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的發布單位是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發布於2012年11月26日,即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2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1月26日
通知,實施意見內容,

通知

各旗區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
節約集約用地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戰略舉措。近年來,全市上下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3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大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內政辦發〔2012〕90號)要求,切實強化土地利用和管理,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當前,我市正處於加快推進工業化、城市化的關鍵時期,建設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土地已成為影響和制約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節約集約用地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高我市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現就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內容

一、深刻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意義
節約集約用地是落實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提升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承載能力和利用效益、破解保障發展和保護資源“兩難”問題、促進城鄉建設用地合理布局和節約集約利用、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國土資源是發展之本,節約與集約是可持續發展之基,發展是硬道理,節約是大戰略,把節約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是經濟社會發展對土地資源剛性需求與剛性約束的必然。各旗區、各部門要把節約集約用地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來抓,牢固樹立節約集約用地觀念,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意識,真正把節約集約用地貫穿於土地“批、供、用、補、查”各個環節,切實轉變土地利用方式,加快推動節約集約用地各項工作落實。
二、節約集約用地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科學發展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以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提升土地資源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產出水平為著力點,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和增量,最佳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合理安排建設用地規模、時序,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模式,加強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促進項目建設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實現以較少的土地資源消耗支撐更大規模的經濟成長。以五個“堅持”為原則,全面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堅持統籌城鄉用地,合理確定用地布局和結構;堅持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用途管制,促進土地利用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堅持市場配置土地資源,提高土地承載能力和利用效率;堅持土地使用標準控制,嚴格用地約束;堅持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促進制度有效落實。
三、大力推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一)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控。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科學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布局、結構和時序安排。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各區域、各行業發展用地,城市、交通、能源、水利、環保、旅遊等相關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對各類相關規劃的修編與調整,提出土地調控意見。各旗區要認真落實《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2號)要求,高度重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修改和成果公布,合理安排各行各類用地,各開發區(工業園區或基地、物流園區)、重大項目、基礎設施用地要及時納入所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一律不予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嚴格開發區用地管理,堅持“產業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的原則,引導工業項目向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集中,開發區、園區外原則上不再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實行農村牧區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提高農村牧區土地利用效率,確保農村牧區現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
(二)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調節。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數量,降低經濟發展對土地資源的消耗。各旗區要全面調查分析轄區各類用地情況,結合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狀況,合理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對每年8月底前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使用率達不到80%的旗區,原則上不另行追加用地計畫指標。11月底前尚未使用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調整使用。實行有保有控的產業用地政策,科學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根據擬用地項目的產業政策、項目推進、資金落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重點保證“雙百億工程”項目和沿黃沿線重點產業用地,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民生工程、基礎設施和國家、自治區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項目建設用地,對效益較低的工業項目、過剩的房地產項目、商業網點布局不合理的項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支持裝備製造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節能環保產業項目用地;深入開展增減掛鈎、工礦廢棄地復墾調整利用、未利用地開發、露天採礦臨時用地等節約集約用地改革試點,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挖掘建設用地潛力。
(三)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使用標準。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嚴把建設項目用地準入關,嚴格執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禁止類項目堅決不予審批用地,限制類項目用地要從嚴控制;嚴格控制高地耗、高能耗、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用地;認真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嚴格執行單宗商品住宅用地供應規模,市中心區不得超過14公頃,其它旗區不得超過7公頃;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開發建設,新增建設用地用於住宅用途的容積率必須大於1.0;每宗地的開發建設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其它相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工業項目建築係數不得低於3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工業企業內部一般不得安排綠地,因生產工藝等要求需安排一定比例綠地的,綠地率不得超過20%。工業項目用地要與投資強度、畝均產出掛鈎,並在供地檔案和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對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用地項目,一律核減用地或不予供地。國家級開發區新增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畝均投資強度達不到200萬元的、自治區沿黃沿線重點產業園區新增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畝均投資強度達不到150萬元的、自治區級開發區新增工業項目建設用地畝均投資強度達不到80萬元的,原則上不予供地。農畜產品加工業和物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標準。分期實施的項目,一次性簽訂土地出讓契約,按照投資和建設進度分期供地,兩年內辦理完供地手續,不得先供待用;對投資和建設進度達不到契約約定的項目,終止後續供地。加強農牧區建設用地管理,穩步推進中心鎮、中心村建設,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控制農牧民超用地標準建房,提高農村牧區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農區宅基地每戶不超過400平方米,牧區宅基地每戶不超過500平方米。
(四)實行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統一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嚴格落實工業和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一律實行淨地出讓,通過市場競爭確定土地價格和用地者,工業用地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國土資源部公布的最低價標準,經營性用地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地級別基準地價。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改變用途申請辦理出讓的,經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辦理協定出讓手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的除外;對改變為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原則上由市、旗區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依法公開出讓。市、旗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契約中,及時增補土地使用標準的相關內容。凡前兩年及當年供地率分別不足90%、80%和50%的旗區,按未供土地面積相應核減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必要時暫停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審批手續。
(五)完善節約集約用地機制。建立節約集約用地激勵機制,鼓勵企業節約集約用地。實行優先發展產業的地價政策,各旗區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於《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積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鼓勵城市改造中低效利用土地,提高存量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積率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的規定。鼓勵實施標準化廠房建設,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要優先安排一定數量的土地專項用於標準化廠房建設,能夠建設多層廠房的項目不準建設單層廠房,引導項目入駐標準廠房。對無特殊要求的新建工業項目,一般應建造2層(含)以上多層廠房。對投資規模較小的項目,不再單獨選址供地,可通過購買、租賃等形式入駐園區標準化廠房。
(六)加強土地利用監測監管。實行土地供應全程監管,以土地出讓契約、劃撥決定書為重點,每一宗土地的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經國土資源部統一配號後方可作為正式文本簽訂,沒有統一配號的,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國土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開展土地利用巡查,以鄉鎮國土所為平台和依託,重點對建設項目開工、竣工、土地用途改變、土地閒置、土地開發利用強度進行動態巡查,定期公布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契約履行等情況,對閒置土地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依法處置。
(七)嚴格執行閒置土地處置政策。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要採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價款的20%徵收土地閒置費。
(八)實行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以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面積下降為考核重點,每年對各旗區節約集約用地進行評價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控制各旗區建設用地規模、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農用地轉用指標的依據。認真落實自治區“十二五”期間單位國內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下降35%的目標。對考核不合核的旗區,核減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對集約利用水平較高的旗區在年度分配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時,獎勵5%。
(九)構建節約集約用地長效機制。強化用地契約管理,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後1個月內必須繳納出讓價款的50%作為首付款,餘款按契約約定及時繳納,但不得超過一年。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契約的,終止供地,不予退還定金;已簽訂契約不繳納出讓價款的,解除土地出讓契約後收回土地。完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制度,發改、建設、規劃、環保、國土等部門要採取聯合辦公方式,將建設項目依法用地、履行土地出讓契約等情況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達不到有關要求的,不予通過竣工驗收。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加強各旗區黨委、人民政府對節約集約用地的領導,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著力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共同責任制度。
節約集約用地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繁重,各旗區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性,認真把握工作總體要求,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周密部署,確保節約集約用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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