費用。發展基金受託制資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的,管理費按上年度發展基金受託制資金實際管理出資額核定,核定標準如下:
  (一)管理出資額在5億元以內(含)的部分,按照實際出資額的1.5%計算;
  (二)管理出資額在5億元以上10億元以內(含)的部分,按照實際出資額的1%計算;
  (三)管理出資額在10億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出資額的0.8%計算。
  發展基金受託制資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管理費在合格的基礎上下浮20%。
  第二十二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工信局另行遴選符合條件的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
  (一)市工信局對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進行考核,如出現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被撤銷、解散、破產等,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
  (三)未按照本辦法及委託協定履行義務等情況的。
  市工信局每年第一季度按程式組織第三方機構對上年度發展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審計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子基金健康運行,發展基金委託管理協定中應當約定子基金運行中發生違法違規、投資項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損失等重大問題,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在發現後及時向市工信局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工信局監管中發現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等問題和隱患的,應當向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或質詢,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及時提出書面整改措施。經認定為違法、失職行為的,發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有關內容,適用《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20〕2號)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中國製造2025”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工信規字〔2018〕2號)的附屬檔案2《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辦法實施前已簽署合夥協定的子基金按我市當時的政策檔案和協定約定執行。

政策解讀

起草情況

  為貫徹《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規字〔2020〕2號)檔案中關於“一部門一基金,同一性質基金同一管理”的精神,根據局主要領導指示,結合原《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和《廣州市工業轉型升級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修訂)》這幾年的實施情況,開展了本次修訂工作。
  通過本次對兩個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整合,一方面落實審計等部門的要求,進一步推進一個部門一個基金;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工轉基金與受託發展基金在資金使用方面的互補作用,使其與政策法規保持一致性的同時更加完善,也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好推動我市廣州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共分六章共26條,分別就受託管理機構、子基金組建與運作、退出機制、考核與監督等方面做了明確,其中主要內容為: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一條到第五條,主要明確了發展基金的設立依據、基金構成、管理原則及適用範圍等。
  第二章受託管理機構,包括第六條到第八條,主要明確了受託管理機構的遴選方式及要求、受託管理機構職責構成及受託管理機構選擇託管銀行的基本條件。
  第三章子基金組建與運作,包括第九條到第十四條,主要明確了發展基金子基金合作機構的確認、子基金出資比例、返投比例、出資順序等,同時對子基金的投資範圍及投資方向做了規定。
  第四章退出機制,包括第十五條到二十條,明確了子基金的存續期、退出方式、分配原則及回收資金的使用等內容。
  第五章考核與監督,包括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四條,明確了考核主體及方式,規定考核連續2年不合格的更換髮展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同時將基金管理費與考核結果掛鈎。
  第六章附則,包括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說明《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的有效期及修訂前後的子基金執行原則。

關鍵字詮釋

  《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中“政府投資基金”:指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中“受託制資金”:指廣州市促進工業和信息化高質量發展資金中,由市工信局根據預算安排下達的資金,其規模按實際情況確定。
  《管理辦法(修訂送審稿)》中“公司制資金”:指已注入廣州產業投資經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廣州市工業轉型升級發展基金。

解讀方案

  (一)解讀途徑。一是在我局政府網站的“政策解讀”欄目集中公布檔案解讀方案,並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二是利用“廣州工信”客戶端,政務微信等移動平台廣泛公布;三是利用局重點項目(企業)服務組工作機制,深入企業公布。
  (二)解讀形式。主要以書面解讀為主,並採用政策宣講、座談會、印發政策檔案資料等多種形式為輔。
  (三)解讀時間。在檔案制定過程中,我局已在官方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管理辦法》正式印發時,解讀材料也將在我局官方網站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