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辦法

《荊州市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荊州市政府同意,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12月25日印發.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管好用好市級國有金融資本,促進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持續健康經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北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鄂政辦函〔2020〕11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國有金融企業及其金融資本、市級其他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是指市政府使用財政資金或由國有企業出資、依法設立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金融企業,投資運營企業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包括市級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實際控制的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市級其他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對不具有實際支配地位的金融企業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 應享有的收益。
第三條 根據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集中統一履行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採取直接管理或委託其他部門、企業(以下統稱受託人)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其中:直接管理荊州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荊州市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委託市人社局 管理荊州市創業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委託荊州市城市發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管理市政府及其部門用財政資金投資形成的湖 北銀行等金融企業的股權。受託人按照受託許可權履行職責,市財政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以下簡稱“四不變”)。受託人 應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受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情況。
第四條 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遵循堅持黨的領導、服務大局、集中統一、權責明晰、公開透明的原則。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賦予市級國有金融企業經營自主權和國有資本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國有金融企業決 策執行監督機制。
第五條 市政府國資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要壓緊壓實國有金融企業黨組織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構監督責任。地方國有金融企業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發揮黨組織領導作用,落實黨建各項要求,將黨建工作納入公司章程,明確黨組織在公司治 理中的法定地位,參與重大決策的內容和程式,要把企業黨組織會議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式。
第六條 市財政局建立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管理為重點,實現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本管理的目標,促進市級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第七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當統一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法規和制度,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各項規定。
第二章 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與義務
第八條 市財政局作為市級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堅決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和市 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指導推進國有金融企業改革;
(二)組織實施金融企業國有資本基礎管理工作;
(三)將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一管理,提出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組織上繳國有 金融資本收益;
(四)對所出資企業行使股東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以出 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式,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企業章程,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託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
(六)通過法定程式參與所出資金融企業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按照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負責國有金融企業薪酬監管, 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七)承擔監督金融企業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負責對國有金融企業進行績效考核,制定國有金融企業的績效考核辦法;
(八)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
(九)委託其他部門、企業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督促檢查國有金融企業、受託人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資人其他職責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九條 市財政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義務:
(一)執行國家金融政策法規,落實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調整,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
(二)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形態轉換、合理流動機制,保持在金融領域的主導作用,保持國家對重點金融企業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及實現方式,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防範流失;
(四)促進國有金融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
(五)尊重國有金融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增強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
(六)尊重受託人受託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不得不當干預受託人履職;
(七)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承擔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情況的具體工作;
(八)接受外部監督,依法依規披露國有金融企業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第十條 受託人主要職責:根據市財政局委託,按照產權關係,參照本規定第八條要求實施管理(省、市政府明確規定由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除外);市財政局直接管理事項包括委託管理涉及“四不變”事項,可能導致被委託金融企業實際控制權發生 轉移的重大事項,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本級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受託人主要義務:
(一)按照受託權責對等原則,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管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範金融風險,實現保值增值;
(二)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
(三)督促受託管理金融企業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受託履行職責情況;
(五)接受市財政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六)落實市財政局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方式和對象,由市政府根據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的整合、重組進行動態調整;市級國有金 融資本的委託管理,應當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批准;受託人不得 將受託管理的國有金融資本轉委託給其他部門、企業管理。
