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政府引導母基金管理辦法

《大連市政府引導母基金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大連市政府引導母基金管理和運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根據國家關於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6月13日印發,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政府引導母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大政辦規發〔2023〕1號
  • 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連市政府引導母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政辦規發〔2023〕1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大連市政府引導母基金管理辦法》業經大連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13日

辦法全文

大連市政府引導母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進一步規範大連市政府引導母基金(以下簡稱母基金)管理和運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根據國家關於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母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母基金要緊緊圍繞推進“兩先區”、“三個中心”建設,聚焦科技創新、戰略性新興產業及重點產業領域,針對產業鏈上下游和企業全生命周期,進一步發揮引資、引技、引才的放大器作用,促進大連振興。
第三條 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管理。
第四條 母基金首期規模為100億元人民幣,資金主要來源於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及母基金投資收益等,由市財政結合政府財力及母基金參股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設立需求情況等逐步注資。
第二章 管理架構及職責
第五條 母基金管理架構由基金理事會、基金管理機構、諮詢委員會組成。
第六條 基金理事會為母基金的決策機構,理事長由市政府相關副市長擔任,基金理事會主要職責:
(一)審訂母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
(二)審定子基金的設立方案;
(三)審議母基金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定母基金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基金理事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基金理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理事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根據理事長指示組織召開基金理事會會議,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審議;
(二)組織制定、修訂母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
(三)組織專家評審會,邀請諮詢委員會專家對擬出資子基金的設立方案進行專家評審;
(四)批覆經基金理事會審定的子基金設立方案,對已批覆設立方案發生非重大事項變化進行備案;
(五)建立母基金績效考評制度,定期對母基金運行情況開展評價並形成工作報告向基金理事會上報;
(六)基金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基金理事會常駐成員單位包括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發展局、大連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運營有限公司、大連市國有資本管理運營有限公司。除上述常駐成員單位外,根據母基金投向,將市衛健委、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海洋發展局、市民政局、相關區市縣政府等設為基金理事會非常駐單位。
主要職責:
(一)市財政局負責選定母基金出資代表,會同相關部門對母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研究對接財政部、省財政廳主導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
(二)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創業投資類子基金工作指引及績效評價制度,報基金理事會同意後實行;研究提出創業投資類子基金年度需求計畫;建立行業投資項目庫,並及時擇優向基金管理機構推薦項目;研究對接國家、省發展改革委主導設立的基金開展投資合作。協助設立子基金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和運營績效自評。
(三)市科技局牽頭制定天使類子基金工作指引及績效評價制度,報基金理事會同意後實行;研究提出天使類子基金年度需求計畫;建立行業投資項目庫,並及時擇優向基金管理機構推薦項目;研究對接國家、省科技部門主導設立的基金開展投資合作。協助設立子基金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和運營績效自評。
(四)市國資委及大連市國有資本管理運營有限公司牽頭制定產業發展類子基金工作指引及績效評價制度,報基金理事會同意後實行;研究提出產業發展類子基金年度需求計畫;建立行業投資項目庫,並及時擇優向基金管理機構推薦項目;研究對接國家、省國資委主導設立的基金開展投資合作。協助設立子基金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和運營績效自評。
(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建立行業投資項目庫,並及時擇優向基金管理機構推薦項目;研究對接國家、省工信部門主導設立的基金開展投資合作;協助設立子基金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和運營績效自評。
(六)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子基金以及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登記註冊工作。
(七)市金融發展局負責提供金融政策指導。
(八)大連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運營有限公司受市財政局委託,履行母基金出資代表職責。
(九)非常駐單位主要負責建立相應行業投資項目庫,並及時擇優向基金管理機構推薦項目;協助設立子基金做好事前績效評估和運營績效自評等。
第九條 母基金出資代表(以下簡稱出資代表)職責:
(一)履行財政資金注資母基金的出資人職責;
(二)通過簽署協定委託基金理事會審定的基金管理機構對母基金進行業務運營;
(三)配合理事會辦公室設立諮詢委員會專家庫,組織諮詢委員會進行諮詢和評審。
第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對母基金進行業務運營;
(二)徵集子基金設立方案,並將收到的子基金設立方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三)對子基金設立、增資方案及重大調整事項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對設立、增資方案及重大調整事項指導、完善後報理事會辦公室審批,對已批覆設立方案發生非重大調整事項向理事會辦公室進行備案;
(四)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子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並將盡調報告報理事會辦公室;
(五)草擬子基金協定模板;
(六)運用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業投資項目庫,設立動態的基金投資項目庫,為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諮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七)負責監督子基金的管理、退出與清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向理事會辦公室、出資代表報告母基金的運行情況;
(八)掌握已設立子基金的投資方向、投資地域和投後管理,定期向理事會辦公室、出資代表報送子基金投後相關情況,並定期對子基金進行績效評價;
(九)公開遴選母基金託管銀行並報理事會辦公室備案;
(十)配合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接國家、省級政府投資基金。
第十一條 諮詢委員會專家主要從研究機構、金融機構、企業等單位和律師、註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中選擇,由出資代表配合理事會辦公室組織選聘。諮詢委員會對子基金設立方案等提供真實、客觀、公正的諮詢和評審意見,對重大項目和前沿性項目進行指導。針對重大產業項目,必要時可單獨委託諮詢服務機構出具評審意見供基金理事會決策使用。
第十二條 諮詢委員會的日常活動由理事會辦公室組織出資代表召集和保障,專家以獨立身份參與工作。
第三章 母基金投資管理
第十三條 母基金原則上採取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的模式進行運作,原則上不進行直接投資。
第十四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在子基金中認繳出資原則上不低於子基金總認繳出資額的1%,子基金組織形式採用有限合夥制的,子基金管理機構應作為普通合伙人出資;
(三)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成立以來無重大過失、行政或司法機關處罰、失信等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出具行政監管措施、未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具自律措施;
