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國土資源工作的意見》(粵發〔2012〕22號),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州的核心任務,切實增強土地資源的保障和支撐作用,加快土地資源利用方式轉變,服務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新型城市化發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提升我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出一些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
  • 目的:加強耕地保護
  • 作用: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
  • 行政區域:廣州市
加強耕地保護,加強土地規劃計畫管控,加強土地儲備,規範土地供應,

加強耕地保護

(一)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根據省下達我市的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市政府與各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簽訂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標責任書,由各區(縣級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負總責,確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於192.06萬畝、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168.52萬畝。
(二)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根據省下達我市“十二五”期間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制定年度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任務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實施方案,明確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申報、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實施和驗收、管護和報備等規定。各區(縣級市)政府根據目標任務分工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立項、招投標、工程實施等工作。市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農業、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對全市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負責進行政策指導和評價驗收工作。
(三)劃定永久保護的基本農田。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農田永久保護地塊標圖建庫、定責到戶工作。各區(縣級市)應結合重點項目實際用地布局和需求進行永久基本農田的科學劃定,避免基本農田零散分布。推進基本農田標準化和示範區建設。開展地力監測,實施農田環保工程,修復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
(四)完善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修訂完善我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試行辦法,對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主體給予補貼,由鎮政府協助分配、發放。
(五)擴展耕地後備資源。繼續堅持本地補充開發和易地補充開發相結合,鼓勵將符合條件的園地、山坡地、廢棄礦山用地等開發補充為耕地,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加強土地規劃計畫管控

(六)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實行城鄉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嚴格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結合新型城市化戰略部署和“三規合一”工作部署,編制功能片區設定方案,科學劃定功能片區範圍,完成全市功能片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助推“三規合一”和“多規融合”。在市“123”功能布局規劃指引下,按照“2個新城區、3個副中心、11個戰略性發展平台”的相關精神,以功能定項目、項目定規模的方式,提出合理的片區用地規模和分期時序。利用編制功能片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土地利用規划動態評估修改,健全土地利用規劃與相關規劃協調互動調整機制。
(七)實行精細化的計畫指標分配製度。合理分配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重點保障“三個重大突破”、民生工程等重點項目用地。定期召開“三個重大突破”、民生工程等重點項目用地對接會,創新主動服務舉措,最佳化和再造審批流程,提高重點項目的用地預審、用地報批效率。
(八)執行全市統一的土地供應政策。實施全市統一的年度土地供應計畫。各區(縣級市)應在全市土地市場統一信息發布平台上組織土地出讓工作。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研究制定產業項目用地預評估和遴選制度,試行由獨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新建、擴建產業項目進行供地前和投產后土地利用績效評估的機制。
(九)明確土地利用準入條件。凡列入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禁止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投資管理、國土資源管理及規劃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未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投資管理、國土房管及規劃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工業項目、現代服務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和社會事業項目的用地原則上不得突破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設定的限值。
(十)明確土地供應原則。
1.優先保障民生、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2.加強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擴大土地有償使用和公開出讓範圍。
3.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及存量低效建設用地再利用。
4.支持社會資金以土地有償使用方式投資建設基礎服務設施、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合理規劃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應分散布局在城市居住區,實行獨立用地和與商品住房用地融合等多種建設方式,公租房戶型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規劃配套完善,促進社區居住人群多元化。推行並完善在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
(十二)實施差別化的土地供應規模控制。
1.土地供應規模應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國家、省、市均有規定的,按照其中較為嚴格的標準進行確定。
2.教育、文化、養老、醫療衛生、垃圾處理、殯葬等公益性行業和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等,在條件允許前提下,用地規模依據現行《廣州市產業用地指南》從寬確定。
3.工業用地規模按建設進度要求分期供給。加大對低效用地的處置力度。
4.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按照已核定的留用地指標確定供地規模。
(十三)推進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試點。以增城、從化市為試點區,遵循“宜建則建、宜農則農、宜林則林、生態優先”的原則,編制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和實施方案,啟動項目開發建設。
(十四)實行城市生態用地差別化管理。由市國土房管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我市城市生態用地差別化管理實施細則,報省國土資源廳審定。將市域內大面積連片的園地、山林、水面等具有生態功能的非建設用地,按原地類進行管理。採取拆危建綠、拆舊建綠等措施增加的大面積連片非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納入非建設用地管理。

