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十堰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是十堰市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十堰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秦巴山片區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據省政府辦公廳《湖北省重大產業發展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鄂政辦發[2012]30號)和《湖北秦巴山片區產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鄂政辦函[2012]52號)規定,結合《十堰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發展規劃綱要》和十堰市重大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根據省委、省政府重點區域發展戰略要求,為支持十堰市重大產業發展而設立的基金。基金來源為:省財政預算安排、基金投資收益、市縣(市、區)政府本級財力補充安排等。
第三條 基金按項目管理,由市政府根據十堰市“十二五”發展規劃和重大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統籌安排使用,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
(一)市財政局職責:負責基金預算管理、專戶設定、資金撥付、總帳核算;按照“滾動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則,統一管理市本級滾動使用項目資金的分紅、轉讓、退出、回收,一次性投入項目管理資金和應承擔的基金補充工作;負責受理市本級和各縣(市、區)上報的項目,組織全市項目評審、論證工作,根據評審意見,擬定項目資金支持方案報市政府審定批准後實施;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二)市直相關部門職責:負責編制各相關產業發展規劃;會同財政部門分產業建立項目庫;參與重大產業發展基金項目評審。
(三)縣(市、區)政府職責:根據十堰市“十二五”發展規劃和重大產業發展專項規劃,擬定本轄區基金支持的重大產業方向和重點,協調解決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組織本轄區項目申報、篩選、初審、匯總上報工作。
(四)縣(市、區)財政部門職責:根據本細則,負責本轄區使用基金項目資金撥付、台帳登記核算;負責經市政府批准的本轄區滾動使用項目資金的分紅、轉讓、退出、回收、上劃,一次性投入項目資金的管理和應承擔的基金補充工作;負責本轄區基金項目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四條 基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市級統籌原則。基金由市政府根據十堰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統籌全市重大產業發展。
(二)市縣利益共享原則。對基金扶持的重大項目,採取“打破區劃、集中支持、成果分享”的方法,真正實現利益共享、合作共贏。
(三)突出重點原則。市、縣(市、區)要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按照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確定本區域的重點優勢特色產業發展目標,分產業建立重大項目庫,集中財力圍繞本區域優勢產業,突出支持重點產業和重大項目的發展和建設,不斷增強產業發展後勁。
(四)循環滾動原則。市、縣(市、區)應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基金“快進快出、能進能出”的滾動使用機制,並適時對基金進行補充,確保基金實現循環滾動使用。
(五)專款專用原則。基金專項用於重點產業發展、實體經濟發展,不得用於安排經常性支出、城市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地方投融資平台建設和平衡市縣財政預算。
第五條 重大產業企業項目劃分標準
(一)重大產業企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分行業劃分標準中型以上企業的標準。
(二)對已建成投產企業項目主要以銷售收入和上繳稅金為劃分標準。具體為:在十堰城區註冊,並在十堰城區進行投資和生產經營的企業項目,銷售收入必須在5000萬元以上,上繳稅金在100萬元以上;在縣(市)註冊,並在縣(市)進行投資和生產經營的企業項目,銷售收入必須在2000萬元以上,上繳稅金在50萬元以上。
(三)對新建和招商引資項目,以項目投資額為劃分標準,具體為:在十堰城區項目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在縣(市)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
第二章 基金預算管理
第六條 在保證縣(市、區)資金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簽訂基金委託集中管理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基金由縣(市、區)政府委託市政府進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第七條 市財政對基金統一管理,總帳核算,分市本級、縣(市、區)分別核算基金的投資運作、收益、退出、淨值、餘額等權益情況;縣(市、區)財政按市政府批准使用的項目登記基金管理台帳,並定期與市財政局對帳。
第八條 建立基金滾動補充機制。市財政按省財政下達的基金預算指標的10%補充基金;市、縣(市、區)政府每年度補充的基金額度按當年市政府批准使用的一次性投入方式資金額為補充標準。市、縣(市、區)安排補充的基金和滾動使用方式回收的基金納入十堰市重大產業發展基金專戶統一管理、統籌使用。
第九條 建立利益共享機制。資本金投入溢價收入、階段參股的股權收益、短期調度的占用費等形成產業基金增值部分,80%用於補充基金,20%用於開展此項工作的經費補助和獎勵。由市財政局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市政府每年組織對基金投資運作及基金收益、退出等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對基金項目使用好、效益突出、償還補充及時、信用度高的縣(市、區)在安排下一年基金上給予適當傾斜;對基金使用效益較差、償還補充不及時、信用度低的縣(市、區)將減少基金支持項目或暫停支持,並通過省財政辦理結算方式予以扣回。
第三章 支持重點及方式
第十一條 重大產業發展基金支持重點包括:
(一)以汽車產業為主導的先進制造業。
(二)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傳統產業的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
(三)電子信息、節能環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四)生態文化旅遊業。
(五)生物醫藥、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等有區域特色的優勢產業。
(六)具有競爭優勢的生產性、生活性現代服務業。
(七)重大招商引資項目。
(八)符合秦巴山片區發展規劃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 基金支持方式以滾動使用為主,一次性投入為輔,其中:滾動使用支持資金的額度原則上不低於年度使用基金總額的80%,市本級項目中的資本金投入、階段參股、短期調度由市財政局統一管理,經市政府批准屬於縣(市、區)項目中的資本金投入、階段參股、短期調度由縣(市、區)財政局統一管理;一次性投入支持資金的額度原則上不高於年度使用基金總額的20%,資金來源原則上為基金增值部分和市、縣(市、區)財政補充基金部分,由市、縣(市、區)財政局按市政府批准的項目分別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滾動使用方式包括:
