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業用地產業監管工作指引

廣州市工業用地產業監管工作指引

為指導各區開展工業用地產業監管工作,推動工業用地高效利用和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19〕4號)、《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穗府辦規〔2020〕5號)等檔案,制定本工作指引。

基本介紹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適用範圍
  (一)本指引適用於本市協定出讓、公開出讓的普通工業用地(M1、M2、M3)的產業監管,倉儲用地、劃撥的普通工業用地可參照執行。新型產業用地(M0)的實施和管理按照《廣州市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退出實施指引(試行)》(穗工信規字〔2020〕3號)執行。
  (二)工業用地產業監管的行政相對人為工業用地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用地主體)。工業用地產業監管以宗地為單元,可將在同一宗地上註冊登記且實際生產經營的企業納入統計;同一用地主體在多個宗地上生產經營的,監管指標不得重複統計。
  (三)新供應的工業用地須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納入工業用地產業監管。
  (四)存量工業用地產業監管按以下要求執行:
  1.用地出讓時已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的,按照協定約定執行;
  2.按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其中:用地出讓時已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的,可在平等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補充協定;用地出讓時未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的,可在平等協商一致後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
  二、項目引進要求
  新增工業用地應在項目引進時同步開展項目審查工作,存量工業用地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審批前開展項目審查工作。
  (一)各區根據全市及各區相關產業規劃,優先引進我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發展產業、各區優勢特色產業及上下游關聯產業。鼓勵各區在工業用地內布局擁有獨立法人研發機構的國家級技術企業、我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中要求承諾引入的指定系列榜單企業(或機構)的相關製造業項目,著力提升傳統產業產品質量和效益,引入產業鏈關鍵環節,推動核心技術發展。
  (二)按照《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要求,由園區管理機構或區工業部門或區政府指定部門(以下簡稱各區指定部門)牽頭,會同各關聯條件的相關部門填寫《廣州市(XX區/園區)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並擬定《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各項關聯條件和指標原則上應符合《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等相關要求。各區可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發展需求制定本區標準,增加差異性指標或要求,如研發投入、公建配套設施要求等。
  (三)《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的內容應包括:
  1.項目的產業類別、稅收產出率、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等關聯條件,各區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增加其他關聯條件;
  2.項目的開工、竣工、投產、達產時間;
  3.開展投入產出監管評估的考核周期:包括開竣工階段、達產階段、達產後每3至5年、出讓年期到期前1年等,明確每個評估考核周期需評估的關聯條件、具體指標、相關標準以及違約處置辦法;
  4.用地主體提供評估考核關聯條件和具體指標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5.關聯條件不達標的相關豁免條款;
  6.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內容。
  (四)各區指定部門就《廣州市(XX區/園區)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徵求區相關部門意見後,與土地供應方案一併提交區相關會議審議。
  (五)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將審核通過的《廣州市(XX區/園區)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納入編制的土地供應方案一併公告。土地競買人在報名競買時需提供本方已簽署的《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
  (六)新增工業用地供應時,由各區指定部門簽署土地競得人前期提交的《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作為土地供應契約的附屬檔案。
  (七)存量工業用地申請提高工業用地容積率的,由各區指定部門組織項目審查。審查通過的,按本指引前款規定由區指定部門與用地主體簽訂協定並納入土地供應契約或土地供應契約變更協定。
  (八)各區指定部門應在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後,按照《廣州市工業用地產業監管資料庫檔案內容及製作格式要求》(見附屬檔案1、2),會同本區其他相關部門製作工業用地產業監管資料庫檔案,按季度匯總分送市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商務部門,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納入全市產業大數據監測及分析管理平台。
  三、分割轉讓
  工業用地使用權的整體轉讓、工業用地產業用房及配套設施的分割轉讓應按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等規定及以下要求執行:
  (一)工業用地使用權整體轉讓。
  原簽訂的《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的權利、義務應隨其轉移。
  (二)工業用地產業用房分割轉讓。
  1.受讓主體應為製造業企業用地主體的產業鏈合作夥伴,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企業註冊登記信息、股權關係、企業間書面合作協定或契約、交易發票、交易銀行流水或其他合作材料等,綜合認定受讓主體資格。
  2.產業用房分割轉讓的比例不超過總計容建築面積在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計容建築面積後的60%。單次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面積與已完成分割轉讓的產業用房面積之和,不超過項目分割轉讓時已確權登記建築面積在扣除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後的60%。
  用地內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不得獨立進行分割登記、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產業用房按比例以幢、層等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登記、轉讓或抵押。
  3.產業用房分割轉讓時,各區指定部門應與受讓主體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並納入監管。
  四、監管評估
  各區政府是工業用地產業監管的責任主體。根據《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由各區指定部門作為牽頭部門,會同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在約定的考核周期對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組織評估,也可委託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的履約評估工作。
  《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評估工作可參考以下流程:
  1.收集指標
  牽頭部門在項目評估各考核周期到期日的3個月以前,向《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關聯條件和指標的提出部門收集指標履行情況,初步判斷相關指標是否符合《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的約定要求。土地產出率、稅收產出率等可採用考核期內的年度平均值。
  2.通知企業
  牽頭部門可會同鎮街在項目評估考核周期到期日前通知用地主體需開展履約評估工作,根據前期收集信息告知用地主體未達標事項和待收集事項,提醒用地主體對存有異議的事項和待收集的事項進行準備。
  3.核實指標
  牽頭部門會同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通過實地調查、徵求意見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相關事項,必要時可由用地主體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
  4.出具意見
  在送達履約評估工作通知後3個月內,由牽頭部門會同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出具總體評估結果,就《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履約情況進行具體說明,並提出項目後續履約的相關要求。
  5.報送結果
  牽頭部門出具總體評估結果後,應於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商務部門,並錄入全市產業大數據監測及分析管理平台。
  五、獎懲機制
  根據工業用地項目總體評估結果,實行自行退出、懲戒、獎勵三類處理方式。各區政府可組織工業、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依約進行處置。
  (一)用地主體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建設的,可向出讓人提出退還土地的申請,按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執行。
  (二)在開、竣工階段,按照《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中約定進行評估,未達到要求的,按照約定收取相應的違約金,以及採取其他約束措施;符合契約約定可解除土地供應契約情形的,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在達產及以後階段,經評估未履行《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事項的,按照約定要求由關聯條件提出部門督促整改,整改總期限不得超過1年,整改到期應再次進行履約評估。累計3年未達到要求的,按約定解除土地供應契約,收回工業用地使用權。
  (四)各區可在《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中明確,項目整改期間,可由各區指定部門選取以下一種或數種方式進行處理:
  1.用地主體不得享受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競爭性財政資金獎勵或補助;
  2.按照《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的稅收要求,用地主體補繳約定稅收值與實際繳納值之間的差額;
  3.各區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的其他違約處置方式。
  (五)未按照控制標準規定進行整改的企業,由各區指定部門將有關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加強信用監管。
  (六)各區政府可根據工業用地項目履約評估結果,在切實推進省、市降低製造業企業成本的基礎上,對企業用地、用電、用水、用氣、排污等資源要素採取差別化政策措施。
  六、其他
  本指引所引用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範性檔案,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應當適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後的檔案。
  市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商務、統計、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結合工業用地項目產業監管工作實施情況對本指引適時修訂。
  各區可在本指引基礎上制定或最佳化本區工業用地產業監管的實施細則。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讀

