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東楚產業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黃石東楚產業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經黃石市人民政府同意,於2022年1月15日印發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性資金的引導放大效應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我市產業領域投資,推動黃石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快我市建成武漢城市圈同城化發展示範區,根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5〕210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2016〕105號)等國家與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市政府批准,發起設立規模為30億元的黃石產業基金(暫定名黃石東楚產業基金,具體以工商註冊為準,以下簡稱東楚產業基金),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公司、市城發集團、市東楚集團、基金管理人各按10%、39%、30%、20%、1%的比例出資。其中,首期規模10億元,基金參與各方根據實際投資項目資金需求按比例出資。
第三條 東楚產業基金通過與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重點項目,支持黃石主導產業發展。東楚產業基金管理人由黃石市國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國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第四條 東楚產業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按照“整體設計、分期募集、政府讓利、滾動發展”的總體思路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東楚產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為東楚產業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該委員會掛在黃石市投融資和債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投委會)名下,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核准東楚產業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設立方案,對東楚產業基金擬直投項目作出決策;
(二)審定東楚產業基金髮展規劃,統籌實施政策指導、監督管理、績效考核等;
(三)審定東楚產業基金相關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東楚產業基金髮展的相關政策;
(四)研究制定年度東楚產業基金籌措方案;
(五)審議批准東楚產業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項。
第六條 基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負責基金管委會日常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做好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審定事項的前期工作;
(二)負責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高效有序運行;
(三)負責跟蹤基金運行情況,組織發改、財政等相關主管部門,對東楚產業基金政策目標執行情況和投資運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對基金管理人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報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審議;
(四)完成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市國資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職責:
(一)負責東楚產業基金日常運作,募集社會資本合作設立子基金,遴選子基金管理人;
(二)負責規劃基金的構成與投向,制定基金投資規劃;
(三)每季度向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提交基金運行簡報,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交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及時報告投資項目重大風險情況,配合接受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安排的有關檢查,對督導發現的問題予以及時整改。
(四)負責對子基金進行績效評價,對子基金管理人進行考核,對子基金的投資規劃、投資進度、資金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五)負責收集匯總各相關行業部門的項目信息庫,為東楚產業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對接服務,評審優選投資項目。
(六)負責東楚產業基金投資管理,對擬出資子基金或直投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和投資談判,報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決策通過後,簽訂相關子基金合夥協定、章程、投資協定以及其他必要協定等;
(七)負責組織聘請產業、金融、投資、法律、會計、審計、財政、管理等領域的知名專家和業界人士召開專家委員會,對東楚產業基金及其子基金的管理辦法、支持政策等事項進行論證、諮詢、指導、評審。
(八)負責基金的退出與清算。
第三章 基金投資
第八條 東楚產業基金應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圍繞電子信息、裝備製造、新材料、生物醫藥、節能環保等事關全市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進行投資運作。
第九條 東楚產業基金通過設立子基金或重點項目直接投資模式對黃石市主導產業項目進行投資。基金投資項目所在縣(市、區)應參與東楚產業基金或其子基金的同步出資,出資比例為20%。在運行過程中,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和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項目所在縣(市、區)及時按約定比例調整和補充資金。
(一)投資子基金模式。東楚產業基金投資單支子基金的資金不得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20%,且不超過東楚產業基金總規模的20%;子基金投資項目在黃石市(含支持黃石市企業在市外投資、併購項目和被投資的市外企業在黃石市新增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額,累計應不低於東楚產業基金在子基金中出資規模的3倍。具體子基金在黃石的投資比例由市國資基金管理公司與子基金其他出資人協商,並在協定中作明確規定。投資涉及市委、市政府確定重大項目的,或參與國家級基金出資以及與知名基金管理機構合作設立子基金的,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直接投資模式。東楚產業基金投資企業後不得成為第一大股東,不控股被投企業;原則上不超過被投企業總股本的20%,並且不得超過東楚產業基金總規模的20%,對超過比例的個別重大項目須報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審議。
第十條 市國資基金管理公司應對擬設立子基金或擬直投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組織召開專家委員會,對基金投資事項進行論證、諮詢、指導、評審,為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決策提供參考。
第十一條 東楚產業基金閒置資金只能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不得投資於任何形式的銀行理財產品。
第十二條 東楚產業基金通過IPO、掛牌轉讓、到期清算、股權轉讓併購重組、破產重整、借殼上市、企業股東回購等方式退出。
第十三條 東楚產業基金出資人的資金同享收益,同擔風險。基金收益分配在基金設立方案中另行規定;基金出現虧損時先由基金管理人的出資額彌補,不足部分按照協定約定分擔。
第四章 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東楚產業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東楚產業基金的資金應由具備資質的銀行託管,託管銀行對基金賬戶進行動態監管,確保資金按照約定支出。
第十六條 市國資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強對基金所投項目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切實防範風險;接受審計、發改、財政及行業主管部門的審計和檢查,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相關的延伸審計。對基金運作中截留、挪用、揮霍浪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考核監督
第十七條 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負責制定並修訂東楚產業基金具體實施細則,並將其作為對東楚產業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考核監督的依據。
第十八條 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負責制定東楚產業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績效考核辦法。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基金管理人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九條 對市國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和評價等不以單個基金或單個項目的盈虧作為具體評價標準,應當從基金整體效能出發綜合考評。
第二十條 在推進東楚產業基金體制機制創新、管理、投資、運作過程中,通過改革創新、先行先試,已履職盡責,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出現偏差的相關機構或工作人員可免除相關責任,不作負面評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東楚產業基金與國家、省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基金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商基金管委會(市投委會)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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