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基金制是指我國從1988年開始實行的一種國家管理基本建設投資制度。為了保證基本建設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建設項目能夠按照合理工期組織施工,國務院決定從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設基金。它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具體由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建築稅中的中央使用部分、鐵道部包乾收入中用於預算內基本建設部分、國家預算內“撥改貸”投資收回的本息和財政定額撥款五部分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基本建設基金制
- 外文名:Capital construction fund system
- 性質:資金管理體制
- 適用:國家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