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

《湖南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已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0年9月3日印發.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3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精神,加強和規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本規定所稱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國家通過出資或者投資關係、協定、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實際控制等金融機構。
  第三條  全省各級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省財政廳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省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合理界定職責邊界,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不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活動。
  第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受財政部門委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以下統稱受託人)按受託許可權管理國有金融資本。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本級所出資的地方金融機構名單特別是國有金融機構名單,分類明確財政部門直接管理和委託管理的國有金融資本,並對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穿透管理。納入母公司並表管理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式,負責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第六條  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接受本級政府的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
  第八條  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落實相關金融政策法規。
  (二)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形態轉換、合理流動機制,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重要金融行業、重點金融機構集中,建立資本增加和動態調整機制,做優做強做大國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對地方重點法人金融機構的控制力。
  (三)指導和推進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改革,探索有效的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及實現方式,促進國有金融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四)組織實施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財務決算和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基礎管理工作,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防範流失;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上交國有金融資本收益;建立統一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體系,承擔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全口徑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
  (五)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章程,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派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通過法定程式參與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負責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監管;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
  (六)督促檢查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受託人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接受外部監督,依法依規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七)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承辦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九條  受託人根據財政部門委託,按照產權關係和公司法人治理程式,落實統一規制,管理國有金融資本,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協同推進受託管理的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實現保值增值;督促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二)對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通過提名董事、監事人選等方式,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按照股權關係,向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並加強管理和監督;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三)落實財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定期向委託的財政部門報告受託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須經本級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報請本級政府批准。
  第三章  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加快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體系,做好國有金融資本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登記、產權轉讓、資產評估、經營預決算、統計監測以及全口徑報告等工作。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國有產權變動的全流程動態監管。涉及國有金融機構股權管理以及可能導致其重點子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重大股權管理事項,由財政部門履行資本管理程式。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轉讓部分國有股權以及增資擴股,致使國家不再擁有國有金融機構實際控制權的,應當報本級政府批准。
  重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擁有實際控制權且當期淨資產占比達到母公司並表淨資產5%及以上的各級子公司。重點子公司名單由母公司統籌確定,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含有國有股權的地方金融機構應按規定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國有金融資本占有、使用和變動情況。財政部門依法確認國有產權歸屬,並按程式核發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證(表)。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要求或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可組織國有金融機構按規定開展清產核資,真實反映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和財務狀況。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產權轉讓應符合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布局最佳化方向,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公允價格轉化資產形態;除按照規定可直接協定轉讓的以外,國有金融資本產權轉讓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或證券交易系統中公開進行。產權轉讓時出現可能影響國有金融資產合法權益的行為,財政部門可要求中止或終止交易。
  第十五條  國有金融機構發生改制和重組,轉讓重大資產和產權,確定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情形的,應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工作,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財政部門對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評估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管理和經營預算制度,每年按期編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並加強預算執行監管;合理確定國有金融資本利潤上繳比例,最佳化預算支出結構,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用於國有金融機構資本增加和改革成本支出。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體系,搭建信息化平台,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定期上報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以及重大改革、資產管理、風險控制、對外投資等情況。
  第四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受託人(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所出資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一是企業新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二是增減註冊資本金。三是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以外的大額擔保、大額捐贈、重大資產處置。四是擬定發展戰略和投資規劃、財務預決算、擬定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法人機構設立和撤併。五是制定或修訂薪酬制度。六是外部審計、巡視巡察、金融監管發現的重大問題整改。
