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

為加強廣州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發揮土地資源市場配置作用,促進廣州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印發關於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促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7〕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州市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賃後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19〕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4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管理是指以提高工業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為目的,以土地供應契約為基礎,通過項目準入審核、土地利用全要素和全流程管理等,對項目在用地期限內的利用狀況實施全過程動態評估和監管。本市新增供應的工業及倉儲用地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土地利用績效評估應堅持加強監管、主動服務、高效便捷的原則推進實施。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具體內容包括通過健全項目準入、土地供應、綜合效益評估、土地使用權退出等機制,將工業用地項目約束性指標和監管要求列入土地供應契約中管理,分別在開竣工階段、達產階段(達產評估)、達產後每3年至5年(過程評估)、出讓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評估)等階段依據契約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實施動態管理,實現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管理的系統化、精細化、動態化。
  第四條市、區土地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工業項目準入、項目投入、產出、節能、環保等指標及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審核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結果和繼續使用或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重大決定,協調重大事項及各部門工作進展,完善保障措施等。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產業用地標準(指南)。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聯合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統計、審計、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指導各區開展工業用地的產業監管工作。
  各區政府以及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各自區域內的工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的統籌協調管理,由區政府相關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和土地供應契約約定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土地利用績效評估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工業用地供應後,由相關管理部門與土地競得人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開工、投達產等各階段目標條件,作為監管依據。
  (二)在開竣工階段、達產階段、達產後每3年至5年、出讓年期到期前1年等階段,按照《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進行土地利用績效評估,並根據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結果對工業用地項目實施精細化、動態化管理。
  第六條建立工業項目準入控制指標並編制準入表。根據《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2018 年版)》及產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建立工業項目準入控制指標,進行項目用地準入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選址推薦是否符合我市產業用地布局指南、用地指標是否符合指南規定的工業項目控制指標要求等。
  (一)由園區管理機構或區工業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填寫《廣州市(××區/園區)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按照工業項目準入控制指標表,根據項目類型制定《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並將該協定納入土地供應檔案。
  (二)提出關聯條件的相關單位工作職責如下:
  區工業部門對工業用地項目產業類型、產品及產能要求、土地產出率等提出建議、相關標準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
  區發展改革部門對工業用地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投資強度等提出建議、相關標準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對工業用地項目容積率、建築係數、綠地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用地指標、開工時間、竣工時間等提出建議和相關標準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
  區招商部門會同園區管理機構對工業用地項目投產時間、達產時間、達產稅收總額、稅收產出率等提出建議和相關時限、標準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
  區科技部門對工業用地項目科技率提出建議、相關標準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
  區生態環境部門對工業用地項目產值能耗、環境影響及治理措施提出建議、相關標準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
  區應急管理部門對工業用地項目安全生產提出建議、相關標準以及相應的監管措施。
  上述對工業項目準入控制指標及提出關聯條件、約定違約處置辦法的各責任單位為原則性規定,各區可結合實際情況調整責任單位。
  第七條市、區土地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廣州市(××區/園區)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等指標和檔案。
  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非限制類的工業用地,由屬地區政府或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完成工業用地準入審核後供地,並將公開出讓方案抄送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