加強土地儲備

(十五)實行土地儲備規劃計畫管理。按照城市發展戰略,堅持適度超前、科學合理、集中成片的原則,滾動編制土地儲備規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明確土地儲備的總量、結構、空間布局和投資總規模,最佳化土地儲備開發的空間布局,優先儲備重點功能區、軌道交通沿線土地,促進城市協調發展。
(十六)加強土地儲備控制性紅線管理。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土地儲備規劃,明確土地儲備控制線。在土地紅線儲備覆蓋的區域,各類新建項目申請使用建設用地,規劃部門在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時,同步告知土地儲備機構。
(十七)明確土地儲備工作分工。市、區(縣級市)土地儲備機構可單獨作為土地儲備主體,也可聯合作為土地儲備主體。市負責統籌將土地儲備任務和投資規模落實到區(縣級市)。對市土地開發中心儲備的項目,由區(縣級市)制定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方案,報送市審定後,由區(縣級市)政府負責實施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工作。
(十八)合力推進儲備用地配套設施開發建設。土地前期開發應依照文物、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建築和歷史風貌區等保護規定,進行地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和歷史建築調查。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列入市、區(縣級市)投資計畫,市級投資建設的項目,按規定選擇工程實施單位進行建設,建設完成後按規定分別移交市相關部門或區(縣級市)負責接管和維護。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建設、國土房管、教育、衛生、環保、水務、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門,加強監管,統籌推進儲備用地市政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和運營管理。
(十九)加強實物儲備土地的管理。已辦理用地結案的政府儲備用地,直接劃撥給土地儲備機構並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立儲備地塊標準化管理機制,對已完成實物儲備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的,應達到通水、通電、通路、平整土地和場地圍蔽的要求。採取臨時利用方式管護的,原則上用作社會公共停車場,避免建設臨時性建築。市、區(縣級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
(二十)加強儲備土地土壤污染狀況的調查與治理。對城市工業企業遺留(棄)場址改變用途的儲備用地,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並由市、區(縣級市)土地儲備機構組織對被污染的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
(二十一)提前做好安置房用地和留用地規劃。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時,應同步明確儲備項目的安置房用地、村經濟發展留用地的選址。優先利用現有儲備地塊作為安置房用地和村經濟發展留用地,安置房源優先採取就地安置或就近安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報批的,安置房用地、村經濟發展留用地應與儲備項目一併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二十二)加強安置房建設計畫管理。各區(縣級市)安置房建設計畫由區(縣級市)提出並進行統籌,市土地開發中心統籌制定全市安置房計畫,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居住用地用於安置房建設。市住房保障辦應將安置房建設項目納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