起草情況
  (一)背景及依據
  根據《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19〕4號)要求,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承擔工業用地監管職責,對產業準入、轉售、轉租、產出指標、改變用途等進行重點監管,確保工業用地真正用於產業項目;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聯合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統計、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指導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開展產業監管工作。同時,根據《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穗府辦規〔2020〕5號),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聯合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統計、審計、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指導各區開展工業用地的產業監管工作。
  為規範全市各區工業用地產業監管工作有序依規開展,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聯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根據以上檔案要求,結合廣州實際牽頭制定了《廣州市工業用地產業監管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二)目標任務
  為各區政府(含市政府派出機構,下同)和市直有關部門有效規範工業用地產業監管的實施提供遵循,進一步促進最佳化產業結構,強化工業用地供後監管和節約集約利用。
主要內容
  《工作指引》共分六部分及附屬檔案。
  第一部分為適用範圍。適用於我市以協定出讓、公開出讓的普通工業用地的產業監管。新型產業用地(M0)的實施和管理按照《廣州市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退出實施指引(試行)》(穗工信規字〔2020〕3號)執行。
  第二部分為項目引進要求。對工業用地供應項目引進環節的操作步驟和形式進行指引,明確工業用地《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的主要內容等。
  第三部分為分割轉讓。明確工業用地使用權整體轉讓、產業用房按幢、層分割轉讓時兩種情形下的產業監管權責。
  第四部分為監管評估。明確各區開展工業用地產業監管的部門職責、評估形式及操作流程。
  第五部分為獎懲機制。明確根據工業用地項目總體評估結果,實行自行退出、懲戒、獎勵三類處理方式。
  第六部分為其他。明確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
  附屬檔案部分對工業用地產業監管資料庫檔案內容及格式要求進行了統一明確。
關鍵字詮釋
  1.工業用地產業監管的行政相對人為工業用地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即“用地主體”。
  2.本《工作指引》所指《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應在工業用地供應時由各區政府指定部門與用地主體簽訂,作為土地供應契約的附屬檔案和監管依據,並非各區在招商階段簽訂的“投資意向書”或“承諾書”。
解讀方案
  (一)解讀途徑。一是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官方網站的“政策解讀”欄目集中公布檔案解讀方案,並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二是利用“廣州工信”客戶端、微信公眾號等移動平台廣泛公布;三是利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重點項目(企業)服務組工作機制、市規劃資源局相關宣傳渠道等,深入區屬職能部門、企業、行業商協會等公布。
  (二)解讀形式。主要以書面解讀為主,並採用政策宣講、座談會、印發政策檔案資料等多種形式為輔。
  (三)解讀時間。《工作指引》正式印發時,解讀材料將同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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