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基金制

基本建設基金制是指我國從1988年開始實行的一種國家管理基本建設投資制度。為了保證基本建設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建設項目能夠按照合理工期組織施工,國務院決定從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設基金。它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具體由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建築稅中的中央使用部分、鐵道部包乾收入中用於預算內基本建設部分、國家預算內“撥改貸”投資收回的本息和財政定額撥款五部分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建設基金制
  • 外文名:Capital construction fund system
  • 性質:資金管理體制
  • 適用:國家財政
特點,構成,意義,管理原則,

特點

基本建設基金制的特點是:具有穩定性、周轉性、增長性和風險性等。

構成

基本建設基金制的構成是:
①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中中央使用的部分。
②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中中央使用的部分。
③鐵道部包乾中用於預算內基本建設的部分。
④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基金貸款投資收回的本息。
⑤財政定額撥款。

意義

基本建設基金制的建立,改變了政府投資一年一定,按部門分配的作法,使政府投資有固定的資金來源,並能周轉使用。這對於提高投資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管理原則

1.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基本建設基金與財政費用分開,由國家計委對基本建設基金以及其他資金進行統籌安排,由建設銀行按計畫進行管理。基本建設基金分為經營性項目投資和非經營性項目投資。前者主要安排給國家專業投資公司經營,也安排一部分給有關主管部門;後者主要由主管部門管理。不論投資主體是誰,採用何種投資方式,基本建設基金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計畫確定的投資額及建設用途撥付和使用,做到專款專用。
2.按計畫管理的原則。
國家基本建設基金實行按計畫管理。
3.按期分次撥入,年終結轉的原則。
國家基本建設基金由財政部按期分次撥付。基金實際支出數小於實際收入的,其結餘資金可結轉下年度,納入下年度基金撥付計畫統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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