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是2024年2月7日番禺區發展改革局、番禺區財政局、番禺區科工商信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番禺區發展改革局、番禺區財政局、番禺區科工商信局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引導帶動作用,進一步規範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的運行管理,依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及《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20〕2號)等規定,結合番禺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區政府出資設立,按市場化運作的政策性母基金。引導基金的受託管理、申報審批、投資運作、退出、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原則,通過母基金參股投資方式,選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第四條 引導基金規劃總規模10億元人民幣,存續期為20年,由區財政採取分批出資方式全額出資,年度出資額根據區政府決策及財政預算安排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引導基金投資退出子基金回收的本金及產生的投資收益,納入引導基金滾動循環使用。
第五條 子基金的組織形式根據實際情況,可採用有限合夥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下,引導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資參與子基金;在採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導基金以股東身份參與子基金。
第六條 子基金的發起設立、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七條 區發展改革局指導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組織開展項目申報、盡職調查、入股談判、專家評審等工作,基於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前述遴選結果,會同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形成引導基金年度投資方案上報區政府,並對引導基金運行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管理及進行監督,推進相關政策目標落實。
區財政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局聯合下達資金計畫,按規定撥付財政資金,並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對引導基金投資運行及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受託管理機構
第八條 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按規定遴選確定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協定。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區政府有關要求及委託管理協定約定,對引導基金進行管理。
第九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並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二)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
(三)至少5名從事3年以上投資基金相關經歷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
(四)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和風險管控機制;
(五)有作為出資人參與設立並管理投資基金、且有管理政府引導基金的成功經驗;
(六)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嚴格按照委託管理協定管理政府出資資金;
(七)國家、省和市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根據授權,在受託許可權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引導基金申報機構開展符合性審查、盡職調查、入股談判、專家評審等,簽訂《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檔案;
(二)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履行引導基金投後管理;
(三)建立完善內部決策和風險管控機制,負責財政資金高效安全運作;
(四)按季度向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區科工商信局書面報告基金運作、資金管理和項目投資等情況;及時報告並解決其他可能對財政資金安全、政府公信力等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問題;
(五)每年度4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基金管理情況作出自評報告,向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區科工商信局書面報告;
(六)根據本辦法及委託管理協定約定,負責引導基金的退出,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回收;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選擇在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託管,按照規定開設引導基金專戶,對受託管理的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准認定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
(二)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三章 投資領域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髮起設立的子基金主要投資領域為智慧型與新能源汽車、新一代信息技術、智慧型裝備與機器人、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生物醫藥與健康、軌道交通、新材料與精細化工、時尚創意、數字創意、量子科技、區塊鏈、太赫茲、天然氣水合物、納米科技等領域以及國家、省和市明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重點投資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企業。
第十三條 子基金對番禺區的返投金額在引導基金撥付後的5年內應不低於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5倍。以下情形均可認定為投資番禺區行政區域內企業的資金:
(一)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直接投資番禺區的法人企業,金額按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資該企業的實繳出資額計算;
(二)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所投資的法人企業遷入番禺區並有實質性經營活動,金額按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資該遷入企業的實繳出資額的1.5倍計算;
(三)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資區招商部門推薦的企業,該企業通過招商引資方式在番禺區設立法人子公司並有實質性經營活動,金額按投資的企業對法人子公司的實繳出資額計算,最高不超過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基金對企業的投資額。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及其發起設立的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 AAA 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申報機構
第十五條 申報機構原則上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股權投資(含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由其依法依規負責募集社會資本,並管理子基金。
申報機構除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外,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以貨幣形式實繳出資;
(二)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管理人登記手續或在各級創投備案管理部門完成備案手續;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自身、主要負責人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有5個(含)以上投資成功案例和1個(含)以上退出案例;
(四)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
