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當產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十堰市武當產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十堰市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放大效應,統籌財政資金推動我市產業升級和創新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和《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預〔2015〕1062號)、《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十堰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放大效應,統籌財政資金推動我市產業升級和創新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和《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預〔2015〕1062號)、《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十堰市武當產業基金(以下簡稱武當產業基金)是指由十堰市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綜合性基金。
第三條 武當產業基金是支持十堰經濟發展的總基金池,包括產業引導基金和市場化投資基金,主要投資十堰產業規劃的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推動重點產業項目引進和實體經濟發展;兩類基金體系向下延伸設立相應的產業子基金和股權投資子基金,區別投資領域,互相補位。
第四條 經市政府批准,基金髮起規模設立為30億元,首期籌集20億元,通過市場化運作,吸引社會資本,使基金總規模達到100億元。基金的主要來源為:
(一)市級財政通過預算安排、盤活存量、基金投資收益以及整合的各類面向市場的財政性競爭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二)十堰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北京—湖北省十堰市對口協作資金等;
(三)爭取國家、省級基金和其他資金支持;
(四)通過市場化運作,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投資參股。
第二章  運作原則
第五條 武當產業基金運作原則
(一)深化改革,創新投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創新資金投入方式,引領撬動各類社會資本進入我市產業投資領域。
(二)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圍繞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產業重點項目開展投資,注重基金投資績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三)市場驅動,科學決策。發揮市場化投資基金的運作優勢,有效吸引金融和社會資本參與基金設立,政府不直接干預市場化基金運作。
(四)公開透明,防範風險。公開標準、擇優支持,確保基金運作“公平、規範、安全、高效”。
第三章  基金的設立與管理
第六條 武當產業基金首期規模20億元。設立產業引導基金,用於參與、設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資於十堰市重點領域內主導產業;聯合股權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等各類社會資本發起設立市場化基金,重點投資於十堰市重點產業內的具有高成長性和發展潛力的企業。
第七條 組建十堰市武當產業基金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策委員會),由市政府領導任主任,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決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主要負責決策委員會日常事務。
決策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定武當產業基金使用的原則和方式,審議批准基金實施方案;
(二)研究制定支持武當產業基金髮展的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
(三)審定產業引導基金的投資規劃、項目決策、收益分配清算、政府出資讓利、退出方案等;
(四)對市場化投資基金的參股、設立子基金方案進行政策性審核;
(五)審議批准產業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項;
(六)市政府審議通過事項不再另行召開決策委員會會議;
(七)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十堰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作為基金名義出資人,負責武當產業基金的籌集和履行出資、運行管理及服務職責。主要職能:
(一)受決策委員會委託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和參股公司行使權利義務;
(二)根據十堰建設與發展需要參與設立子基金;
(三)經市政府授權,負責審定政府投資基金計畫,並提出基金投資、基金退出等重大事項的建議;
(四)對政府投資基金參股基金的投資進行政策性目標審核;
(五)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工作;
(六)對政府投資基金進行績效評價;
(七)承擔決策委員會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武當產業基金中產業引導基金由管理中心負責管理運作,按照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服務我市重大項目建設,投資我市具有高成長性和相對成熟的科技性重點產業項目以及文化和旅遊產業項目等。管理中心可委託專業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和投資評估,負責遴選基金管理機構,由基金管理機構擬定子基金設立方案並負責運作、管理。
第十條 產業引導基金支持城區重大項目,採取與區級政府合作投資,基金、區出資比例由雙方協商確定,投資單個項目金額不超過實際投資額的20%。產業引導基金合作設立基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
第十一條 武當產業基金中市場化投資基金優先採取與國家、省配套設立的方式,運營平台由十堰市與專業機構合作設立,充分利用專業機構的管理經驗、專業團隊、業務優勢對項目遴選、資金投向等進行研究、判斷和選擇。採取市場化運作模式與各類社會資本分功能、產業設立股權投資子基金。各支子基金由出資各方合作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公開招募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按市場化運作方式投資具體企業項目。
第十二條 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子基金設立工作目標,分步實施,條件成熟一支設立一支,最終實現一個產業設立一支基金的目標。
第四章  投資運營和收益分配
第十三條 產業引導基金投資重大招商項目時,投資金額和投資方式,由決策委員會批准後實施;市場化基金投資項目時,對單個項目的投資原則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不得為被投企業的第一大股東,且不超過基金總資產的20%。
第十四條 產業引導基金下設的重大項目直投基金、產業發展類子基金、PPP項目類子基金,由管理中心與項目方通過公開徵集或競爭性談判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基金管理團隊。
第十五條 產業引導基金及市場化基金均主要投資於十堰市範圍內(含縣市區),且原則上市場化基金投資於十堰市企業的投資總額不低於實際出資額的1.2倍。
第十六條 為體現政府資金的政策引導,武當產業基金根據子基金投資領域、投資階段、風險程度等,可給予其他社會出資人適當讓利。
(一)投資十堰區域內產業項目,政府投資收益可適當讓利給社會資本;投資外省、外地的產業項目,投資收益同股同利。投資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的中小實體企業,投資收益可大幅讓利給社會資本。投資於發展已比較成熟的項目,投資收益實行同股同利。具體由管理中心在子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
(二)存續期結束時,市場化投資基金出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相關協定約定獲取投資收益。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產業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產業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0%獎勵產業基金市場化運作的基金管理機構。
(三)市場化投資基金引進的優質招商引資項目,決策委員會對推薦項目團隊予以獎勵,鼓勵更多的重點產業優質企業到十堰投資發展。
第十七條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規定,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章  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十八條 產業引導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式辦理,市場化投資基金存續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確需超過7年的,經決策委員會批准可適當延長,但總存續期不得超過10年。
第十九條 武當產業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 武當產業基金在其子基金出資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等方式適時退出。市場化投資基金可採取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等方式退出,具體由基金管理團隊根據市場化方式決定。
第二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與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或協定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8-10月未實際投資的,進行風險提示);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武當產業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條件退出;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投資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六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武當產業基金應由具備託管資質的銀行進行專戶託管。託管銀行按照託管協定,負責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定期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受託管理機構提交監管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武當產業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以併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根據年度總體投資計畫、投資進度,將資金撥付到武當產業基金的託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受託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子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管理,防範財務風險,定期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武當產業基金及子基金運行情況,及時報告子基金管理機構變動、資本增減、清算與解散等重大事項。當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或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受託管理機構應及時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告,並按協定終止合作。
第二十七條 決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責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對武當產業基金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以及投資運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並向決策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於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基金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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