(一)資本金投入:主要用於彌補重點國有企業發展中資本金不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新增國有資本投入,以及國有資本進入實體經濟領域而新設立企業的資本投入。資本金投入以引導其他社會資本投入為主要目的,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通過依法轉讓、股東回購等方式退出。資本金投入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二)階段參股:主要用於引導創業投資、風險投資和其他社會資金,向智慧財產權清晰、符合國家產業支持方向、具有高成長性、有望形成行業龍頭帶動效應的企業投資。基金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企業實收資本的25%,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除普通參股方式外,鼓勵採取協定固定收益優先股、跟進風險投資基金聯合投資等新的參股方式。
階段參股達到協定目標後儘快退出,原則上不超過3年,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退出。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參股企業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權人債權後,剩餘財產首先清償基金。
(三)短期調度:主要用於緩解有市場、有效益、有潛力的地方重點龍頭骨幹企業短期流動資金不足。投放的資金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收取資金占用費。為保證資金安全,建立包括銀行承兌匯票抵押、信用管理、財產抵押、股東聯保等有效的還款保障機制。貸款企業與財政部門辦理借款手續,簽訂借款契約,並完善抵押擔保手續後,由財政直接投放到企業,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
(四)與銀行捆綁投入。與商業銀行簽訂戰略合作協定,在符合國家法律和商業銀行信貸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基金確定支持的項目和額度,商業銀行對項目跟進提供金融貸款和相關金融服務。合作銀行負責基金部分的同步監管和回收。
第十四條 一次性投入方式包括:
(一)投資補助:主要用於符合本細則規定,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處於初創期且自有資金投入較多的項目。補助資金根據項目固定資產實際投資總額核定。
(二)貸款貼息:主要用於符合本細則規定,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本地能形成較大產業規模,銀行貸款額度較多且已到位,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項目,根據核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額實際支付的利息,原則上貼息額不超過50%,期限不超過2年。
(三)以獎代補、先建後補:主要用於投資規模較大、新引進的重點項目。由投資雙方簽訂契約,採取先預借後清算方式,對於達到項目協定實施目標的,給予補助支持,反之,則收回預藉資金。
第四章 基金項目的申報和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基金支持的企業或單位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項目符合市政府確定的支持重點和重大產業發展專項規劃;
(二)在當地註冊的企業或單位;
(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四)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五)會計信息準確完整,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
(六)其他需具備的條件。
第十六條 基金申報材料一般應包括:
(一)資金申請檔案;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生產經營情況或業務開展情況;
(四)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
(五)承擔項目單位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複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每年根據本區域重大產業發展規劃,遴選一到三個重點優勢特色產業申報產業基金,具體項目從所申報的產業項目庫中擇優篩選確定。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程式。市本級項目申報由市財政局受理;縣(市、區)項目由本級政府組織申報、篩選、初核、匯總上報,由市財政局統一受理。
(二)項目評審。市財政局組織市直相關部門、社會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制定的指標評價體系對市本級和縣(市、區)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項目審批。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市財政局匯總擬定支持項目名稱和單位、支持內容、歸屬產業、支持方式及金額的方案上報市政府審定,並將審定的支持項目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
市財政局將經市政府審定批准的基金項目安排情況,通知到縣(市、區)財政部門和市直相關單位。對市本級項目中的資本金投入、階段參股、短期調度和一次性投入,由市財政局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直接到市財政局辦理相關簽訂協定、擔保抵押和資金撥付等手續。市政府批准屬於縣(市、區)項目中的資本金投入、階段參股、短期調度和一次性投入,由縣(市、區)財政局管理,市財政將資金撥付到縣(市、區)財政局,縣(市、區)財政負責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並組織實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收到支持的重大產業發展基金時,按現行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財務處理,並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企業財務信息。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按月向所轄地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和基金使用情況;縣(市、區)財政局按季向市財政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和基金使用管理情況,包括基金投資運作、收益、退出等情況;市財政局對基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或重點抽查。
第二十二條 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市財政部門對縣(市、區)每年度重大產業基金使用管理情況和基金歸還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情況作為下一年產業基金安排的依據;縣(市、區)財政部門對每年度項目承擔單位基金使用管理情況和歸還情況開展績效評價,評價情況作為下一年項目支持的依據,並形成評價報告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匯總形成全市產業基金評價報告,報市政府審定後報省財政廳。市財政局將各縣(市、區)對基金使用管理以及開展績效評價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範圍。
第二十三條 建立風險控制機制。縣(市、區)財政部門要通過建立基金風險評估和防範制度,及時掌握項目執行和基金使用效益情況,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有效防範基金風險。
第二十四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對違反規定使用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收回已安排的資金,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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