  第十九條  出資人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公司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國有金融機構涉及重大事項管理的,一般應提前10個工作日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出資人機構按規定予以審核、備案或者要求所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按照出資人機構的指示和要求依程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重大事項中涉及可能導致國有金融機構控制權發生轉移或關係機構存續的特別重大事項應報本級政府。
  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履職情況;出資人機構應當加強對董事、監事履職的技術支持。
  國有獨資金融機構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金融機構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
  第二十條  國有金融機構重大事項中涉及的重大投資事項主要包括大額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大額股權投資、設立子公司、大額境外投資等,具體標準由出資人機構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國有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重大事項依法規範、制衡有效的內部決策機制,相關制度辦法應報出資人機構審核。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重大事項實施進展及結果。
  第五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二十二條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金融機構章程等規定,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公司法人治理程式,做好國有金融機構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或建議任免。對出資人機構直接管理的董事、監事,應當認真落實黨管幹部有關要求,根據規定許可權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程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根據工作需要,出資人機構可以建立完善派出人員人才庫。
  在國有金融機構二、三級子公司可探索推進職業經理人制度,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契約化管理,加強和完善業績考核,建立相應退出機制。
  省委、省人民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建立完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出資人機構根據國有金融機構戰略定位和行業特點建立差異化的經營業績考核體系,突出行業對標,強化目標管理,組織開展年度經營和任期目標績效考核,將績效考核結果與國有金融機構工資總額以及負責人薪酬等掛鈎,並抄送有關部門作為負責人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建立完善國有金融機構工資總額管理制度,健全工資總額與經營效益、勞動生產率的聯動機制。出資人機構根據國有金融機構功能定位、行業特點以及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對其工資總額預算予以備案或核准,對主業屬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國有金融機構,原則上實行備案制,對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實行核准制;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清算評價,並按年度將預算執行情況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報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體系,指導國有金融機構建立企業年金,並對負責人薪酬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出資人機構應根據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特點、功能性質、規模大小、參與市場競爭程度,確定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機制和標準,組織開展對負責人薪酬的審核和清算工作。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根據績效目標考核或協定約定,確定其實際薪酬。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機構應規範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福利保障、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對其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財務預算進行備案並監督執行。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的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待遇,繳存比例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並納入薪酬體系管理;國有金融機構出現非政策性虧損等情形的,從嚴控制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標準。
  第六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財務和風險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國有金融機構進行財務監督,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情況。國有金融機構要按期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快報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第二十八條  出資人機構應督促國有金融機構遵守財務會計規則和金融監管要求,堅持穩健審慎經營,建立權責明確、流程清晰、制衡有效的財務管理機制,定期開展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規範企業財務行為,防範和化解財務風險,實現持續經營和價值最大化。
  第二十九條  出資人機構應推動所出資國有金融機構強化自身資本和償付能力管理,按規定及時足額計提準備金,保證充足的風險吸收能力,確保自身資產、業務增長速度與資本積累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相匹配,確保達到相關監管部門風險控制指標。
  第三十條  出資人機構應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加強風險源頭控制,建立動態指標檢測系統,定期排查各類風險隱患,健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及時識別並化解風險。對重大風險或風險隱患,國有金融機構應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
  第七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建立完善地方國有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和重大資產損失責任的倒查和追究機制。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加大對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追究力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刑事責任追究等手段,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與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溝通,強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受託人違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規定和要求,財政部門應予以提醒並督促糾正。出資人機構出現違規行為,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相關責任人要依規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有金融機構的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規依紀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應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做好落實。
  第三十五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管理現狀,可制定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9月3日

解讀

一、出台《實施規定》的背景及意義
  國有金融資本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針對過去一段時期“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還存在職責分散、權責不明、授權不清、布局不優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制建設不到位”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明確要求國有金融資本交由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並強調要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制度,明確出資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省委省政府結合我省實際出台了《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中發〔2018〕25號檔案精神的通知》(湘辦發電〔2019〕43號),進一步要求“財政部門已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要完善管理制度,準確把握管理邊界,提升監管水平;財政部門尚未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要根據國有金融機構的隸屬關係、股權結構和實際功能等,形成分類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2019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體學習時再次強調,“要加快推進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強化國有產權全流程監管”。根據中央的決策部署,在財政部的指導下,一年多來全國各省份陸續出台了實施意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九龍治水、各管一攤”的局面得到明顯改觀,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分散、授權不清、權責不明、部門利益固化等問題依然存在,亟需對有關工作要求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基於此,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等部門在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2019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並要求各省制定具體實施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決策部署,結合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實際,省財政廳組織起草了《實施規定》,準確把握管理邊界,明晰了我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責任、細化了出資人管理權力與職責清單,有利於財政部門在政府授權下,依法依規、科學有效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對打贏金融風險防範攻堅戰、管住管好用好國有金融資本、提升金融服務實體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實施規定》的總體思路
