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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改善創新創業環境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完善我市科技創新政策和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根據《
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1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引導基金(以下稱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天使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撬動社會資本參與,不以營利為目的,對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企業進行投資。
第三條 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貴陽市支持創業創新的專項資金和市級財政科技投入的預算資金、國家和省級部門對我市科技創新產業的財政支持、引導基金資金存放銀行的收益、引導基金投資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通過市場化運作募集的社會資本等。根據引導基金運作情況及當年科技經費預算情況,可適時補充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企業,是指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將其轉化為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中小企業。
第五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承擔風險”的原則運作。可採用直接項目投資和設立子基金兩種方式進行投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貴陽市科學技術局主要負責如下工作:
(一)協調引導基金的資金籌集、安排和撥付,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協調解決引導基金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對引導基金整體運行情況、投資效果以及受託管理機構的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及評估。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是否更換出資代表或基金管理人。
第七條 由貴陽市科學技術局選擇一家具有產業投資基金或產業引導基金運作經驗的市屬國有企業作為出資人代表。在遵守基金章程的前提下,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股東權利並承擔相關義務。出資人代表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資人代表與受託管理機構共同決定引導基金籌建期間的籌建事項;
(二)因財政撥款延遲導致的出資人代表出資遲延將不構成其違約,出資人代表無需就此向他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在引導基金依法設立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章程,享有公司股東應當享有的權利。
同時,在遵守引導基金章程的前提下,出資人代表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和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等進行出資。繳納出資後,不得抽回其對引導基金的投資;
(二)承擔引導基金籌辦事務,及時提供為辦理申請設立引導基金所需要的、應由其出具或提供的全部檔案、證明、授權函件,並簽署必要的協定、章程及有關檔案,為引導基金設立提供各種服務和便利條件;
(三)在引導基金依法設立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承擔股東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由出資人代表選擇一家具有產業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管理經驗,且具備專業管理能力和成功案例的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引導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託管理機構”)。在遵守引導基金章程和委託管理協定約定的業務規則前提下,行使對引導基金的權利並承擔相關義務。受託管理機構主要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引導基金名義對擬投資項目、子基金進行篩選評價、盡職調查與交易條款談判;
(二)代表引導基金簽署投資協定等相關法律檔案,完成投資相關法律手續;
(三)以引導基金名義向引導
基金託管銀行下達資金支付和收款指令;
(四)代表引導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獲得被投資項目和子基金的董事或合伙人席位並參與重大決策;
(五)代表引導基金完成投資退出程式,回收投資本金和收益。
同時,在遵守引導基金章程和委託管理協定約定的業務規則前提下,受託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對引導基金進行日常運營、管理引導基金資產及代表引導基金從事有關經營活動時,必須誠實信用、恪盡職守,並運用一個專業機構所應具有的專業、技能、謹慎;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確保其管理人員和雇員遵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引導基金章程;
(二)執行並遵守引導基金章程及委託管理協定確定的投資準則(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領域、投資對象、投資階段、投資進度、投資限制和業務禁止等),根據引導基金章程及委託管理協定規定的投資決策許可權,認真實施投資行為;
(三)配備足夠的具有項目投資、企業管理和資本運營經驗的專業人員進行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營引導基金財產;
(四)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保證引導基金資產的安全;
(五)執行由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本基金相關投資作出的決策;
(六)代表引導基金提供資源整合、諮詢顧問等在內的增值服務;
(七)代表引導基金按約定投資條款對被投資項目和子基金運營管理進行監控;
(八)按規定時間和規範要求向出資人及其代表提交引導基金管理報告和財務報表,包括季報、半年報和年度報告及重大事項報告;
(九)代理引導基金開展賬務處理及文檔管理;
(十)代理引導基金辦理工商、稅務、社保、訴訟等其他所有非投資管理事務。
第九條 引導基金在董事會的授權下,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子基金的設立、股權(份額)轉讓和退出清算等進行決策,以及對直接投資項目的投資與退出進行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由引導基金董事會聘任;其中,出資人代表推薦2名,受託管理機構推薦2名,外聘專家3名;建立外聘專家庫,每個領域(含行業、財務、法律)選聘3名,由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擬投資項目所在行業情況隨機抽取專家;投資決策委員會一般需召開現場會議,審議項目的投資及退出事項,須經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後,方可出具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
第三章 投資運作
第十條 在大陸境內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投資企業(以下簡稱“投資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向引導基金申請合作設立子基金。
第十一條 子基金的申請條件。
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符合以下條件的
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子基金管理機構。
(一)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實繳資本不低於300萬元;
(二)應向子基金出資或認繳子基金份額,且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子基金總額的1%;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