  限制類工業用地出讓由屬地區政府或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完成工業用地準入初審,經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後,納入編制的土地供應方案一併報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
  第八條工業用地供地方案經依法授權或委託,由區政府或廣州空港經濟區管委會批准,由所在區或廣州空港經濟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將審核通過的《廣州市(××區/園區)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納入編制的土地供應方案一併公告,競得人在競得土地後應嚴格按照《廣州市(××區/園區)工業用地準入指標控制表》準入控制指標進行項目建設。
  第九條土地出讓成交後,由區工業部門牽頭會同園區管理機構、招商部門、提出關聯條件的部門等,與土地競得人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作為土地供應契約的附屬檔案和提出關聯條件部門的監管依據。
  《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中應當約定項目開工、竣工、投產時間、達產時間,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可以約定採取包括繳納相應的違約金作為約束措施等。
  提出規劃條件、建設標準、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安全生產和節能、環保等作為土地使用條件或其他關聯條件的,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實施監管。
  第十條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可由區政府相關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土地供應契約約定組織實施,也可委託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工作,並應將評估結果等信息及時錄入全市統一的工業用地資料庫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條評估程式主要包括:
  (一)在各評估階段,區政府相關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應通過多部門信息共享、協同管理,充分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掌握工業用地項目進展情況及指標完成情況,必要時可由工業用地項目業主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區政府相關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組織提出監管關聯條件的部門及相關單位對實際情況進行摸查核實,必要時可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
  (三)由提出監管關聯條件的部門出具指標評估結論,由區政府相關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匯總出具總體評估結果。
  具體評估程式可由各區結合工作實際制訂操作細則。
  第十二條在開、竣工階段,按照《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中約定進行評估,未達到要求的,按照約定收取相應的違約金,以及採取其他約束措施;違約情節嚴重的,按照契約約定,可解除土地供應契約,收回工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條在達產及以後階段,按照《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進行評估,未達到要求的,由提出關聯條件的相關部門責令工業用地項目業主限期整改,整改總期限不得超過1年;累計3年未達到要求的,按約定解除土地供應契約,收回工業用地使用權。
  第十四條採用先租後讓供應的工業項目,承租土地使用權期滿,經績效評估通過的,承租人可申請與出租人簽訂出讓契約,承租人應當最遲於承租年限屆滿前一年向出租人提出。
  出租人同意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雙方簽訂出讓契約,由受讓人支付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相關稅費。
  未申請出讓或者雖申請出讓但驗收評估不合格、未達到契約約定要求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出租人按照契約約定無償收回,對地上建築物的補償,可根據契約事先約定採取殘值補償、無償收回、由承租人恢復原狀等方式處置。
  第十五條採用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工業用地,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的,出讓人應會同屬地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在接受申請後1個月內完成土地續期使用評價工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且經評價達到契約約定使用條件的,可以協定出讓方式續期使用。
  第十六條因受讓人自身原因需終止項目投資建設或運營的,受讓人應在終止前6個月向出讓人申請終止履行出讓契約並請求退還土地。經出讓人同意,按照契約約定終止契約,收回工業用地使用權。對地上建築物的補償,可根據契約事先約定採取市場評估價、殘值補償、無償收回、由受讓人恢復原狀等方式處置。
  第十七條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工業用地資料庫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將工業用地的經濟、社會、環境指標以及土地使用條件、利用績效等履約情況納入共享平台,通過多部門信息共享、協同管理,建立動態實時的監管機制,實現土地利用績效數據與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企業與園區資料庫、市稅務部門企業信息資料庫、市市場監管部門工商登記資料庫等已有的數據進行信息共享或整合,構建產業、空間、管理一體的信息資料庫,實現全程一體化管理。
  第十八條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牽頭負責將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的實施納入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對於未按照控制標準規定進行整改的企業,將有關失信信息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66號)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由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在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以及融資抵押等方面,對列入名單的企業加強監管。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督促企業修復失信行為,信用修復後,滿足相關條件的不再作為懲戒對象。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印發的通知

穗府辦規〔2020〕5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4月20日

