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新型工業用地(M0)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經黃石市政府同意,於2021年7月27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石市新型工業用地(M0)管理實施意見(試行)
- 實施時間:2021年7月27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科技創新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快推動創新活力之城建設,增強我市產業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新動能,促進創新型企業、科創機構集聚發展,再造黃石工業。現就新型工業用地(M0)的管理和實施,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明確用地類型
(一)內涵定義。新型工業用地(M0)是指主要用於融合研發、創意、設計、中試、檢測、無污染生產等新型產業功能及相關配套服務的用地。
新型工業用地(M0)可規劃建設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兩類。產業用房是指直接用於生產、研發、設計、產品測試(含小試、中試)、檢驗檢測、勘察、技術推廣、環境監測等功能用房。配套用房是指為滿足職住平衡、新型工業配套等需求修建的生產服務、商務辦公、生活服務等功能用房,其中包括食堂、超市、宿舍及員工倒班房等服務功能用房。
(二)用地分類。新型工業用地(M0)是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規定的“工業用地(M)”大類下,增設“新型工業用地(M0)”中類。對應《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即在二級類1001工業用地下,增設三級類“新型工業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不動產登記時,土地用途備註為“新型工業用地(M0)”。
二、加強規劃管理
(一)適用範圍和規劃布局。新型工業用地(M0)限定布局在黃石科技城、黃石教育城、(大冶湖核心區西區)創新引領島、光谷東科創城以及未來新規劃的科創產業園區內,具體布局在編制科創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統籌落實。其他區域需布局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由各縣(市、區)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專題論證,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委員會審定。
(二)準入條件。新型工業用地(M0)準入條件由市發改委牽頭,會同經信、科技、商務、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分區域、分性質、分行業,從投資強度、畝均稅收、產品品牌、研發實力、環保及能耗要求等方面,制定本市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準入條件。
(三)用地指標。新型工業用地(M0)容積率原則上不低於1.5,不高於2.5。在滿足城市空間品質、公共服務、市政配套、機場淨空控制等要求的前提下,根據產業引進需求和規劃方案,合理確定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規劃控制指標。
(四)功能配比。新型工業用地(M0)項目產業用房計容面積不小於總計容面積的70%,配套用房計容面積不大於總計容面積的30%。其中,配套宿舍及員工倒班房建築面積不大於總計容面積的15%,且不允許向個人出售。
鼓勵新型工業用地(M0)內的配套設施按照適應性原則相對集中布局。產業用房可參照辦公建築設計規範進行設計,項目停車位配建指標應按商務辦公用地配建標準配置。
三、規範供地管理
(一)供地方式。新型工業用地(M0)分為新供應M0用地和已供地調整為M0用地。
新供應M0用地,可以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也可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方式公開供地。實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式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在承租方達到契約約定條件後需辦理出讓時,可採取協定方式出讓。
已供地調整為M0用地,在滿足適用範圍和準入條件前提下,由各縣(市、區)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審核同意後,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委員會審定。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轉為新型工業用地(M0)進行改造的,享受“五年過渡期”政策,在五年內繼續按原用地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五年過渡期滿需變更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可協定出讓,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利用現有土地需新增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的,項目開發主體應按新型工業用地(M0)現時點土地出讓價格補繳差額,如差額出現負值政府不予退返土地出讓金。
(二)供地價格。新型工業用地(M0)的土地出讓(租賃)起始價格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P=N×〔M/50+15%×(C×S/40)×(1+Q)〕
其中:P為新型工業用地(M0)出讓(租賃)土地價格,N為新型工業用地(M0)土地出讓(租賃)年限,M為同地段工業用地50年期市場評估價格,C為同地段商業用地40年期市場評估樓面地價,S為該地塊總計容面積,Q為可分割轉讓比例。
四、合理分割轉讓
(一)轉讓條件。竣工後的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經各縣(市、區)、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查同意後可以分割轉讓。產業用房的受讓人應當是獨立法人單位,且符合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類型、投資和產出指標等準入條件。
(二)轉讓要求。新型工業用地(M0)產業用房分割轉讓比例不超過產業用房總計容面積的50%,可按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轉讓,產業用房分割轉讓建築面積不得低於300平方米。配套用房可以分割轉讓,但須與產業用房相掛鈎,受讓單位購買配套用房的計容面積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持有產業用房計容面積的比例,分割登記可按套(間)固定界限細分基本單元。
五、強化履約管理
(一)簽訂履約協定。各縣(市、區)、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應當組織擬定新型工業用地(M0)項目履約監管協定,內容包括產業準入條件、產業內容、建設時序、自持比例、投資強度、年產出比、稅收貢獻、節能環保、分割轉讓要求以及相應的違約處置措施等相關條款。履約監管協定連同項目出讓整體方案,須報市創新辦組織相關部門審議通過。土地成交后土地使用權人應與屬地政府簽訂《新型工業用地(M0)項目履約協定書》,再按程式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二)落實達產驗收。由市創新辦牽頭,市經信、科技、商務、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等部門和相關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參加,成立新型工業項目達產驗收評估工作小組,制定達產驗收具體規定,並根據項目履約監管協定要求開展達產驗收工作。
(三)強化日常監管。各縣(市、區)、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新型工業用地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並會同執法部門加強對新型工業用地的日常巡查。企業在契約期限內擅自轉售、轉租、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契約約定使用新型產業用房的,或者有加建改建等違法情形的,由屬地政府負責監管核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拆除。
六、其他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