(五)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且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
(六)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已儲備至少3個符合申報領域的番禺項目;
(九)出資不低於子基金規模的1%。
第五章 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按照以下程式從申報機構中遴選符合條件的合作機構(指子基金管理機構),按規定合作組建子基金:
(一)發布指南。區發展改革局根據區政府工作部署及產業發展實際要求,研究制訂並發布年度申報指南;
(二)材料申報。申報機構根據申報指南及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報送至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
(三)組織審查。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要求,組織開展符合性審查、盡職調查、入股談判、專家評審,擬定合作機構名單,提出引導基金出資建議報區發展改革局;
(四)社會公示。區發展改革局將擬定的合作機構名單及引導基金出資建議徵求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意見後,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並對公示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核查並提出意見;
(五)最終決策。公示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後,區發展改革局形成引導基金投資方案上報區政府進行最終決策。區發展改革局將區政府審批通過的引導基金投資方案批覆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
(六)簽署協定。根據區發展改革局批覆引導基金投資方案,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照公司內部程式,與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談判,簽訂《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檔案;
(七)資金撥付。新增財政資金出資設立子基金的,由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向區發展改革局提出出資申請,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將新增財政出資資金撥付至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並由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督促子基金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募資和設立,按有關規定履行引導資金出資手續;引導基金存量資金出資設立子基金的,由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辦理;
(八)投後管理。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要求制訂引導基金投後管理細則,確保子基金重點投資於特定產業領域,保障財政資金安全運作;
(九)退出回收。退出子基金時,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及委託管理協定約定,及時辦理商事登記變更等手續,退出回收的資金(含收益)全額進入引導基金專戶,按照第四條和第十六條第(七)點有關規定納入引導基金滾動循環使用。
第六章 投資管理
第十七條 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原則上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20%、不高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不能成為第一大出資人或股東;子基金對單個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子基金實繳規模的20%。
第十八條 除引導基金外,子基金其他出資人須為具備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子基金主要發起人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所有出資人均以貨幣形式出資,可分期繳付,但首期出資額須在《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檔案簽署後的1年內完成實繳出資且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子基金完成商事登記手續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在前述協定中約定的出資期限內,按其他出資人的出資到位比例,採取末位出資方式繳付資金;出資期滿後引導基金不再予以出資,累計出資額核定為實繳出資。
第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按市場規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由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共同按子基金《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檔案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支付部分從引導基金已出資額中計提。年度管理費一般不超過子基金實繳資本的2.5%,具體標準在合夥協定或委託管理協定中明確。
第二十條 託管銀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託並簽訂資金託管協定,按照協定約定對子基金託管專戶進行管理。託管銀行以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出具的合規性審查報告為依據,劃撥投資款項。
第七章 退出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已落實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要求的,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適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引導基金份額的權利。引導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實現盈利的,引導基金應按照出資份額獲取相應的分紅後,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額在5年以內(含5年)的,如累計分紅不低於1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下同)計算的利息,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如累計分紅不足1 年期LPR計算的利息,則轉讓價格不低於原始投資額加上1年期LPR計算的利息與累計分紅的差額之和。前述1年期LPR以引導基金退出子基金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最近一期數值為準;
(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額超過5年的,按照市場化方式確定轉讓價格後退出。
子基金其他出資人之外的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額,按照不低於上述確定轉讓價格的原則,以公開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髮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產)時,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及稅費後,剩餘財產按照同股同權原則分配。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在《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檔案中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單方退出,並要求子基金主要發起人或主要股東、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回購引導基金份額,回購價格按照原始投資額加上利息(利息按引導基金出資資金到位至退出的時間差,以及5年期以上LPR上浮10%的利率計算):
(一)引導基金出資撥付至子基金投資賬戶1年內,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二)未落實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要求的(若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評估認為市場化退出帶來的收益優於單方退出並選擇市場化退出的除外);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五)子基金髮生實質性變化的;
