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

2008年4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8〕17號印發《關於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面實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管理;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深化改革,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市場機制;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加強監督檢查,努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開展5部分19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8〕17號
  • 印發時間:2008年4月18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08年4月18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
陝政發〔2008〕1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嚴格耕地保護,大力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最佳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由之路,也是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根本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精神,現就我省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面實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管理
(一)維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切實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基礎性整體控制作用。各類建設規劃要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所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安排,年度用地計畫安排必須在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要避免過度超前浪費土地資源。要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堅決糾正並依法查處擅自調整規劃的占地行為,進一步完善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各地不得擅自超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用地,確保全年實際新增建設用地控制在年度計畫指標之內。未經依法批准年度實際新增建設用地超出計畫指標的市、縣,要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畫指標。
(二)嚴格土地供應政策。對於建設項目的供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凡國家《禁止供地目錄》中的禁止類項目嚴禁供地,《限制供地目錄》中的限制類項目要符合規定的準入條件,嚴格控制用地規模。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的項目也要節約集約用地。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新建城市道路、廣場和綠化用地的規模和數量,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不顧實際規劃建設寬馬路、大廣場和綠化帶以及高檔住宅、別墅等項目用地,堅決不得供地。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確保不低於70%的住宅用地用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設,供應住宅用地要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在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三)堅決執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有關用地控制指標。對超標準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原則上要在原址上進行。申請增加用地規模的,要將原用地規模與申請新增用地規模合併計算和審查,不得變相超標準用地。異地改擴建申請新用地時,要提出原使用土地的處置方案,經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申請,以防形成新的閒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四)加強對建設用地的批後監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嚴禁長期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凡上一年度已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建設用地,在下一年度供地率達不到80%的,不再批准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並相應核減該地區的年度用地計畫。各地要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供地備案制度,按時上報土地供應情況。
二、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五)積極開展建設用地利用狀況評價。各地要在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基礎上,充分利用調查成果,認真組織開展對現有建設用地利用狀況的綜合評價,根據評估結果,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積極處理好建設用地開發利用中存在的問題,努力提高建設用地利用效率。
(六)鼓勵盤活利用存量建設用地。按照合理利用的原則,鼓勵依法通過土地轉讓、改變土地用途、土地置換等措施,盤活低效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現有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價款。經依法批准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交土地價款。鼓勵各類投資者參與“城中村”改造,積極引導住宅、商業和服務業項目建設與“城中村”改造有機結合,合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解決項目用地。要在依法行政、規範管理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城中村”土地集約利用的新路子、新機制。
(七)加大處置閒置土地的力度。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可採取依法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政府依法回購納入政府土地儲備等多種途徑及時處置和利用。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對因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土地閒置的,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承諾,創造條件,促進閒置土地處置利用。2008年5月底前,各設區市政府要將閒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向省政府作出專題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
(八)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鼓勵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宜開發建設的未利用地優先開發成建設用地,建設項目可以使用未利用地的不得使用農用地。要將因關閉、破產、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經依法批准報廢的公路、鐵路、礦場等使用的原劃撥土地納入國土資源管理範圍,依法及時收回,積極盤活利用。
(九)提高開發區土地利用效率。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開發區以及各類工業園區建設要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規劃範圍和功能定位,按照“布局集中、產業聚集、用地集約”的要求,集中建設區內公用設施,不斷提高單位面積土地投入產出效益。新進入開發區的一般工業項目不得建設單層廠房,生產用地的建設利用不得低於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建築容積率等標準,除有特殊工藝要求不宜建設多層廠房的項目外,違反規定建設單層廠房或達不到建築容積率標準的,要按照約定予以處罰並收回土地。鼓勵開發區內企業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改建、擴建、新建多層廠房。開發區要劃出一定比例的工業用地用於多層標準廠房建設,對屬於國家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發展規劃鼓勵的入區企業,可以適當優惠的價格鼓勵其租賃或購買多層標準廠房。
三、深化改革,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市場機制
(十)嚴格控制劃撥用地範圍。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逐步縮小劃撥用地的範圍。今後除國家政策明確規定可以繼續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先行開展試點。
(十一)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中的重要作用。積極運用地價槓桿作用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市、縣政府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更新和調整基準地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通過地價調控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各地可以在不低於協定出讓土地最低價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基礎上,制訂地價與投資強度的調節係數,對投資強度達不到要求的項目用地可提高供地價格。市、縣政府收取的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等,也可以相應實行差別徵收辦法。
(十二)完善土地出讓管理。土地出讓前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供應方案,合理確定出讓土地的宗地規模,明確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綠地率和建築密度等規劃條件,確保節約集約用地和土地及時開發利用。土地出讓契約和劃撥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要約定或明確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要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一項內容。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十三)嚴格落實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要進一步完善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出讓程式,規範出讓行為,嚴格出讓監管,全面落實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出讓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嚴禁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先行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的行為。禁止用地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定圈占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四、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
(十四)強化農村村莊建設管理。按照統籌規劃、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結合我省新農村建設要求,因地制宜,加快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堅決貫徹“一戶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我省規定的標準,防止產生超面積占用宅基地。農村新增宅基地要優先使用村內空閒地、廢舊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莊內有空閒地、廢舊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規劃明確撤併的村莊,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和改擴建住宅。對因國家建設拆遷安置需要建設住宅的和因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設住宅和農民新村建設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農村住宅小區。
(十五)全面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專項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意見的通知》(陝政辦發〔2007〕4號)要求,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集中力量組織開展對農村“空心村”、公路沿線和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的專項清理整治。全面掌握農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線、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的情況,儘快建立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線、城鄉結合部建設用地管理台賬等信息系統。對農村建房布局不合理、建新不拆舊等形成的“空心村”、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在公路沿線、城鄉結合部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等問題,要結合實際制訂切實可行的措施,依法採取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進行綜合整治,並進一步完善和創新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加強監管。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結合新農村建設要求,有計畫地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對村民自願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閒住宅的,各地可給與獎勵或補助。
(十六)依法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規劃、村莊規劃,權屬合法,界址清楚,已經依法批准為建設用地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堅持尊重農民意願、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經依法批准,允許以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進行流轉,確定給單位或個人有償使用。嚴禁擅自將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變為建設用地。嚴禁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商品住宅開發。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規劃、村莊規劃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得以流轉方式確定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其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改建、重建、擴建。
五、加強監督檢查,努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開展
(十七)完善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各地要對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執行實施全程監管,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前一年和當年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社會公開當年供地計畫、結果及實際開發利用情況等動態信息。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的執行情況,將作新增建設用地審批的重要依據。
(十八)加快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研究制訂單位GDP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探索節約集約用地的各項有效措施。節約集約用地的考核,實行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的分級考核,考核結果由同級政府的國土資源部門定期公布,並作為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依據。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程度較高的地區,適當增加和優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優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手續。
(十九)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監察部門加強對用地情況的執法監察,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閒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閒置土地等信息及時與當地人民銀行相關分支行進行信息交換,納入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契約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准融資,從嚴控制其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提供貸款,違規提供貸款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各級政府和領導幹部要高度重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增強責任感,切實轉變用地觀念,真正將節約集約用地落實到各項建設中。要明確責任,嚴格考核,完善相關政策規定,及時研究解決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要積極探索,勇於實踐,認真總結推廣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新經驗、好辦法,不斷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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