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基本建設基金管理辦法

貴陽市基本建設基金管理辦法是1988-06-27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基本建設基金管理辦法
  • 外文名:Basic construction fund management
索引,第一章 總則,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範圍,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第五章 附則,

索引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發[1988]16號
【生效日期】1988-06-27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貴陽市基本建設基金管理辦法
(1988年6月27日築發〔1988〕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基本建設的資金來源保持穩定,建設項目能夠按照合理工期組織施工,提高投資效益,增添貴陽市經濟發展的後勁,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的發展,從1988年起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
第二章 基金的組成和來源
第二條 貴陽市的基本建設基金由以下部門組成:
1.國家預算內投資由市統籌部門;
2.已開徵的建設稅中市留成部門;
3.財政定額撥款;
4.從1986年起市財政基金項目“撥改貸”投資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設銀行業務支出);
5.已經開徵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市留成部門。
第三條 1988、1989、1990年基金中,財政定額撥款暫按2500萬元三年不變,其餘各項均按當年實際收入計算。如果國家對徵收能源交通基金和建築稅辦法有改變時,另行調整。
第四條 市財政投資的基建項目,收回的“撥改貸”投資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設銀行業務支出)和參股部分按規定分得的利潤、外匯,均作為貴陽市基本建設基金。
第五條 基本建設基金與財政費用分開,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轉,周轉使用,在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並受財政監督。
第六條 基本建設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築稅仍按原渠道徵收,連同財政定額撥款,由市財政統一按季撥交建設銀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設撥款規律,及時供應資金。
第七條 各種財政專項投資(如軍隊退休轉業幹部建房等)和基本建設儲備資金不屬於基金範圍,仍由財政專項安排。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範圍

第八條 基本建設基金使用,必須符合貴陽市制定的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生產力布局和長期計畫的要求,必須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九條 貴陽市基本建設基金的使用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種。經營性資金主要用於市屬建設項目,發展地方工業、地方重點企業建設項目,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方向的短、平、快項目,根據地方發展戰略對開發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建設的扶持。非經營性資金主要用於貴陽市無經濟收入的文化、教育、衛生、廣播、科研、政法、行政等建設。
市財政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定額撥款2500萬元,經營性1300萬元占總基數的52%,三年固定不變;非經營性的1200元占總基數48%。在非經營性撥款中教育250萬元,占20.8%;其他暫不切塊。每年列收列支由市計委下達計畫,交市綜合投資公司代管。並隨著財政的增長和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按比例每年要有所增長。
第十條 在基本建設基金中,每年確定一定數額的銀行貸款貼息資金撥交建設銀行,由建設銀行按計畫安排對基建貸款項目貼息。
第十一條 基金可單獨對貴陽市屬項目投資,或用於幾種資金的拼盤項目,或向中央、省及企業用自有資金新建、改擴建的工程參股。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貴陽市基本建設基金在市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由市建設銀行按市計委基本建設計畫進行管理,並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送預、決算和分年、分月執行情況。市建設銀行在每年九月底將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預計情況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建基金總額及來源,送市計委和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市計委對貴陽市基本建設基金以及其它基本建設資金,進行統籌安排。基本建設基金安排的經營性投資和銀行貸款,由市計委對市綜合投資公司進行安排。數額以 1987年計畫為基礎核定基數;以後年度增加的投資,根據貴陽市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確定。貴陽市綜合投資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安排後,由市計委制定下達年度基本建設項目建設計畫(草案),報市政府審批後下達。
對非經營性建設項目投資,按程式報批,實行招標,按項目安排投資,由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投資包乾契約,列入年度計畫,並由市綜合投資公司代管。
第十四條 市建設銀行按照市計委下達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制定對市綜合投資公司和各部門、各項目的年度撥款、貸款財務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和貼息計畫,報市計委和財政局審定,作為貴陽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貴陽市綜合投資公司安排的經營性投資。由投資公司與市建設銀行簽訂借貸契約(不包括國家規定豁免“撥改貸”本息的項目投資),其它經營性建設項目投資,由建設單位和市建設銀行簽訂借貸契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為了更好地管好基本建設基金,增添經濟發展後勁,提高投資效益,將立即組建貴陽市綜合投資公司。公司由市計委、財政局、建設銀行組成董事會,並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日常工作由市計委歸口管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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