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發布
財政部關於印發《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各航空公司,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經國務院批准,特制定《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
政策全文
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民航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航線(包括國內航線、國際航線國內段)資源實行有償使用
制度,以航線資源有償使用取得的收入建立民航基金。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註冊設立的航空運輸企業,使用國家航線資源從事商業性航空客貨運輸業務,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民航基金。專機、航空公司調機、訓練飛行、中止的商業運輸(航班返航)以及通用航空業務免予繳納民航基金。
第四條 民航基金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額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民航安全、空管、機場、科教、信息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章 徵收標準
第五條 民航基金徵收標準按照航線類別、飛機最大起飛全重分別確定。
第六條 為鼓勵和支持西部地區和支線航空運輸發展,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將航線劃分為三類。
第一類航線:內地至港澳地區航線,東中部16個省、直轄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西、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海南)範圍內的航線。
第二類航線:東中部16個省、直轄市與西部和東北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包括內蒙古、廣西、四川、雲南、貴州、西藏、重慶、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遼寧、吉林、黑龍江)之間的航線,國際航線國內段,以及內地兩點間串飛至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航班。
第三類航線:西部和東北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航線。
第七條 飛機最大起飛全重等級分類,以民航總局公布的各類機型等級為準,分為四個等級。即:小於或等於50噸(≤50噸)、51噸~100噸、101噸~200噸、大於200噸(>200噸)。
第八條 民航基金按照航空運輸企業飛行航線分類、飛機最大起飛全重、飛行里程以及規定的徵收標準計算徵收。民航基金具體徵收標準如下:
單位:元/公里
飛機最大起飛全重 第一類航線 第二類航線 第三類航線
≤50噸 1.15 0.90 0.75
51噸~100噸 2.30 1.85 1.45
101噸~200噸 3.45 2.75 2.20
>200噸 4.60 3.65 2.90
為鼓勵和支持支線航空運輸發展,對飛機最大起飛全重在50噸以下的機型在省(自治區)內飛行或跨省(自治區)飛行且里程在500公里(含)以內的,暫按相應航線類型的徵收標準減半計征民航基金。支線飛機跨省(自治區)飛行且飛行里程超過500公里,確需給予減半徵收民航基金照顧的,由財政部會同民航總局另行審批。
第九條 由於航空運輸發展等原因航線分類依據發生實質性變化的,由財政部商民航總局根據航線分類變化情況及時調整民航基金徵收標準,並予以公布。
第三章 徵收及繳庫
第十條 民航基金的徵收工作由財政部委託民航總局統一組織實施,民航總局清算機構具體負責民航基金徵收工作。
第十一條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所屬空管局每月按規定格式和內容,在當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轄區內上月航線、航班、機型、班次等必要的結算統計信息報送民航總局清算機構。
第十二條 民航總局清算機構應在收到結算統計信息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結算信息的整理和各航空運輸企業應繳民航基金的計算工作,按月向各航空運輸企業開具結算賬單,並將相關結算信息以及各航空運輸企業應繳民航基金數據信息報送民航總局,同時抄送有關航空運輸企業所在地的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三條 民航總局清算機構應以航空運輸企業本部及其獨立核算的子公司為開單結算對象。國內航線實行代碼共享的航班,以執行航班的航空運輸企業作為開單結算對象,民航基金在實行代碼共享的航空運輸企業之間的分攤、結算由航空運輸企業自行決定。
第十四條 國內聯程、經停航班以兩點間航段作為航線歸類、統計和結算依據。備降航班按原計畫飛行的航線、航班計算徵收民航基金。
第十五條 航空運輸企業收到民航基金結算賬單後,應認真核對有關民航基金信息和金額,並於收到民航基金結算賬單後7個工作日內,將應繳民航基金全額繳入財政部批准民航總局設立的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民航總局應當在收到航空運輸企業匯繳民航基金的當日內,向航空運輸企業開具財政部統一印製的政府性基金票據,並將民航基金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繳庫時使用“一般繳款書”,填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第8007款“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收入”。民航基金收入退庫應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航空運輸企業繳納的民航基金在當期運輸成本中列支。航空運輸企業繳納民航基金的會計核算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民航總局清算機構徵收民航基金所需費用,列入民航總局部門預算。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民航基金專項用於民航安全、空管、機場、科教、信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並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和東北地區機場傾斜。民航科教、信息等非生產性建設支出要從嚴控制,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民航基金收入總預算的5%。
第十九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民航基金使用單位收到財政部撥付的民航基金時,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
第二十條 民航基金實行財政預決算審批制度。民航總局根據民航基金使用範圍、年度徵收情況、投資需求和項目前期準備情況,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隨部門預算一併編制民航基金收支預算,報經財政部批准後實施;年度終了後按規定編制民航基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審批。
第二十一條 民航基金建設項目的投資安排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民航基金資金撥付程式應嚴格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撥付資金時填列政府預算收支科目“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0類“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支出”第8007款“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支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所屬空管局應按本辦法規定時間和要求將相關結算統計信息及時報送民航總局清算機構。
第二十四條 民航總局清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算各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繳納的民航基金,及時向有關航空運輸企業開具結算賬單,並按月將相關信息報送民航總局,抄送有關航空運輸企業所在地的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民航基金。
第二十五條 民航總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向航空運輸企業開具政府性基金票據,並將民航基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民航基金。
第二十六條 航空運輸企業應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民航基金,不得拒付和拖欠。
第二十七條 民航基金由民航總局和有關航空運輸企業所在地的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解繳。
第二十八條 民航總局及民航基金使用單位應當加強民航基金的資金和財務管理,確保民航基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條 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民航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者逃避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多收、少收、不收、拒繳、拖欠、截留、擠占、挪用民航基金等行為的單位,除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進行處罰外,還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民航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民航總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民航基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