規範土地供應

(二十三)明確土地供應年限。劃撥用地不設定使用年限;出讓用地最高出讓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辦公或者其他用地50年。工業用地可結合產業類型和產業生命周期彈性確定土地出讓年限,首期出讓年限屆滿後對項目經營情況和出讓契約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再視情況有償續期或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十四)明確劃撥供地範圍。凡列入國土資源部《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無論使用原有建設用地或新增建設用地,均可按劃撥方式供地。對《劃撥用地目錄》未明確的內容規定如下:
1.非營利性的地下綜合管溝、空中連廊、人防工程等市政工程屬於《劃撥用地目錄》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範圍,具體以立項批文及規劃檔案為準。
2.“市政道路”、“市政廣場”、“公共綠地”是指開放性的、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公益性城市道路、城市遊憩集會廣場、綠地。
3.“非營利性”、“公益性”機構和項目的認定標準由市(縣級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4.“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是指經省級或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立項,或政府投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
5.政府及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各類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包括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安置房、復建房項目,政府部門、公益類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人才公寓、周轉房等項目,持有效批文的部隊保障性住房、離退休幹部住房、營房等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6.住宅配套的非營利性獨立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並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管理。
7.按照外交對等原則,經市(縣級市)或市(縣級市)以上外事部門認定,可以劃撥方式供應外事用地。
8.專門用於宗教活動的寺廟、道觀、教堂等宗教場所,經市(縣級市)民族宗教管理部門認定,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9.使用國有土地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農民拆遷安置房,以及有留用地指標返撥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經濟發展留用地項目,可以劃撥方式供地。
(二十五)明確劃撥供地土地價款標準。劃撥用地不涉及計收土地出讓金。使用政府儲備用地的,應按核定的土地儲備成本向土地儲備機構繳納土地綜合開發費,土地儲備成本難以核定的,可按立項批文時點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的60%,以用地面積計收土地綜合開發費。自行征地拆遷的劃撥用地項目,用地單位需要承擔土地取得成本及相關稅費,無需繳納土地綜合開發費。劃撥用地按規劃批准配套的經營性部分面積,以立項批文時點按協定出讓標準計收土地出讓金。
(二十六)明確公開出讓範圍。須以公開方式出讓的用地包括:
1.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2.可以協定出讓但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用地。
3.限價商品房用地,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使用新增用地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
4.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
5.已劃撥用地或已出讓的非居住用地,規劃用途經批准改變為商品住宅的用地。
6.已取得用地檔案、尚未供地且不屬於閒置土地的前置審批用地,或已被認定為閒置土地但按閒置土地處置決定需在期限內以公開出讓方式完善出讓手續的前置審批用地。
(二十七)明確公開出讓方式。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優先採取掛牌或拍賣方式。商品住宅用地可採取“限地價、競配建保障性住房”、“限地價、競配建拆遷安置房”、“商品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出讓。商業服務業用地可採取“限地價、競配建公共設施”方式出讓。“限地價”的最高限價控制在土地出讓起始價格的145%以內。
(二十八)明確競買資格要求的設定。
1.商品住宅用地和一般商業服務業用地不得設定競買資格要求。
2.工業用地,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以及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經規劃部門明確為城市重大標誌性建築、大型城市綜合體和大型旅遊項目用地,可設定產業類型、註冊地址等競買資格要求。對產業類型的要求需競買人參與競買時已經具備,對註冊地址的要求可由競買人承諾競得地塊後辦理。
(二十九)明確公開出讓起始價格設定原則。
1.公開出讓的起始價原則上為公開出讓的底價,不得低於相應地段相套用途級別基準地價,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不得低於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
2.商品住宅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工業用地的出讓起始價格以市場評估地價為基礎綜合擬定。
3.營利性郵政設施、教育設施、體育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出讓起始價格按照相應地段辦公用途市場評估地價70%擬定。
(三十)明確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對具備宗地劃分條件但因不同用途高度關聯、需要整體規劃建設、確實難以分割供應的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分別明確不同用途地塊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和容積率、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分別按照用途、使用年期和開發條件評估不同用途地塊價格後,綜合確定出讓底價,按照1宗土地實行整體供應。
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中不得包含可以分宗供應的商品住宅用地,宗地內各類用途的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使用標準,包含需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整宗土地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供應。
(三十一)明確協定出讓範圍。不須公開出讓且同一地塊只有1個意向用地者的,可採取協定方式出讓。具體包括:
1.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2.符合我市“三舊”改造政策並可以協定方式供地的項目。
3.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用地。
4.國家相關政策明確規定可以協定方式供地的其他情形。
(三十二)明確協定出讓價格設定原則。
1.協定出讓價格不得低於相應地段相套用途級別基準地價,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不得低於國家、省規定的土地出讓最低價。
2.協定出讓價格按市場評估地價擬定,其中由用地單位自行征地拆遷的,可扣除經評審的征地拆遷費用。
3.通過“三舊”改造方式經批准自行改造的項目用地,協定出讓價格按“三舊”改造政策執行。