政策解讀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根據《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穗府辦函〔2017〕313號),對發布的《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廣州市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賃後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19〕2 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穗府辦規〔2018〕7號)等檔案要求,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市國土規劃部門制訂產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的機制。
  為此,市發展改革委開展了產業項目用地準入評估與套用研究,2017年配合原市國土規劃委制訂印發了《廣州市工業用地使用權先租賃後出讓和彈性年期出讓實施辦法》,2017年會同原市國土規劃委制訂編制了《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2018年版)》並於2018年6月印發,制定了工業項目準入和評價指標體系、產業準入標準、以及土地供後的土地利用績效評價的框架內容。2019年起牽頭起草《廣州市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試行)》,經研究並徵求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後,形成了審議稿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辦法》公布實施。
  二、《辦法》的目標、任務是什麼
  加快建立我市工業用地供後監管和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土地利用績效管理,通過建立我市工業用地供後聯合監管和動態管理機制,對供後工業用地項目投資開發進度、達產情況等進行跟進監管和績效評估,推動廣州市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和全要素管理,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解決工業用地土地利用效率較低等問題。
  《辦法》著重從加強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全要素管理角度出發,以提高土地利用綜合效益,實現資源節約、生態環保、提質增效、和諧發展為目標,從項目準入、供地方式、規劃建設、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及供後監管等方面明確了市各部門和各區的監管職責及流程,同時明確了土地出讓人、受讓人的權利義務,填補了我市土地供後利用績效評估的空白。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一部分(第1條至第4條),明確了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辦法制定的政策依據、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的內涵、原則、目標以及各部門的工作分工。從加強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全要素管理角度出發,以提高土地利用綜合效益,實現資源節約、生態環保、提質增效為目標。
  第二部分(第5條至第17條),主要從工業用地項目準入審查、土地供地及規劃建設、土地利用績效評估、供後監管等4個方面明確了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管理的總體步驟和工作流程,明確了各部門和各區的監管職責,同時明確了土地出讓人、受讓人的權利義務。
  一是嚴格執行項目準入審查管理,建立產業項目準入控制指標並編制準入表,強化產業項目準入管理,包括投入強度、產出效率等控制指標。
  二是做好工業用地土地供應,在土地出讓成交後由區相關部門與土地競得人簽訂《項目投入產出監管協定》,作為土地供應契約的附屬檔案和提出關聯條件部門的監管依據。
  三是分別在開竣工階段、達產階段、達產後每3年至5年、出讓年期到期前1年等階段進行產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績效評估,加強部門共同監管,對提出規劃條件、建設標準、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安全生產和節能、環保等指標等作為土地使用條件的,應按照“誰提出,誰監管”的原則實施監管。
  四是根據評估結果實施相應的獎懲措施,未達到項目用地投入產出監管協定約定要求的,關聯條件部門應監管用地單位進行限期整改,對不達預期的,政府有權解除契約。
  第三部分(第17條至第19條),建立完善配套機制和加強組織保障,建立全市統一的工業用地資料庫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將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的實施納入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信用監管。
  四、有關概念和條款的疑問和解答
  (一)什麼是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答:本規定所稱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工業土地利用質量和效益為目的,以土地供應契約為基礎,對項目在用地期限內的利用狀況實施全過程動態評估和監管,通過健全工業用地準入、綜合效益評估、土地使用權退出等機制,將項目建設規劃條件、建設標準、非生產設施占地比例、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安全生產和節能、環保等指標和要求列入土地供應契約中管理,實現工業用地項目土地利用管理系統化、精細化、動態化。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本市新增供應的工業及倉儲用地按照《辦法》執行,《辦法》印發實施前已供應的工業及倉儲用地不執行。
  (三)工業用地準入審查的重點是什麼
  答:根據經市政府同意印發的《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2018 年版)》及產業發展規劃等要求,建立工業項目準入控制指標,進行項目用地準入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項目是否符合產業政策、選址推薦是否符合我市產業用地布局指南、用地指標是否符合指南規定的工業項目控制指標要求等。
  (四)《辦法》實施的配套機制是什麼
  答:建立全市統一的工業用地資料庫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將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的實施納入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對於未按照控制標準規定進行整改的企業,將有關失信信息按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依法予以失信懲戒。由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在項目審批、核准、備案以及融資抵押等方面,對列入名單的企業加強監管。市、區政府相關部門應督促企業修復失信行為,信用修復後,滿足相關條件的不再作為懲戒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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