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3月27日印發湖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辦法.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27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全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及《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資委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等檔案精神,積極穩妥做好我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兼顧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及多渠道籌集社保基金等改革事項與政策目標,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使全省人民共享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增進民生福祉,促進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實現代際公平。劃轉的國有資本具有充實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標,運營收益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劃轉的國有資本委託承接主體集中持有,獨立運行,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劃轉內容
  (一)劃轉範圍。將我省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規模的認定及劃轉口徑以合併財務報表為準。
  大中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有關規定執行;大中型金融機構的劃分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髮〔2015〕309號)有關規定執行。
  公益類企業按照《國資委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關於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研究〔2015〕170號)予以明確。
  文化企業是指由各級政府和文化部門出資設立的文化企業。
  (二)劃轉對象。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國有企業股權;各市州、縣市區(以下統稱市、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國有企業股權。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業,按照第一大股東產權歸屬關係進行劃轉。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代表各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負責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和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主管部門。
  以國發〔2017〕49號檔案印發日(2017年11月9日)確定劃轉範圍和劃轉對象。納入劃轉範圍的企業,對其由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資本實施劃轉,國有法人資本不實施劃轉。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質的企業可直接劃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國有股權,也可劃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屬一級子公司國有股權。
  國發〔2017〕49號檔案印發日至劃轉實施日,企業因實施重組改制等改革事項,導致劃轉範圍和劃轉規模發生變化的,按照不重複劃轉的原則追溯劃轉。確實無法追溯的,可按國發〔2017〕49號檔案印發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測算應劃轉的權益,並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或補足。
  因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劃轉子公司股權的,劃轉企業集團股權時,已劃轉子公司國有股權不再劃轉;已完成劃轉的企業集團開展重組的,已劃轉的國有股權不再重複劃轉;已完成劃轉的企業集團,由國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國有資本不再劃轉。
  國有股東劃轉的國有股權應當權屬清晰,因擔保、質押、司法凍結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所持股權受限制的,優先劃轉不受限股權;不受限股權不足的,國有股東應儘快解除限制並及時完成劃轉;暫時無法解除的,國有股東應說明限制解除的具體時間,待限制解除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劃轉工作。
  (三)劃轉比例。對納入劃轉範圍的企業國有股權統一按10%的比例進行劃轉。
  (四)劃轉基準日。本次國有股權劃轉以2019年12月31日作為劃轉基準日,劃轉口徑以經審計的2019年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為準。若2019年12月31日至國有股權劃轉通知下達前,劃轉對象因相關經濟活動開展審計、資產評估等並相應進行賬務調整的,以財務報告的最新變更時點作為劃轉基準日。後續如有符合劃轉條件的企業,以上一年度最後一日作為劃轉基準日。
  (五)承接主體。由省人民政府委託湖南財信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湖南省國有投資經營有限公司作為承接主體,對劃轉的國有股權集中管理和運營,並接受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考核和監督。省及市、縣所有符合劃轉條件的國有股權統一划轉至承接主體,省以下不再設承接主體。
  三、劃轉程式
  (一)制訂劃轉方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1. 省屬國有企業。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於2020年6月20日前負責提出所監管企業的股權劃轉建議方案,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進行審核。
  2. 市、縣所屬國有企業。由市、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於2020年6月10日前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所監管企業的股權劃轉建議方案。市州財政部門負責匯總本地區的國有企業股權劃轉建議方案,並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初步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於6月20日前上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進行審核。
  3. 多元持股國有企業。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須分別劃轉各國有股東所持國有股權的10%,並由第一大股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國有股東身份和應劃轉股權進行初審,提交同級財政部門確認。
  國有股東分別屬於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東的產權歸屬關係,將各國有股東應劃轉的國有股權統一划轉至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或我省承接主體,具體比照上述程式辦理。
  第一大股東牽頭提出劃轉方案並徵求其他國有股東的意見,相關國有股東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第一大股東根據規定不需劃轉所持國有股權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股東仍需實施劃轉,牽頭實施單位應順次確定。