(六)其他不符合已簽署法律檔案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終止。引導基金終止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在區發展改革局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歸屬政府的收益由區發展改革局作為非稅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第八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的引導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費。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對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按年度從投資領域、返投比例、信息披露、風險管控、資金利用效率等方面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確定管理費率。管理費在引導基金存量資金中安排,按月計算,按年支付,當年支付上年。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和委託管理協定約定向區發展改革局提出年度管理費支付申請,經區發展改革局批覆後,從引導基金專戶支取。具體考核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局會同區財政局、區科工商信局制定。具體管理費率標準如下:
(一)考核結果核定為優秀等次的,管理費比例按每月核算累計尚未回收引導基金出資額(以託管專戶撥付被投資單位的金額和日期計算)分別核定:1億元人民幣及以下、1-5億元人民幣(含5億元)、5億元人民幣以上分別按1.2%、1%、0.8%反向遞減,年度管理費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二)考核結果核定為合格等次的,管理費比例按每月核算累計尚未回收引導基金出資額(以託管專戶撥付被投資單位的金額和日期計算)分別核定:1億元人民幣及以下、1-5億元人民幣(含5億元)、5億元人民幣以上分別按1%、0.8%、0.6%反向遞減,年度管理費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三)考核結果核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年度管理費按照考核結果合格等次管理費用減半支付,年度管理費最高不超過25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政策導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與子基金管理人在《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檔案中約定,由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派出代表或觀察員列蓆子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不參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經營業務和日常管理,但在所參與子基金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經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行使否決權的項目,子基金不得投資。子基金管理機構需取得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出具的合規性審查報告後方能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對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督促子基金落實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要求的,在“先回本後分利”前提下,將引導基金退出單支子基金所產生的投資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引導基金出資及退出稅收等費用)15%獎勵給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年度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委託管理協定約定向區發展改革局提出獎勵資金支付申請,經區發展改革局批覆後,從引導基金專戶支取。
第二十九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連續兩年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區發展改革局可根據情況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及協定約定牽頭另行遴選符合條件的管理機構。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區科工商信局書面報告引導基金運行情況。主要包括:
(一)引導基金的撥付、退出、收益、虧損情況;
(二)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政策性指標完成情況。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運行中發生違法違規、引導基金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損失等重大問題,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在發現後3日內,向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區科工商信局書面報告,並及時處理解決問題。
第三十二條 區發展改革局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對監管中發現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等問題和隱患的,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和區科工商信局應當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或質詢。經認定為違法、失職行為的,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依法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立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容錯機制,對已履行規定程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不追究受託管理機構責任;引導基金績效評價應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只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合夥協定或公司章程且尚未退出的子基金也可通過簽訂補充協定選擇按本辦法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番禺區發展改革局 番禺區財政局 番禺區科工商信局 2024年2月7日印發

解讀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結合番禺區實際,由區發展改革局牽頭組織修訂《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本《管理辦法》是在收集整理近幾年國家和廣州市及其他先進地區出台的引導基金政策檔案基礎上,結合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際運作情況進行修訂起草,符合當前國家大力支持各地出資設立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的相關政策。
  二、修訂起草政策依據
  本《管理辦法》主要依據《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以及《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規字〔2020〕2號)等政策制定。
  三、修訂起草目的及意義
  修訂起草本《管理辦法》,目的在於利用好國家大力支持各地出資成立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通過借鑑先進地區引導基金政策,對原《管理辦法》有關條款進行修訂完善,主要是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原則,區引導基金通過母基金參股投資方式,與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子基金,引導子基金重點投向番禺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同時,通過最佳化申報及出資、退出流程和條件以及適當降低返投比例等手段,增強引導基金政策吸引力。另外,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將為引導基金規範運作提供更高質量、更高效率、更可持續發展的制度保障。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十章三十四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是進一步明確制定依據、運用範圍、運作方式、基金規模、存續期、組織形式及職能分工;第二章受託管理機構,主要是明確受託管理機構產生方式、資質條件、主要職責及託管銀行;第三章投資領域,主要是明確子基金投向、返投比例、禁止行為等;第四章申報機構,主要是明確申報機構條件和資質;第五章審批程式,主要是進一步明確從申報到出資、再到退出等系列流程;第六章投資管理,主要是明確出資比例、出資時限、子基金管理費用支付、託管要求等;第七章退出和終止,主要是明確子基金存續期、退出方式、清算及終止等;第八章激勵約束機制,主要是明確管理費與考核相掛鈎、受託管理機構參與子基金許可權及獎勵措施;第九章監督檢查,主要是完善監督檢查內容等;第十章附則,主要是明確辦法有效期及規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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