第三章 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市級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監管,包括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保值增值、統計分析、資本收益等工作,對國有產權變動實施全流程監管,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穿透式管理職責。納入母公司並表管理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式,負責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對採取股權劃轉或首次明確等方式改變管理關係、由市財政局直接管理的市級金融企業,市財政局可根據需要 委託第三方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
第十五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向市財政局報送國有資本占有、使用及變動情況,市財政局依法確認國有產權 歸屬,核發產權登記證(表)。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出資具體情況及產權隸屬關係,直接收取或監交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當上繳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主要用於最佳化市級國有金融戰略布局,提高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十七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發生改制和重組、產權和資產轉讓、確定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情形,應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 企業開展資產評估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對國有資產評估結果進行核准和備案。
第十八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通過市財政局認可的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交易,確保過程公開透明。涉及上市公司股權的,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轉讓金融企業本部市 級國有產權、一級子公司產權及重要行業、重點下屬公司市級國 有產權等情形,應當向市財政局報批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轉讓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市級金融企業或其重點子公 司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或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重大股權管理事項,市財政局應依法依規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加強國有資本管理,實現保值增值。市財政局依法依規確認市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及時將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考核結果反饋市級國有金融企業。
第二十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向市財政局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報告國有金融企業改革、資產管理、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境外投資等情況。市財政局負責向市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及出資人履職情況。
第四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重大事項分為特別重大事項、需要審批的重大事項和需要報備的重大事項,前兩項應於事 前向市財政局報告,市財政局依法依規研究提出意見。
第二十二條 特別重大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事項,包括國有獨資公司改制、合併、分立、重組、上市、股權變動、解散、申請破產,經市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 重大事項管理分為審批、備案事項兩種方式。審批事項須事前報市財政局審批;備案事項為事後報市財政局備案。
審批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章程修訂;
(二)重大投資(含境外投資),發行債券或其他重大融資,捐贈,為他人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以外超過2000萬元的大額擔保,100萬元以上重大資產處置;
(三)國有融資擔保企業為他人(企業)提供單筆超過2000
萬元或累計為同一企業擔保超過4000萬的大額擔保;
(四)產業基金公司投資、設立新的專項子基金;
(五)發展戰略規劃和投資規劃;
(六)年度企業主要負責人績效考核目標方案,年度財務預
(決)算方案;
(七)年度費用預算方案、年度薪酬方案;
(八)年度招聘方案;
(九)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十)法人企業設立和撤併;解散、申請破產等。備案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一)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的資產評估;
(二)企業財務管理辦法、企業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審計報
告;
(三)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重大訴訟、仲裁、重大經濟損失、重大安全生產等影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事件等;
(四)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開支管理辦法;
(五)企業中層以下人事調整方案;
(六)政府性融資擔保質押物處置方案、產業基金股權投資退出方案;
第二十四條 審批事項須在企業董事會(或決策層)作出決議後5個工作日內以正式書面檔案形式報市財政局批准。上報檔案主要包括:事項的請示或報告;董事會決議或決策層會議紀要;其他相關資料。
備案事項須在企業董事會(或決策層)作出決議或事項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重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式,完善參與對象、專家諮詢和集體決策 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企業董事會(或決策層)依法負責企業重大 事項的決策,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上報的審批事項,申報資料齊全的,市財政局原則上自受理起 10 個工作日內給予批覆。對於確需延長審核時間的,應及時告知。
第二十七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涉及重大事項的,應於事前向市財政局及受託人(以下統稱出資人企業)報告,出資人企業依法依規研究提出意見,特別重大事項報請市政府審定。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涉及一級子公司的重大事項,應於事前報出資人企業審核。
第二十八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健全內部“三重一大”事項(重大決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決策制度,並將具體實施辦法按規定報出資人企業等審查批准。
第二十九條 出資人企業依法派出股東代表或董事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出資人企業派出的股東代表或董事,應當 按程式和出資人要求發表意見,行使職權。市級國有金融企業須 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召開10個工作日前,向出資人企業報送會議議程和內容。
第五章 管理者選擇與績效薪酬管理
第三十條 市財政局及受託人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規範市級國有金融企業的董事會建設相關工作,負責董事會換屆、董事職 務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金融企業章程等規定,對所出資市級國有金融企業建立規範透明的提名程式,按黨管幹部要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或建議任免所出資市級國有金融企業的下列人員: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向國有控股、參股金融機構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管理者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內部民主選舉產生。
市財政局建立股東派出人員人才庫,定期組織培訓和指導,開展履職情況考核。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履職情況。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當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履職盡責。
