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退出實施指引(試行)

根據《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19〕4號)的規定,為有效管理新型產業用地(M0)的準入和實施,制定本工作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退出實施指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3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本指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區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準入條件
包括主體準入、產業準入和投入產出指標準入。
(一)主體準入。
新型產業用地(M0)的供應對象原則上應為單一主體,符合以下條件:
1.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2.應為製造業企業、信息服務業企業、科技服務業企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村集體改制企業或產業園區平台企業。
製造業企業、信息服務業企業、科技服務業企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應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C(製造業)、I(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行業的企業。
村集體改制企業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制為由集體法人股東或個人股東持股的股份制企業(公司)。
產業園區平台企業包括以下企業:具有3年以上運營建築面積不少於5萬平方米產業園區經驗的運營主體;市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企業;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運營企業;國家級、省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運營企業。
3.擬成立新公司取得新型產業用地(M0)的使用權的,其母公司(控股方)需符合上述要求。
(二)產業準入。
新型產業用地(M0)擬發展的產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屬於《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規定的禁止類項目。
2.新型產業用地(M0)產業用房的租賃或分割受讓對象,在統計部門或稅務部門的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C(製造業)、I(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M(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行業,優先引進我市工業和信息化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環節,重點發展產業領域詳見附表。
(三)投入產出指標準入。
投入產出指標包括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地均達產稅收、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等。投入產出指標準入為全市下限標準,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可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發展需求制定本區標準,增加差異性指標或要求,如研發投入、公建配套設施要求等。
按照《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投入產出指標準入按中心城區和外圍區域執行分級標準。中心城區包括越秀、海珠、荔灣、天河四區全部,白雲區北二環高速公路以南地區,黃埔區除新龍鎮、龍湖街、九佛街以外地區,面積約933平方公里;外圍區域範圍為除中心城區外的廣州市其他區域。
1.新增新型產業用地或存量普通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且拆除重建類項目,中心城區投資強度應不低於1200萬元/畝,外圍區域投資強度應不低於800萬元/畝;存量普通工業用地轉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局部改造類項目,投資強度應不低於300萬元/畝。
2.年度土地產出率中心城區不低於2000萬元/畝,外圍區域不低於1200萬元/畝,納入統計的企業應符合本指引規定的產業準入要求。
3.年度地均達產稅收中心城區不低於120萬元/畝,外圍區域不低於80萬元/畝,納入統計的企業應符合本指引規定的產業準入要求。
4.原則上每公頃新型產業用地(M0)引進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國家級和省級“專精特新”(高成長)企業不少於1家,且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不少於2家。
二、產業監管
(一)新型產業用地(M0)供應時,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或其指定機構應與土地供應對象簽訂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並納入土地出讓契約,在協定簽訂後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作為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的內容應當約定項目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投產時間、達產時間、投資強度、土地產出率、地均達產稅收、高新技術企業數量或國家級和省級“專精特新”(高成長)企業數量、分割轉讓條件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相關條款。投入產出監管協定各項經濟效益指標,以經市政府批准的新型產業用地(M0)選址項目指標為準。
(三)投入產出監管協定履約情況的考核對象為新型產業用地(M0)的土地供應對象,土地產出率、地均達產稅收考核可採用考核期內的年度平均值,高新技術企業數量以考核時實際註冊數量為準。
三、分割轉讓
新型產業用地(M0)的配套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不可分割轉讓,產業用房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轉讓,其分割轉讓按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及以下要求執行:
(一)分割轉讓的建築面積不超過項目分割轉讓時已確權登記產業用房建築面積的50%,最小分割面積不小於500平方米。
(二)分割轉讓對象應為從事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環節的製造業企業、信息服務業企業、科技服務業企業、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分割轉讓對象的產業類型應符合本指引規定的產業準入要求。
(三)分割轉讓對象的受讓面積土地產出率或稅收強度,應滿足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的土地產出率或地均達產稅收折合產業用房單位建築面積強度的要求。未達強度要求的企業可先租賃產業用房,待滿足條件後再行分割轉讓。
(四)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可在上述基礎上,結合單個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履約情況,制定其產權分割轉讓比例、面積等約束性條件。
四、退出機制
(一)工業企業因自身原因終止項目建設的,可向出讓人提出退還土地的申請,按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在開竣工階段,按照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中約定進行評估,未達到要求的,按照約定收取相應的違約金,以及採取其他約束措施;違約情節嚴重的,按照契約約定,可解除土地供應契約,收回工業用地使用權。
(三)在達產及以後階段,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考核評估未達標的,按照投入產出監管協定要求督促整改,原則上整改時間不超過1年,整改到期應再次進行考核評估。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達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相關要求的,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的約定,暫停出具產業用房分割轉讓受讓主體認定意見。
(四)在達產及以後階段連續兩個考核期未達到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事項要求的,可選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處理,並在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中予以明確,由各區政府、廣州市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指定相關部門執行:
1.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供應對象不得享受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競爭性財政獎勵或補助。
2.按照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的稅收要求,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供應對象補繳稅收實際繳納值與約定稅收值之間的差額,應以繳納違約金的方式繳納。
3.暫停出具產業用房分割轉讓受讓主體認定意見。
4.將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供應對象的違約行為列入信用信息檔案,通過信用廣州網統一向社會公布,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招商引資、競爭性政府資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參考。
6.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的其他違約處置方式。
五、部門職責
(一)用地供應。
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組織本區新型產業用地(M0)的選址工作,按照本指引要求對用地主體、產業內容、經濟社會效益指標等進行篩選把關,並明確選址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的內容、提供主體準入和產業準入的相關證明檔案,作為項目申報材料一併報送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以及有關部門對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選址進行審查後報市政府批准,經市政府批准後的各項指標等作為新型產業用地(M0)供地契約及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簽署的依據。
(二)物業租賃及分割轉讓。
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供地後,後續運營的物業租賃契約應按要求備案。
各區政府及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聯合相關部門結合準入條件、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等對新型產業用地(M0)產業用房分割轉讓對象進行認定,認定意見作為各區政府及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產業用房分割轉讓和產權登記的依據之一。
(三)供後監管。
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是產業監管的責任主體。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應根據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由各區政府及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的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在開竣工階段、約定達產時間1年內、達產評估考核後每隔3至5年、出讓年期屆滿前1年等階段,對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事項的履行情況進行評估考核。
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投入產出監管協定履約核查、處理情況應在核查、作出處理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建設全市產業大數據監測及分析管理平台,並與其他部門平台及資料庫進行信息共享、協同管理,實現全要素、全過程的一體化管理。
六、其他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科技局等關聯部門,結合新型產業用地(M0)項目實施情況對本指引適時進行調整和完善。
本指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應當適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後的檔案。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印發的通知

