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推薦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推薦工作的通知》是2016年6月2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推薦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6年6月21日
發改辦高技[2016]15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
按照國務院批覆的《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加快推進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工作,引導基金實體即將組建完成。為加快引導基金投資運行,現請你們推薦一批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方案。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主要投資的基金(以下簡稱參股基金)包括:地方政府出資(包括全額出資和部分出資)的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行業龍頭企業發起設立並出資的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參股基金應由專業管理團隊管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通過股權投資方式,主要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產業領域處於初創期、早中期且具有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的創新型企業(投資此類企業的資金規模不低於參股基金總規模的60%)發展。
二、地方部門擬推薦的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參股基金方案,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經初步審核後,推薦給引導基金管理機構自主開展後續工作。
三、擬推薦的參股基金方案請按照本通知附屬檔案方案框架編制,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參股基金總規模(各方認繳承諾出資總額,含地方政府出資)不低於2億元。其中由地方政府出資的參股基金,社會出資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60%。
(二)參股基金管理機構須已經完成工商註冊,並在基金中認繳出資,出資比例不應低於基金規模的1%,不支持推薦同一管理團隊(實際控制人)發起設立多隻基金。
(三)參股基金出資人架構清晰明確,並詳細披露。基金出資人基本落實並出具承諾出資函件。出資人對基金出資應自願且滿足本通知有關要求,嚴禁各類非法集資和出資人代持行為。
(四)對於各地推薦的地方政府出資的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方案,參股基金主要發起人、託管銀行應已基本確定,並已草簽基金的相關協定且有一定的項目儲備。
四、請你們按本通知要求抓緊開展參股基金方案推薦工作,對擬推薦的參股基金方案加強遴選、認真輔導、完善,並按成熟程度分別於2016年6月30日前及7月31日前分兩批將參股基金方案推薦材料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各1份)。
附屬檔案:方案框架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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