市委、市政府對所出資市級國有金融企業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建立健全經營績效考核制度。按年度對市級國有金融企業下達經營績效指標並進行考核評價,綜合反映資產營運水平和社會貢獻。建立績效考核評價結果與負責人薪酬和員工酬薪水平相適應的獎懲聯動機制。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建立健全市級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審核相關負責人薪酬並按規定程式報備。每年年 度終了,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當按規定製定本單位負責人薪酬清算方案,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後執行,清算結果及時報送市財政局備案。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負責人任期考核結果,決定其任期激勵。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局依法依規研究制定市級國有金融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備案和核准市級國有金融企業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根據功能定位、行業特點,綜合考慮經營效益、績效評價以及人力資源管理要求編制工資總額預算, 履行相關程式後,於每年 6 月 15 日前報市財政局。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經備案或核准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並逐級落實工資總額預算執行責任。每年年度終了,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當按規定製定本企業工資總清算方案,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後執行,清算結果於次年 4 月 30 日前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及其重要一級控股子公司可以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已實行股份制改革的,應當履行公司治理程式後報市財政局備案;未實行股份制改革的,應當報市財政局審核,其他子公司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履行其內部管理程式。企業年金運作情況應當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市財政局報告, 中止、終止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及時報告市財政局。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局根據國家政策和規定,研究制定市級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管理辦法。市級國有金融企業依法依規實施員工持股計畫,有效實現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利益和風險綁定,強化內部激勵,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章 財務監管
第三十七條 年度終了後 4 個月內,出資人委託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出資企業進行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第三十八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內部財務及控制制度、內部會計核算辦法,包括企業本部和各級分(子)公司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開支管理實施辦法,報出資人企業備案。
第三十九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根據所屬行業特點,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建立健全呆賬核銷、擔保代償、不良資產批量轉讓、參股基金(或企業股權)退出等具體實施辦法,完善工作流程,履行內部決策程式,明確損失責任認定和追究措施,建立完善容錯機制,加強日常財務、運營和風險管理。相關具體實施辦法報出資人企業備案。涉及重大事項的,按重大事項進行管理。
第四十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市級國有金融企業需要計提準備金的,應當及時、足額計提準備金,並於每季度終了後 1 個月內向市財政局報送準備金計提情況,同時按類別提供相關準備金餘額變動,不良資產和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情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定期報告擔保(再擔保)餘額、代償及分擔風險情況。
第四十一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加強呆賬核銷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本企業呆賬核銷管理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呆賬核銷責任追究等相關管理制度,並於 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上年度呆賬核銷情況和專項審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加強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制度。在每批次不良資產轉讓工作結束後1個月內,向市財政局報告轉讓方案及處置結果,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上年度批量轉讓不良資產情況報告。
第四十三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加強財務管理,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按規定於季度終了後7個工作日內、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市財政局報送財務快報和財務決算書面材料及電子數據。政府產業基金管理公司報告項目投資、退出情況,參股專項子基金的設立、解散情況,對本地企業的投資、退出情況等;政府性融資擔保企業定期報告擔保(再擔保)餘額、代償及分擔風險情況,支農支微支小普惠金融履職情況等。
第七章 市級其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財政參股或政府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出資參股的金融企業,除負責績效考評、薪酬管理以及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財政部門直接管理的事項外,其他重大事項由金融企業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程式辦理,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由出資人按照公司章程、股權關係和幹部管理許可權選派股權董事或監事,依法參與涉及國有資本布局等重大決策,但不參與企業日常運營。涉及市、縣(區)多級共同持股的市級金融企業,原則上按第一大股東歸屬確定管理許可權。
第四十五條 其他國有金融資本涉及國有資本股權變動、股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應由財政部門提前向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第四十六條 對市級財政直接出資參股的各類政府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依據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市財政局及受託人和各相關部門、金融企業,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按規定報告全口徑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
第四十八條 市財政局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依法依規對市級國有金融企業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和評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及財務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加大對違法違 規經營投資責任的追究力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 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第四十九條 市財政局推動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監督、內部監督、外派董事監督與金融監管、社會公眾等監督力量協同配合,加強信息溝通、建立協作機制,形成監督合力。市財政局重點檢查和評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及財務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對違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和財務管理規定的市級國有金融企業,依法依規予以提醒和督促糾正;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幹部 管理許可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五十條 審計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對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市級國有金融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市級國有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十一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經營績效考評結果以及履行國有資本和財務管理職責情況,作為確定企業工資總額和負責人薪酬等事項的重要依據,同時由市財政局抄送有關部門作為負責人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二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受託人不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履職盡責,或者違法違規干預所出資金融企業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市級國有金融企業的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規依紀依法對其 給予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各項檢查中發現違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和財務管理規定的市級國有金融企業,依法依規予以提醒和督促糾正;涉嫌違紀違法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以及本辦法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市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相關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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