  總體思路是堅持出資人職責與市場監管相分離、統一規制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出資人管理與行業監管、內外監督等有效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形成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目標的工作合力。一是“以管資本為主”。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二是堅持市場化、法制化原則。出資人機構應通過公司治理機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和履行義務,即按照法定程式向所出資金融機構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監事,參加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加強對所出資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須由股東決定事項的審核。三是落實“全覆蓋、全流程、穿透管理”的要求。出資人機構要指導督促所出資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控制金融機構,加快現代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圍繞主責主業完善投融資規劃,堅持穩健審慎經營,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穿透管理、運營監測和風險管控,全面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三、《實施規定》主要內容
  《實施規定》分八章共36條,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範圍、管理方式、黨建引領等要求,列舉了出資人和受託人職責和義務清單,從出資人角度對國有金融資本及國有金融機構的基礎管理、重大事項管理、管理者選擇、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財務和風險管理、監督和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進行了明確,把我省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的職責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和具體化。
  四、國有金融資本範疇
  參照中央檔案表述,《實施規定》明確我省國有金融資本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從出資角度看,國有金融資本包括三大類:一是政府及其部門、機構直接或間接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二是政府授權投資主體,如國有一級企業、國有投資平台、國有投資運營公司等,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三是政府雖無出接出資,但金融機構本身是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成立的,並且其後續的運營、管理和服務等業務開展,實際上仍然依靠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來進行的,對這類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也要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範圍。
  五、國有金融機構範疇
  金融機構是金融資本的主要載體,明確金融機構範疇是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一個重要前提。從湖南銀保監局、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及部分市縣財政部門反饋的意見看,為避免在實際工作中產生分歧,同時便於操作,省里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國有金融機構的範疇。因此,《實施規定》參照國家《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本實施規定所稱國有金融機構,是指國家通過出資或者投資關係、協定、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實際控制等金融機構。”即《實施規定》所指國有金融機構就是國家控制金融機構,並不包含國有參股但無較大影響力的金融機構。
  需要說明的是,《實施規定》中所述“國有金融資本”或“地方政府所出資金融機構”是全口徑的,即對於國有參股但無實際控制力的金融機構,仍要按照“穿透管理、全覆蓋、全流程”的要求,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管理等基礎管理制度,以防止國有金融資產流失。
  六、財政部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具體形式
  根據國有金融機構的隸屬關係、股權結構和實際功能等,財政部門對國有金融資本採取直接管理和委託管理兩種方式。總的原則是對於政府及其授權部門直接出資的國有金融資本,由財政部門直接管理;對於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實行委託管理,國有實體企業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做好落實。對於哪些國有金融資本適合委託管理,國家即將出台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初步劃定了類別,即與受託管理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密不可分;與受託管理機構主業經營密切相關;或者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國有金融資本,可由財政部門委託管理。我省《實施規定》對此暫不予明確,但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本級所出資的地方金融機構名單特別是國有金融機構名單,分類明確財政直接管理和委託管理的國有金融資本。”
  七、關於財政部門委託管理的“四不變”原則
  中央《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根據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關於委託管理,國務院《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發揮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受財政部門委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按照受託許可權管理國有金融資本,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一是財政部門的出資人身份不變。政府授權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財政部門既是出資人,又是委託人。其他管理部門、機構接受財政部門委託後,應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認真履行受託人義務,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制度,接受財政部門評價、監督和考核。二是產權管理責任不變。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組織實施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等工作,對國有產權變動實施全流程動態監管。轉讓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發生增資擴股等形為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金融機構實際控制權的,由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審核並報本級政府批准。三是執行統一規制不變。集中統一管理必須維護規則、制度的一致性。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原則,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無論受託人是哪個部門或機構,實施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都應執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四是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財政部門應定期向黨委、政府報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情況,並按照法定程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全口徑報告國有金融資產情況和管理情況。受託人應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受託履職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八、關於國有實體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資本管理問題
  國有實體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形成的資本,屬於國有金融資本範疇。對於國有企業所出資金融機構,財政部門充分尊重國有實體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支持國有實體企業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但所出資金融機構應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並做好風險隔離工作。對此,《實施規定》明確“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應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做好落實。”
  九、關於市縣如何貫徹落實的問題
  考慮到國辦發〔2019〕49號文和省里的《湖南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實施規定》對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管理內容及履職方式等均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在制度層面再由市縣政府制定出資人職責相關實施規定已無必要,但市縣可以結合要地區具體實際,從操作層面直接出台諸如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績效評價、重大事項管理、風險防控等單項制度或辦法,來貫徹落實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履職盡責相關要求。因此,《實施規定》規定“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管理現狀,可制定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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