(四)管理團隊中至少具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並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近3年無違法、違紀和失信等不良記錄,管理團隊核心人員經營管理股權投資基金或進行股權投資業務有過投資成功案例;
(五)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和豐富的項目積累儲備;
(六)有健全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對投資運營中的管理風險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子基金原則上應履行公開徵集、受理申請、盡職調查、專家評審、決策審批、方案公示、批覆方案、方案實施等程式。
第四章 子基金投資管理
第十六條 子基金實行分類管理,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具體分為天使類子基金、創業投資類子基金、產業發展類子基金,天使類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對具有原創性技術或實現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的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企業投資;創業投資類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對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企業投資;產業發展類子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對中後期企業投資。
第十七條 原則上母基金對天使類子基金總認繳出資額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40%(含,下同);對創業投資類子基金不超過30%;對產業發展類子基金不超過20%。市區聯合出資的,共同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40%;省市區聯合出資的,共同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對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產業鏈強鏈延鏈補鏈有重大促進作用的子基金出資比例可適當提高。母基金不得成為最大出資方。
第十八條 子基金按市場化方式運作,子基金管理機構按市場優選原則確定,注重子基金管理機構過往業績、募資能力、投資能力(項目儲備)及子基金組建效率等。
第十九條 子基金各出資方應按照子基金投資進度及實際用款需要同比例出資,原則上子基金社會出資人資金到賬後,母基金再撥付出資資金。
第二十條 子基金投資於我市範圍內企業的返投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母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2倍。如子基金在我市註冊、納稅的,子基金投資於我市範圍內企業的返投比例不低於母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倍。認定範圍包括:
(一)子基金對註冊地為我市企業的投資;
(二)子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並將投資企業遷入我市(5年內遷出的除外),或被我市註冊企業收購(僅限於控股型收購或收購併表)的實際投資額;
(三)子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通過該項目投資,將其企業總部、區域總部、納稅主體、生產基地、研發基地落戶我市,或在我市成立子公司(實繳資本不低於子基金投資額)的實際投資額;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屬於同一實際控制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設定對我市返投任務的其他基金新增對我市企業的直接投資額或新增投資外地企業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實際投資額。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對單個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總額不得控股被投企業,不超過該子基金認繳總額的20%。
第五章 母基金退出、收益分配與激勵
第二十二條 母基金一般通過減資、清算、其他出資人回購、份額轉讓等方式退出。子基金到期後,清算收益用於母基金滾存使用。
第二十三條 母基金退出子基金時,同等條件下,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母基金與其他出資人應在子基金相關協定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母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設立方案批覆後,超過一年仍未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完成設立;
(二)母基金首期出資一年內,子基金未實際完成一筆對外投資;
(三)子基金投資或運營違背相關協定;
(四)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或重要核心人員發生重大變動,不利於基金繼續運作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母基金與其他出資方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在相關協定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母基金可對參股子基金給予讓利。
第六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母基金應建立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障基金運行安全。
第二十七條 母基金管理機構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母基金和子基金須在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託管賬戶。
第二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子基金認繳規模的70%投資之前不得在本地增資、募集或管理與該子基金存在競爭性的其他基金。
第三十條 母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率。
第三十一條 母基金及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券、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母基金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三十二條 母基金、母基金管理機構、子基金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機構的審計。
第三十三條 母基金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重要運營環節應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服務。
第七章 管理費等其他條款
第三十四條 母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按不高於母基金當年實際投資額2%的比例支付,對母基金管理機構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確定其管理費支付比例的重要依據。子基金根據協定約定支付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原則上年度管理費不超過子基金實繳規模的2%。
第三十五條 對母基金管理堅持保護改革、鼓勵探索、寬容失誤、糾正偏差的容錯糾錯機制。遵循市場運作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對已履行規定程式做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風險等因素造成的投資損失的,只要不涉及違法違規、重大過失和其他道德風險,不追究決策機構、相關單位和基金管理機構責任。
對於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利益輸送等造成母基金重大損失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母基金出資、截留挪用母基金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超出本辦法管理範疇的投資事項,由母基金理事會依法依規決策實施。與國家、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共同出資設立基金的,按照國家、省級有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七條 原則上我市縣區主導設立的、與母基金投向相同的政府投資基金(不含直接投資),均統一歸口基金理事會管理備案。
第三十八條 按照國家債權融資相關規定,鼓勵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對獲得子基金投資的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支持。
第三十九條 母基金具體操作實施細則和各類子基金工作指引由基金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大連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大政辦發〔2020〕5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下發前在原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框架下已設立的子基金,按已簽訂的協定繼續執行;本辦法下發前已批覆未實質設立的子基金,按原設立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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