  (二)審批劃轉方案。審核後的股權劃轉建議方案,由省財政廳匯總報省人民政府,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劃轉國有股權
  1. 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股權劃轉方案,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於15日內向劃轉對象下達國有股權劃轉通知,並抄送各國有股東和承接主體。
  2. 涉及劃轉境內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國有股權的,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規定,同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抄送國有股權劃轉通知,在國有股權劃轉通知中明確劃轉對象的證券代碼、劃轉數量、是否限售、聯繫方式等具體信息。劃轉對象應在收到國有股權劃轉通知後,及時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 劃轉非上市企業國有股權的,劃轉對象應在收到國有股權劃轉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國有產權變更登記,並根據工商變更登記的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機構應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產權變更登記。
  (四)信息披露。國有股權劃轉至承接主體後,有關企業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國有股權劃出方應當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有關企業需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做好相關事項的信息披露。
  四、管理要求
  (一)制度建設。承接主體應建立獨立管理團隊,不斷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對劃轉的國有股權進行專戶管理,確保劃轉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二)入賬處理。企業國有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承接主體應按照劃轉基準日的賬面值入賬,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產生的股權分紅由承接主體持有。
  (三)資本管理。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承接主體和企業原有股東可通過協定等方式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原則上應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四)收益管理。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台前,劃轉國有資本產生的現金收益可由承接主體進行投資,投資範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對象的增資。
  劃轉的國有股權年度收益與分紅,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於每年8月31日前向相關企業下達劃解通知,相關企業於每年9月30日前劃解至承接主體。承接主體應於每年6月底前向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送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
  對承接主體受託持有的國有資本收益,由省財政廳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五)管理費用。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承接主體管理費用建議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五、稅費處理
  根據財資〔2019〕49號檔案的規定,在國有股權劃轉和接收過程中,劃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對劃出方與劃入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劃轉上市公司股權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份的,免徵證券交易印花稅;對劃入方因承接劃轉股權而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免徵印花稅;涉及境內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過戶費。
  國有股權劃出方和劃入方均不確認所得,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劃入方取得已劃入股權的企業所得稅計稅基礎以劃入股權的原計稅基礎確定。
  六、職責分工
  (一)省財政廳負責研究制定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相關制度措施;負責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督促指導承接主體對受託持有的國有股權進行管理運營;負責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審核確認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配合審核確認股權劃轉建議方案,配合省財政廳對承接主體管理運營國有股權情況實施監督。
  (三)省國資委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提出所監管企業的股權劃轉建議方案,督促企業按規定時限辦理國有股權劃出手續,配合審核確認股權劃轉建議方案,向省財政廳提供年度劃轉任務執行情況。
  (四)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和湖南證監局等單位各司其職、協調配合落實好各項劃轉工作任務。
  (五)市縣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等參照省級主管部門職責,負責提出、審核股權劃轉建議方案,督促劃轉對象完成國有股權劃轉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審核本地區國有企業的股權劃轉建議方案,並組織做好本地區國有企業的國有股權劃轉工作,確保按時完成目標任務。
  (六)承接主體負責管理運營劃轉的國有股權,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樹立大局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共同推進我省劃轉工作。省財政廳要切實履行牽頭責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湖南證監局、承接主體等單位要全力配合、協同推進,共同將我省劃轉工作落到實處。
  (二)建立考核機制。建立健全劃轉工作考核督查機制,由省財政廳牽頭,對省直有關部門工作完成情況、劃轉範圍的全面性、劃轉股權的完整性等進行督查,對工作開展不及時、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建立市縣劃轉工作考核機制,將“按規定完成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目標”列入省人民政府對市州和廳局績效評估的內容。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部門要圍繞劃轉工作,注重改革與創新,加強政策引導,注重協調推進,健全完善有關配套政策。省財政廳應加強劃轉股權後續管理制度建設,研究建立承接主體權責清晰、運營獨立的管理模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研究制定簡捷、規範的工作流程,為股權劃轉相關企業的工商變更登記創建綠色通道;稅務部門應認真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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