(三十三)明確土地供應程式。
1.劃撥供地的項目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建設工程項目最佳化審批流程試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按規定需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應在申請立項時,同步取得相關部門意見。對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綠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線、公共休憩廣場等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可依據規劃檔案和儲備投資計畫,向建設單位或土地儲備機構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對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確實無法按宗地單獨供地的,可直接將《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核發給土地儲備機構。蘿崗、南沙、增城、從化的劃撥供地方案經區(縣級市)政府或管委會批准同意後實施,其他區的劃撥供地方案由市國土房管局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2.以出讓方式供地的,蘿崗、南沙、增城3個有國家級開發區的出讓方案經區(縣級市)政府或管委會批准同意後,由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其他區(縣級市)的土地出讓方案經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政府批准後(從化市項目報從化市政府批准),由國土房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3.工業用地原則上安排在工業園區內。工業園區及其範圍由市經貿委牽頭組織認定,工業園區的產業類型、出讓最低價、建設要求等整體出讓方案由市政府審定,園區內宗地出讓方案按照市政府審定的整體出讓方案,由各區(縣級市)政府批准後自行組織出讓。不在工業園區內的工業用地,一律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員會審定出讓方案。
4.列入“三舊”改造標圖建庫的,符合“自行改造、補交地價”的國有建設用地舊廠房改造項目,由用地單位持市“三舊”改造辦批覆及產權證明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再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補交土地出讓金手續。占用集體土地、符合自行改造政策的舊廠房改造項目,在補辦徵收集體土地批准手續後,用地單位持市“三舊”改造辦批覆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用地申請,由市國土房管局向市規劃局確認規劃條件,擬定出讓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契約,繳交土地出讓金。
5.按照“三舊”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續的村集體歷史建設用地,應由區(縣級市)政府提出統籌利用的意見。區(縣級市)政府同意村集體利用該歷史建設用地,且確定為自主改造模式的,由村集體憑市“三舊”改造辦的批覆、村集體土地所有證和村留用地指標核定證明,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再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由市國土房管局擬定供地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核發,工業倉儲及商業服務業用地需扣減留用地指標。
(三十四)明確土地價款支付時限。以劃撥方式取得政府儲備用地的,用地單位應在取得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前,先行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土地綜合開發費付款契約,自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一次性繳清,自身原因逾期未繳土地綜合開發費的,用地單位應按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劃撥用地按規劃批准配套的經營性部分須在辦理房地產確權前辦理有償使用手續。以協定出讓和公開出讓方式取得用地的項目,用地單位應在簽訂出讓契約之日起30日內繳清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起始價格超過10億元(縣級市為5億元)的項目可分兩期支付土地出讓金,首期土地出讓金繳納比例不低於50%,並應在簽訂出讓契約之日起30日內付清,餘款1年內付清。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應按照契約約定支付首期土地出讓金之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十五)規範臨時用地用途管理。只有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方可使用臨時用地,具體包括:
1.工程項目的材料堆場、運輸通道和其他臨時設施確需臨時使用土地的。
2.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3.為選擇建設地址進行勘測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三十六)規範臨時用地契約管理。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與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臨時用地契約;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經營者簽訂臨時用地契約;臨時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應當與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契約。
(三十七)嚴格落實臨時用地復墾制度。臨時用地實行誰使用、誰復墾,臨時用地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履行土地復墾義務。未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或土地復墾未達標,國土房管部門不再批准新的用地申請。確需臨時占用耕地、林地的,在申請使用臨時用地時,應當提交土地復墾計畫書,承諾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恢複種植、造林條件,並參照耕地開墾費標準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由區(縣級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監管。
(三十八)嚴格臨時用地期限管理。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臨時用地的批准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如超過臨時用地批准使用期限確需繼續使用,應申辦臨時用地延期手續,臨時用地延期原則上只能辦理1次。嚴禁以臨時用地審批代替農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對使用臨時用地進行永久建設的項目,應按違法用地進行查處。
(三十九)控制臨時用地規模。市、區(縣級市)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審查建設項目施工組織方案時,根據項目類型、施工需要、周邊環境等因素,合理出具包括臨時使用土地必要性、使用規模、選址位置建議等內容的書面意見,作為規劃、國土房管部門審批臨時用地的依據。
(四十)完善臨時用地批後監管制度。已獲批准的臨時用地,用地單位應在地塊顯著位置現場張貼公示牌,公示使用單位、使用期限、使用位置等信息並接受社會監督。區(縣級市)規劃和國土房管部門應及時將已審批的臨時用地抄送同級土地執法監察部門和相關鎮(街道)國土所進行批後監管。
(四十一)明確應急搶險急需使用土地的管理。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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