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交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應交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CAAC ba-sic construction fund payable)民航運輸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運輸收入,按規定,須向民航局交納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該項基金在企業未上交之前留在企業內,使企業產生了一項負債,為核算企業的這項債務,企業應設定“應交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科目。根據有關規定,這部分上交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由企業按自身國內運輸收入的10%以及國際運輸收入的6%分別提取,並且被認可免交一切稅金,因此,會計處理中應該在稅前從運輸收入中列支出來。月末到支時,企業根據本單位實現的運輸收入,按規定比例計算出應交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時,借記“運輸收入”科目,貸記“應交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應交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企業與民航局結算和清算時,補交的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應借記“應交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基金,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科目。由於提取比例不同,可將“應交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科目下設“國際航線運輸收入”和“國內航線運輸收入”兩個二級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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