穗工信規字〔2020〕3號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退出實施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退出實施指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反映。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年4月3日

解讀

一、起草情況
  (一)背景及依據
  為進一步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2019年4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19〕4號),根據該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科技等部門及各區政府、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制定包括新型產業用地(M0) 項目(含分割轉讓擬引進的項目) 準入和退出的機制、流程、標準等內容的實施細則”的要求,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聯合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廣州市新型產業用地(M0)準入退出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指引》)。
  (二)目標任務
  為各區政府(含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下同)和市直有關部門有效規範管理新型產業用地(M0)的實施提供遵循,進一步促進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和產業轉型升級。
  二、主要內容
  《實施指引》共分六個部分。
  1.第一部分準入條件,明確了M0用地在主體、產業和投入產出標準等3個方面的準入要求。
  2.第二部分產業監管,明確了產業監管協定簽訂的相關工作要求、核心內容、考核對象、考核方法等。
  3.第三部分分割轉讓,明確了M0用地中的產業用房分割轉讓相關要求,包括單次轉讓面積、轉讓對象等具體要求。
  4.第四章部分退出機制,明確了各種情況下對M0用地和M0用地主體的違約處置方式。
  5.第五部分部門職責,明確了M0用地、項目在用地供應、物業租賃及分割轉讓、供後監管3個階段市、區相關部門的職責。
  6.第六部分其他,明確了結合M0項目實施情況適時調整和完善指引內容,及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三、關鍵字詮釋
  新型產業用地(M0):指為適應創新型企業發展和創新人才的空間需求,用於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環節及其配套設施的用地。
  四、解讀方案
  (一)解讀途徑。一是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官方網站的“政策解讀”欄目集中公布檔案解讀方案,並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二是利用官方微信公眾號、微博等移動平台廣泛公布;三是利用局重點項目(企業)服務組工作機制,深入區屬職能部門、企業、行業商協會等公布。
  (二)解讀形式。主要以書面解讀為主,並採用政策宣講、座談會、印發政策檔案資料等多種形式為輔。
  (三)解讀時間。在檔案制定過程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已在官方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實施指引》正式印發後,解讀材料將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官方網站同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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