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貴陽市政府產業扶持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屬有關企業:

《貴陽市政府產業扶持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6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貴陽市政府產業扶持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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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政府產業扶持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陽市政府產業扶持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築府發〔2013〕45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檔案內容

第一部分 引導基金(母基金)
第一章 引導基金(母基金)的規模和構架
第一條引導基金(母基金)(以下簡稱“母基金”)是由市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於充分放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最佳化創業發展環境,有效引導創業投資資金向新興領域的企業投入,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規模,推動全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
第二條引導基金以“母基金”方式運作,通過政府投入,與上級相關部門、金融機構合作的方式,力爭首期規模達到10億元。
第三條母基金主要用於吸引國內外投資業績突出,資金募集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私募投資機構等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設立天使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VC)、產業投資基金(PE)、併購基金、基礎設施基金等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母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權比例原則上控制在20%以內。
第二章 母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母基金採取決策、評審和日常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母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母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母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子基金設立(退出)方案進行評審;母基金管理公司對母基金進行日常管理。
第五條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兼任管委會主任,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生態文明委、市旅遊產業發展委、市農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商務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體育局、市政府金融辦等單位為管委會成員,管委會下設辦公室在市政府金融辦,具體負責管委會日常工作。
管委會主要職責:審議子基金設立(退出)方案;制定母基金評審規程;選擇和委託母基金的出資人代表;選擇和委託市屬專業投資機構為母基金管理公司;考核及監督母基金的運作情況;母基金其他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協調。
管委會決策機制:管委會審議的子基金設立(退出)方案,需獲得管委會參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過。管委會對子基金設立(退出)方案的決策以投資決議方式提出,並按有關程式報審。
第六條專家評審委員會由有關專家組成。由市政府金融辦牽頭,會同管委會成員單位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專家評審委員會每次隨機抽取7名評審參加擬投資子基金評審,其中行業、法律、財務的專家至少各1名,且擬投資子基金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參與子基金評審。
專家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子基金設立(退出)方案進行獨立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三章 母基金的決策及退出程式
第七條母基金決策程式
(一)公開徵集:基金管理公司向社會公開徵集母基金合作投資機構;
(二)機構申報:有合作意向的投資機構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合作設立子基金方案;
(三)受理申請:基金管理公司受理合作設立子基金申請;
(四)方案立項:基金管理公司根據管委會制訂的投資原則和策略,對收集到的子基金設立申請進行初步調查、審核,召開初評會,子基金設立方案通過初評後,基金管理公司對子基金設立方案立項,組建盡職調查小組;
(五)盡職調查:基金管理公司盡職調查小組對申請設立子基金的投資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團隊、投資業績、投資案例、融資能力等以及子基金擬投資領域、投資範圍、投資階段、合作夥伴等,調查完成後提交盡職調查報告。
(六)初步論證:基金管理公司根據盡職調查結果,對子基金設立方案進行初步論證,評估子基金設立的可行性、意義和風險等。通過初步論證後,提交子基金投資建議書。
(七)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基金管理公司將通過初步論證的子基金設立方案、盡職調查報告、子基金投資建議書等材料報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評審委員會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八)管委會決策:基金管理公司將獲得專家評審委員會通過的子基金設立方案、盡職調查報告、子基金投資建議書、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意見等材料報管委會決策。
(九)簽約與投資:管委會通過並按相關程式完成報批手續後,基金管理公司聘請法律顧問協助起草相關法律檔案,實施投資決議。
(十)風險控制和監管:基金管理公司風控部門對子基金設立過程中的調查活動、法律審查、財務審查、投資條款審核、投資實施等進行風險監控,及時識別、控制、報告風險;基金管理公司投後管理部門,對子基金進行投資後監管;
(十一)投資退出:基金管理公司提出退出方案後報管委會決策。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及出資協定中約定,出現下列情況的,母基金出資資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母基金出資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和階段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未按子基金章程或出資協定約定投資的;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九條基金管理公司原則上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中約定,母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債務承擔責任。除子基金章程中約定外,不要求優於其他出資人的額外優惠條款。
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子基金章程中約定,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參股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餘部分由母基金、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四章 母基金的投資原則和內部控制機制
第十一條母基金及子基金不得用於貸款、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於贊助、捐贈等支出。閒置資金只能用於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母基金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障母基金運行安全。
第十三條母基金原則上不干預子基金的日常運作,參股合夥型子基金時,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對子基金違法、違規等投資行為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五章 母基金的退出和考核機制
第十四條母基金在子基金穩定運營後,可通過將股權優先轉讓給其他股東、子基金到期後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實現母基金的良性循環。母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其他股東或投資者可以隨時購買。自母基金投入後3年內購買的,轉讓價格為母基金原始投資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為母基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市場貸款加權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基金管理公司提出退出方案報管委會決策。
第十五條子基金到期後清算,母基金以所持股權比例獲取本金和收益。子基金髮生破產清算,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式進行清償。
第十六條建立母基金考核評價體系,遵循市場規律,建立母基金特殊風險容忍機制,主要考核指標包括:帶動的社會投資額;設立子基金數;子基金投資企業數;子基金投資企業完成的收入、稅收、就業人數等。母基金考核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每年三月底前,基金管理公司應向管委會提交上年度母基金使用情況報告,接受其對母基金的檢查和審計。
第二部分投資基金(子基金)
第六章 投資基金(子基金)的申請條件和投資原則
第十八條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子基金,申請母基金進行參股時,原則上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實收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二)有明確的投資領域;
(三)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四)至少有2個對產業發展、園區建設或中小企業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的成功案例;
(五)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
(六)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九條鼓勵區縣市政府,科技園區資金參與子基金的設立。子基金投資應當遵循以下投資原則:
(一)子基金在貴陽市內註冊,按產業化、市場化方式管理和運作,主要投資於貴陽市內的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文化旅遊、新材料、裝備製造、新能源、環境保護等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和創新型科技企業。
(二)投資於貴陽區域內的資金額度原則上不低於子基金資本規模的50%;
(三)不得對已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但是所投資的企業上市後,子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子基金的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
第七章 子基金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條子基金按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按照子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1.5—2.5%確定,具體比例在委託管理協定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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