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日期:2000-04-13
  • 失效日期:2000-04-13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2000年4月13日交通部發布)

內容主體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現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結合交通基本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基本建設資金是指納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用於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經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徵收並用於公路、水運交通基本建設項目的預算外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監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各級交通基本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指各級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運交通基本建設的部門;建設單位指直接實施項目建設管理和具體使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單位。
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和使用負責,單位內部有關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落實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監督的各項職責,各司其職,名負其責。
第五條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專款專用原則。交通基本建設資金必須用於經批准的交通基本建設項目。交通基本建設資金按規定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二)全過程監督控制原則。交通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對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的內部控制制度,確保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分級負責、分級監督管理原則。按照交通基本建設資金來源渠道,採取“一級管一級”的監督管理方式,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監督管理。
(四)依法實施財務管理,組織會計核算的原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以及相關的財經法規、財會制度,加強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嚴格實施財會監督,及時反饋真實、準確的會計信息。
(五)效益原則。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籌集、調度、使用實行規範化管理,確保厲行節約,防止損失浪費,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基本建設法律、法規。
(二)制定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制度。
(三)審核、匯總、編報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財務決算,審批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四)合理安排資金,及時調度、撥付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
(五)監督、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安排(包括年度計畫調整)、工程招投標、契約簽訂、竣工驗收、財務決算等。
(六)檢查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對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七)收集、匯總、報送基本建設資金管理信息,審查、編報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分析報告。
(八)督促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做好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轉報審批工作。
第七條建設單位對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交通基本建設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並按批覆的概預算控制使用各項建設資金。
(二)合理籌集交通基本建設資金,及時撥付資金,保證工程用款。
(三)建立健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加強投資管理,防止建設資金被截留、擠占和挪用,保證資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編報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五)組織審核並及時辦理工程與設備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
(六)收集、整理、上報交通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分析報告和後評估報告。
(七)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八條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監督管理的重點內容:
(一)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與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專戶存儲管理的規定。
(二)是否嚴格按概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有無將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用於計畫外工程的問題。
(四)有無擅自改變建設項目、擴大建設規模問題。
(五)籌集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並及時到位。
(六)工程預備費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有無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問題。
(八)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否按規定提取使用。
(九)是否按契約規定撥付工程進度款,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情況。
(十)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按規定提留使用。
(十一)有無亂攤亂擠建設成本問題。
(十二)財會機構是否建立健全,並配備相適應的財會人員。各項原始記錄、統計台賬、憑證賬冊、會計核算、財務報告、內部牽制制度等基礎性工作是否健全規範。
第九條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籌集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籌集資金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籌集項目資本金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比例。
(三)是否嚴格執行年度基建投資計畫,資金是否及時到位。
(四)發行內部股票和債券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有無抽逃資本金、高息集資和變相高息集資問題。
第十條交通基本建設資金撥付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交通主管部門是否根據下達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及建設單位的資金使用計畫,按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請交通基本建設資金。
(二)交通主管部門是否在收到同級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基本建設資金後,按規定及時下撥到有關基本建設資金使用單位。
(三)建設單位是否根據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畫以及工程建設實際需要,按規定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基本建設資金。
(四)建設單位是否在收到交通主管部門下撥的基本建設資金後,嚴格按規定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應與銀行建立並認真執行基本建設資金定期對賬制度。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支付交通基本建設資金時,應當符合下列程式:
(一)有關業務部門審核。建設單位的工程、計畫等有關業務部門根據工程進度、契約、協定等對結算憑證(發票、收據、價款結算單等)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實行工程監理制的項目應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師統計報表的審查簽字;
(二)財會部門審查。經有關業務部門審核同意後,財會部門對結算憑證的合法性、手續的完備性和金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三)單位領導或單位領導授權人核准簽字。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使用建設單位管理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自行擴大開支範圍或提高開支標準。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支付預付款應當在建設工程或設備、材料採購契約已經簽訂,施工或供貨單位提交了經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認可的銀行預付款保函或保險公司的擔保書後,按照契約規定的條款進行支付,並在結算中及時扣回各項預付款。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要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契約規定條款、實際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監理情況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支付。設備、材料貨款應按採購契約規定的條款進行結算與支付。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保證金要按契約規定的比例提留,在工程質量保證期滿並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簽署意見後,按照契約規定的條款進行支付。
第十七條預備費要嚴格控制在核定的金額之內,並按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八條對於不能形成資產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水土保持治理費、項目報廢等費用性支出,嚴格按照批准的費用開支內容支付。
第十九條建設中發生的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等其他支出,嚴格按照國家及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交通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要重視基本建設財務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到及時收集、匯總、報送信息資料,有關信息資料必須內容真實,數字準確。
第二十一條交通主管部門發現所屬單位或其他使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單位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或建議有關單位追究違規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可採取暫緩資金撥付、停止資金撥付或扣減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等措施予以糾正: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
(四)建設用款突破批覆概(調整概算)的。
(五)配套資金不落實或沒有同步到位的。
(六)資金未按規定實行專款專用,發生擠占、挪用、截留建設資金的。
(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八)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財務管理混亂的。
(九)未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送用款計畫、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或報送資料內容不全、嚴重失真的。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發現本單位內部或其他用款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會部門有權採取停止支付交通基本建設資金措施予以糾正: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違反規定建設計畫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
(四)違反契約條款規定的。
(五)結算手續不完備,結算憑證不合規,支付審批程式不規範的。
第二十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財會人員,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實施會計監督。對不符合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會計事項,財會人員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對在監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設資金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精神的或物質的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追究其責任,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以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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