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創業投資的成功案例;
(四)具備完備的投資決策機制、激勵約束機制、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
財務管理制度,有明確的投資領域;
(五)承諾出資設立的子基金重點投資於符合貴陽科技創新導向的產業領域;
(六)子基金應在貴陽市註冊;
第十二條 直接投資項目的申請條件。
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引導基金的投資:
(一)為本辦法所界定的種子期、初創期和成長期的科技型企業;
(二)符合貴陽市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的產業領域,包括但不限於大數據、電子信息、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中高端製造等產業。
第十三條 投資評審決策程式。
設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的投資評審需經以下流程:
(一)項目來源。基金管理人通過市場方式收集尋找或根據市直相關部門提供的項目信息,形成基金項目庫,並從中篩選出符合基金投資要求的項目。
(二)初步篩選。由基金管理人組織專業人員對項目庫項目進行初步篩選,選出擬進行初步調查的項目。
(三)項目立項。項目組對進行篩選並初步篩選的項目進行立項,並逐步開展初步調查。
(四)初步調查。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投資原則和標準,組織專業人員對通過初步篩選的項目開展初步調查。
(五)項目初評。基金管理人根據項目初步調查結果召開項目初評會,項目通過初評後,基金管理人正式立項並組建項目盡職調查小組。
(六)盡職調查。項目盡職調查由基金管理人根據項目實際,對擬投資項目進行
法律盡職調查、
財務盡職調查、技術及行業盡職調查,必要時可委託專業的法律、財務諮詢機構(通常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對擬投資項目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和財務盡職調查。盡職調查完成後,盡職調查小組提交盡職調查報告。
(七)項目論證。基金管理人對盡職調查報告內容進行論證,並評判項目的投資價值和存在的風險,同時提出投資方案框架(包括股權比例、價格等)與項目方進行價格等投資條件談判,根據談判結果完善盡職調查報告,完成風險評估報告、投資建議書等資料。
(八)基金管理人項目內審。基金管理人的項目內部評審會對項目資料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將項目資料提交投資決策委員會評審。
(九)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與決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投資委員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議事規則》履行職責,其決議經三分之二委員通過即生效。
(十)簽約與投資。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做出正式投資決議後,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律顧問協助起草相關法律檔案,基金管理人實施投資。
第十四條 投資原則。
引導基金採取直接投資方式,對單個實體企業的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對單個實體企業的單筆投資額度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2000萬,且引導基金原則上不能成為被投資企業的第一大股東。
引導基金出資設立子基金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引導基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對單個子基金參股比例一般不超過30%,且出資金額一般不超過3000萬元。經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或劃轉的子基金根據情況適當調整。對申請中央、省財政出資設立的子基金,按相關要求出資;
(二)子基金的投資限制根據基金合夥協定或基金章程進行約定;
(三)對關聯方的投資實行關聯方迴避制度,並遵照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委託管理協定等具體約定;
(四)不得再投資於其它股權投資類企業;
(五)子基金的存續期限一般為7年,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四章 退出方式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的投資可通過企業上市、股權轉讓、股東回購、協定減資、到期清算等方式實現退出。退出後的資金,可以進行再投資。
(一)直接投資項目退出方式。
直接投資項目形成的股權,在投資後3—5年(含5年)以內的,原股東或企業核心管理團隊可優先回購,回購價格按投資協定約定條款執行,可參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適當讓利。對於以優先股方式進行股權投資的企業,基金可保留對被投資企業股權的一定比例,按市場化程式退出。投資期超過3—5年的,引導基金可要求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和管理團隊回購。
(二)子基金的退出方式。
鼓勵子基金的股東(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在子基金存續期內購買引導基金所持子基金的股權或份額。子基金存續期4年之內,同等條件下,子基金的原股東(出資人)有
優先購買權,購買價格可參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適當讓利。
子基金到期後清算,引導基金以所持股權比例或合夥份額獲取本金和收益。子基金髮生虧損或破產清算,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損失,剩餘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全體出資人按比例承擔。
第五章 管理費用與業績分配
第十六條 引導基金支付給受託管理機構的管理費費率為2%/年,基金管理費按當年完成的投資金額與當年在管理的已投資金額之和為基數進行提取。受託管理機構按投資情況每半年一次提取管理費,由受託管理機構直接從引導基金專戶中提取。
第十七條 受託管理機構可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工作,所需費用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單筆投資實現增值退出時,將投資淨收益用於彌補其他項目虧損後的部分20%作為業績獎勵分配給受託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子基金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具體比例在子基金委託管理協定中約定;業績分配也按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執行。
第六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加強對投資的風險管理。一旦發現可能給基金投資造成損失的重大變化,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一條 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選擇在中國設立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託管。託管銀行負責基金的資金保管、賬戶管理、資金清算及日常監管等事務。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及子基金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二)投資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贊助、捐贈等;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七)不得使用貸款進行投資;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三條 為支持創新創業,引導基金設定風險容忍機制,即允許虧損的範圍為基金實繳規模的20%。超過部分,由受託管理機構負責賠償。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要加強監管,密切跟蹤子基金及已投項目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若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形,引導基金有權終止合作。
第二十五條 子基金存在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選擇中止合作;報請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引導基金從子基金中退出:
(一)子基金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開展投資業務的;
(二)經引導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批准之日起,子基金2年未按約定完成部分或全部資金募集並開始投資工作的,引導基金自動取消出資;
(三)子基金管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四)未按照規定委託具有託管資格的銀行進行資金託管的;
(五)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應接受市財政績效評價,當年績效評價結果為“中”則第二年市級財政資金注入減少50%,當年績效評價為“差”,則停止第二年市級財政資金注入,連續兩年績效評價為“差”,則基金清算解散。
第二十七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每半年向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提交子基金運行報告,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子基金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出資人代表、引導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子基金、子基金受託管理機構、個人等在財政資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施行。
印發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陽市科技創新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各直屬事業單位,市管企業:
《貴陽市科技創新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9年10月30日
解讀
一、為什麼要設立科技創新引導基金
當前,政府科技創新引導基金已成為經濟新常態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破解科技創新中小企業融資難、創新財政投入方式、實現財政投入放大、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自2015年初國家科技部、財政部設立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後,各地紛紛掀起一股成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或科技創新引導基金的熱潮。
截止目前,省政府已分別設立了20億元規模的貴州省
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基金、10億元規模的貴州省科技成果轉化基金、7億元規模的貴州省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旨在大力支持我省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發展。我市已經設立了20億元規模的貴陽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引導基金和幾支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創業投資基金,取得了良好的投資效果,應積極加快設立貴陽市科技創新引導基金,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改善創新創業環境,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水平。
二、科技創新引導基金的運作的依據是什麼
支持設立引導基金的檔案主要有:《
國務院關於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黔府發〔2017〕28號)、《中共貴陽市委關於大力實施高水平對外開放加快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定》(築黨發〔2019〕1號);規範引導基金運作的檔案依據主要有:《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貴州省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黔府辦發〔2017〕5號)、《貴陽市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的若干規定》(築府發[2014]31號)等。
三、基金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關於基金性質和規模。貴陽市科技創新引導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資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引導基金,旨在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我市科技創新領域,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科技創新水平。基金總規模為5億元,主要是轉變我市支持科技投入的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式,將“資金變為基金”,將在未來5年內逐步到位。
(二)關於基金管理。由貴陽市科學技術局選擇一家具有產業投資基金或產業引導基金運作經驗的市屬國有企業作為出資人代表。由出資人代表選擇基金管理機構作為引導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貴陽市科學技術局和
貴陽市財政局負責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考核,但不干預受託管理機構的具體運作,受託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專業化方式開展投資管理業務,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對項目投資和退出進行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又由出資代表機構、受託管理機構和行業專家組成,確保投資決策的專業性和規範性。
(三)關於投資方式。貴陽市科技創新引導基金可採用直接項目投資和設立子基金兩種方式進行投資,方式比較靈活,可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在直接投資方面,投向處於初創期、種子期、成長期的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型企業,或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新創業項目。為了支持更多早期企業,引導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度一般不超過1,000萬元,總投資金額不超過2000萬。在參股子基金方面,引導基金對單個子基金參股比例不超過30%,且出資金額一般不超過3000萬元。
(四)關於投資領域。引導基金主要支持符合貴陽市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的產業領域,包括但不限於大數據、電子信息、人工智慧、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中高端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不管是直接項目投資還是參股子基金,都要按照如上投資領域對潛在標的項目進行優先選擇。
(五)關於退出方式。引導基金的投資可通過企業上市、股權轉讓、股東回購、協定減資、到期清算等方式實現退出。退出後的資金,可以進行再投資。其中,參股子基金主要通過份額轉讓、協定減資、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同時,直接項目投資可採取估值報告作為定價依據,在投資時已約定退出價格的,可按約定價格退出,達到簡化投資流程的目的。
四、科技創新引導基金有什麼改革和創新?
(一) 適當放寬了投資地域的限制。相對於我市之前設立的幾支產業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科技創新引導基金在直接項目投資的地域上沒有嚴格限制,對投資後可以將總部設在貴陽的創新企業,或可以將主要業務落在貴州開展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二) 設定了讓利機制。為支持創新創業,直接投資項目形成的股權,在投資後3-5年(含5年)以內的,原股東或企業核心管理團隊可優先回購,回購價格可參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適當讓利。參股子基金存續期4年之內,子基金的原投資人有權優先購買科技引導基金的份額,購買價格可參考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適當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